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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攻坚措施
(一)强化臭氧污染防治。
1.全面使用低VOCs 原辅材料。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三季度涉VOCs 重点行业企业全面使用低VOCs 原辅材料,未使用低VOCs 原辅材料的企业停产整治。其中印刷行业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 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 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塑料软包装行业使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工程机械制造(含钢结构)和钢制集装箱行业使用高固体分(涂料中VOCs 含量低于40%)、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木制家具使用水性或紫外光固化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以下均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大力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全面取消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处理技术,对于单一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或组合处理的,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完成前停产整治。对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活性炭吸附的,暂停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活性炭填充量与每小时处理废气量体积之比应不小于1:5000、活性炭碘值≥800mg/g,并及时更换,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利用红外成像检测仪、VOCs 便携式检测仪和微风风速仪对涉VOCs企业和加油站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组织巡查暗查,发现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对达不到排放浓度和去除率等要求的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完成前停产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严控VOCs 无组织排放。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相关企业8 月底前开展新一轮LDAR 工作,并强化抽查检查,重点检查LDAR 工作开展情况、泄漏点修复情况、LDAR 报告的质量和规范性,严厉打击LDAR 造假行为。石化、化工、焦化等行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禁止在三季度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VOCs 非正常工况无组织排放。已关停的焦化企业,禁止在三季度进行拆除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加强汽修行业VOCs 管控。组织开展汽修4S 店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环评要求,对环评没有包含喷涂工序的汽修店,要严格依法处理,喷涂工序要全部停业或拆除。(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
5.加强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市主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职工食堂全面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督促每月至少清洗维护1 次,加大对油烟净化设施使用和维护清洗情况检查力度。严禁露天烧烤行为,对占道露天烧烤每天进行排查,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
6.加强涉VOCs 废油漆、废涂料桶管控。紧盯建筑施工、汽车维修、化工等各类涉废油漆、废涂料桶行业,持续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严禁露天存放,每周上报清单和处置情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供销社)
7.加大重点时段管控力度。大中型装修、建筑墙体涂刷、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栏杆喷涂、建筑施工现场喷涂溶剂型涂料等户外作业(应急施工除外),每日早5 时-晚8 时禁止施工,确需施工的,需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大气办备案。(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车喷漆等重点行业涉VOCs 排放工序,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绩效评级等级实施错时生产调控,B、C、D 类企业分别于每日晚6 时-次日早7 时、晚8时-次日早5 时、晚10 时-次日早5 时错时生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加油站(不含柴油加油站)
卸油作业时间调到每日晚8 时-次日早7 时,引导民众每日晚8 时-次日早7 时错峰加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坚持每日会商和实时气象数据监测。紧盯气象数据,针对
湿度、风向、温度等及时调整作业重点,湿度低于60%情况下,及时开展道路洒水雾炮作业,作业中持续加冰,增湿降温,抑制臭氧生成。示范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和建筑工地内部道路增加洒水频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每日早5 时-晚8 时禁止焦油、粗苯、焦油渣和苯渣的装车、卸车和转运。(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8.严格督导检查。7 月份,市生态环境局成立9 个督导组,每个督导组由2 名县级干部带队,以建筑工地、市政工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背街小巷改造项目、道路、裸土裸地、河道治理等七类扬尘源为重点督查对象,对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永年区、肥乡区、峰峰矿区、武安市、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等9 个重点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各督导组对照各类施工名单内工地进行不间断巡查暗访,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到位。凡未整改到位的,严格按照《邯郸市扬尘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实施办法》(邯生态环保委﹝2020﹞2 号)予以问责。其他县同步自行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9.严格施工扬尘治理。对全市所有施工工地登记造册,建立扬尘管理清单,并动态更新,所有施工工地要达到“八项标准”。背街小巷硬化、老旧小区改造等市政工程,在严格落实“八项标准”基础上,要加快施工进度,尽可能压缩工期,严禁长期拆而不建、围而不建。对施工工地每周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因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被处罚2 次仍未整改到位的施工单位,责令停工整改;被处罚3 次仍未整改到位的施工单位,暂停其在邯郸投标资格半年;被处罚4 次(含)以上,拒不整改,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10.严格道路扬尘治理。主城区机扫率达到100%,县(市、区)城区机扫率力争达到100%。严格落实“双五双十”和“六无六净”标准。主城区25 条主干道和51 条次干道实行“两天一冲刷、每天三洗扫两洒水”作业模式;背街小巷实行“每周两冲刷、每天两洗扫、人工辅助”作业模式。示范区内要进一步加大清扫保洁力度,确保达到“无尘”要求。(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11.严格公路扬尘治理。加大对主要交通干线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和洒水保洁频次,重点对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加强机械化清扫,每日至少在上午、下午、晚上进行3 次机械化清扫作业,配合人工清扫,做到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行车无明显扬尘。(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2.强化示范区综合治理。各示范区严格执行精细化管控方案,持续对扬尘源、生活源、移动源、涉VOCs 源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摸清污染底数,建立污染源动态清单,靶向施治。充分发挥“网格员”监管机制作用,确保每个点位都纳入监管,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严格落实领导分包督导机制,市级分包领导一月一调度,县级分包领导每周巡查1 次、调度1 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驻点现场指导,切实提高示范区精细化管理水平;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驻点办公,现场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精细精准管控。
