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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

2019-04-10 17:05来源:河北生态环境发布关键词: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综合治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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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印发《河北省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工作目标

2019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5%以上,达到53微克/立方米;综合指数较2018年下降5%以上,达到5.95;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0%以上;完成国家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度减排目标;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8年下降3.6%。

打好六大攻坚战

《方案》提出,着力打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散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六大攻坚战,强化环境执法和监察督查,完善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走深走实走细,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

工作措施化解过剩产能

2019年压减退出钢铁产能1400万吨、水泥产能1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60万重量箱、煤炭产能1000万吨、焦炭产能300万吨;淘汰火电产能50万千瓦(或调整为应急电源)。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实施24小时远程监控,坚决防止封停淘汰设备复产。

污染企业退城搬迁

对位于主城区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制药等重染工业企业,省市两级明确清单,分级推动,启动搬迁改造任务。对没有搬迁价值且环境影响明显的重点企业应实施关停(必须依托城市或直接服务于城市的企业除外),其余不适宜在主城区发展的工业企业也应根据实际纳入退城搬迁范围。

石家庄市加快制定燃煤机组关停和供热替代方案,着力破解“火电围城”现象。唐山市二环线以内未进入工业园区的铸造、轧钢、石灰窑、砖瓦窑、家具制造(涉VOCs排放)、化工行业企业,全部向二环线以外工业园区实施搬迁。

2019年完成19家省定重点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或关停。各市在省定重点污染企业搬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重点企业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市搬迁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后报省大气办。对逾期未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予以停产。

推进清洁取暖

妥善有序推进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改造,严格落实补贴政策,2019年采暖季前完成省定清洁取暖改造任务,4月底前,完成确村确户工作。

对清洁取暖暂不能覆盖的地区,完善洁净煤供应保障体系,实行洁净煤托底政策;对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对各地清洁取暖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督促工程进展和洁净煤推广进度,严防已实施清洁取暖和使用洁净煤的地区散煤复燃。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复燃问题突出的地区严肃追责问责。

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煤管控

加强散煤生产流通领域管理,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做到全链条、无缝隙监管。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流动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违法行为。对已实施清洁取暖和使用清洁煤的地区,完善散煤回收回购制度。

加大燃煤质量监管力度,火电、钢铁等行业建立炉前煤质检测制度,加强检查抽查,确保煤质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 地方标准,严惩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煤炭违法行为。

加强煤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煤质检测机构快速筛查和检验能力。2019年全省散煤销售网点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落实罚款与没收并重措施,强化劣质煤追根溯源,做好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深化燃煤燃气锅炉综合整治

在2018年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2019年底前,全省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烟羽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燃油(醇基燃料)锅炉。

全年削减煤炭消费400万吨

强化节能监察,开展煤电节能改造、挖潜改造,压减煤炭消费存量,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大力改善能源结构,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确保全年削减煤炭消费400万吨。

7月1日起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实施清洁柴油车行动,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标准的燃气汽车。

研究建立重型柴油货车专用通道。推广唐山市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试点建设经验,2019年底前,全省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禁止雇用排放不达标车辆

按国家要求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的淘汰工作,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禁止雇用排放不达标车辆。

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及国省道附近、企业自备油库、重点用车单位、加油车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劣质油品和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抽查频次,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2019年,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2019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万辆(标准车),全省公务用车领域新增或更换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比例逐步提高;全省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全省累计建成充电站1576座,充电桩52500个。

加大建筑扬尘专项整治力度

全省在建和新建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 “两个全覆盖”要求。对国、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等敏感区域建筑工地实施严格管控。

对不达标矿山实施停产整治

继续对810个停产整治环保仍未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实施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对1024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综合治理。

深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

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实行“以克论净”。加大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监控和打击力度。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清扫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公路范围内达到路面露本色、基本无浮土。

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2019年机械化清扫率设区市达到83%以上,县级城市达到80%以上。

加强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

对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建材等行业重点企业的煤场、料场、渣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料堆场,2019年9月底前安装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网。

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完善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实行“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

充分发挥禁烧高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工业废料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私烧乱烧,形成有效震慑。

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

巩固“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整治成果,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不力或因监管不力导致“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严肃追责问责。

强化综合整治,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关停取缔的、整合搬迁的“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清理到位;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全面提升治理水平,达到升级改造标准。

重点行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019年底前,石家庄、唐山、邢台、邯郸等市辖,区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市具备改造条件的50%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2019年各市基本具备发布5天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

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联防联控,提高协同应对能力。加强区域应急减排措施联动,强化舆情管控和应对,高标准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完善应急减排措施

全面修订完善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涉气污染企业应纳尽纳,对纳入应急响应的企业(单位)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预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前至少3天发布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实现 “削峰降速”。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立督查检查常态化机制,严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效果评估。

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严禁对不涉污企业和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企业实行停产、停业、停工等措施。

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

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秋冬季对传输通道城市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医药等高排放行业继续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推动重点行业向全面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运输结构合理的方向转型发展。

对未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不得列入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豁免清单。对未按环评要求落实铁路运输的工矿企业,秋冬季一律纳入错峰生产。

强化考核奖惩和追责问责

强化目标管理,完善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加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履行职责不力,空气质量持续恶化,不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追责问责。

对秋冬季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完不成目标任务,强化监督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以及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按照量化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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