13.建立和完善24 小时监控值守工作机制。市大气办每天安排一名县级领导干部带班,会同专家组随时会商,24 小时紧盯空气质量数据和气象条件,及时调整管控措施,分行业、分区域、分企业、分设备实施调控,确保科学精准治污。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也要建立完善24 小时监控值守工作机制,接收市级指令发布,做到10 分钟内回复,2 小时内反馈,切实发挥24 小时值班值守作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单位)
14.严格落实重点行业生产调控。各县(市、区)在严格落实《邯郸市2021年7月、8月重点行业生产调控方案》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区域实际,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削减排放总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15.提前关停4 座4.3 米焦炉。7 月15 日前,关停河北玉洲煤化股份有限公司炭化室高度4.3 米焦炉2 座。9 月15 日前,关停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炭化室高度4.3 米焦炉2 座;未关停前,三季度烧结机或其他工序实施减排量替代,等量替代2 座焦炉2021 年排放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6.加快高炉、转炉减量置换升级改造。有关县(市、区)要制定实施细化到月、到企业、到设备的关停计划,按照管理绩效逐步关停20座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20座100吨以下转炉,采暖季前关停70%以上,9月底前关停50%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燃煤污染防治。
17.确保平原地区散煤全部清零。坚持因地制宜、应改尽改原则,加快平原地区约6.95万户清洁取暖扫尾工作,确保平原地区散煤全部清零。加快推进15.8万户山区群众清洁取暖改造工程,确实不具备改造清洁能源的地区实施洁净煤兜底。(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18.强力推进煤矸石烧结砖行业专项整治。8月底前,再关停退出55家煤矸石烧结砖企业。已关停退出的煤矸石烧结砖企业,严格执行“两断三清一注销”标准,确保企业不再具备生产条件,严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严防散煤复燃。参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邯政规〔2020〕9号),7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或无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或无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原煤散烧。要开展常态化巡查,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加大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
20.加大电煤削减力度。在保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全市燃煤电厂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1.加强机动车监管。严禁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总质量3.5 吨及以上)和国一、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主城区。重点用车单位规范使用国五及以上柴油货车,对违反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达标排放承诺的重点用车单位,不得评为B 级及以上企业,对重点用车单位督导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
22.加强成品油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油品制售行为,坚决彻底取缔黑加油站(点)、黑加油罐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开展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等工作,三季度检查货运车辆不少于1.5 万辆、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少于1500 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强化执法监管。
24.持续开展“在线求实”专项执法行动。参照生态环境部检查模式,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聘请技术专家辅助执法,采取执法人员、技术专家、监测人员“三合一”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全市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自动在线监测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深挖自动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隐蔽违法行为。对篡改、伪造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依法实施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对自动在线监测数据造假企业,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降至D级,并再扣减20%以上生产负荷,焦化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42小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25.组织开展联合打击行动。坚持实施刑责治污,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三部门通力合作,紧盯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使用不规范、运行不正常、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并加强信息共享和重大案件会商,加大打击力度,对涉案企业和人员一律严惩重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26.建立实施跨区域异地执法、交叉执法制度。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完善异地执法、交叉执法机制。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本地空气质量保障需要,报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到相邻区域县(市、区)的特定区域,针对有关大气污染排放源开展跨区域环境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根据预测风向,提前组织异地执法、交叉执法行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强化督导考核问责。
27.强化督导检查。7月底前,5个“退后十”联合执法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全区域、全过程、全时段督导检查,建立问题整改、案件查办、企业处罚、追责问责四个清单,跟踪盯办,督促落实。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措施按要求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8.严格考核问责。严格按照《邯郸市打赢“退后十”攻坚战考核办法》(邯气领办〔2021〕45 号),坚持每周预警、半月通报、月度检查、季度约谈,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落后的县(市、区)实施问责。同时,对综合指数高于市均值的重点县(市、区)集中解剖执法,对没有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牵头市直部门通报批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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