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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煤炭采选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煤炭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指标体系主要起草人:张绍强、谭杰、杨奕、李艳萍、颜丙磊、张青玲、吴晓华。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提出。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了煤炭采选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生态环境指标、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煤炭采选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领跑者等环境管理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标体系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46 选煤电力消耗限额
GB 29444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9445 煤炭露天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50197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810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8916.11 取水定额第11部分:选煤
GB/T 35051 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
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17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1996]470号)
《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建标[2008]233号)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第33号公告)
《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
《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2015年21号公告)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号令)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87号)
3 术语与定义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3.1 生态环境指标
产品在生产、加工、处置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量及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指标。
3.2 煤炭采选
开采地下煤炭资源并进行物理加工的过程,包括煤炭开采和煤炭洗选加工。按照开采方式的不同,煤炭开采分为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其中,井工开采是指通过开掘井巷抵达煤层,开采煤炭资源的作业。露天开采是指剥离上覆岩土层揭露出煤层后,进行煤炭资源开采的作业。
3.3 煤炭洗选加工
采用物理或物理化学方法对煤炭进行加工,使其更好地满足后续应用的过程。
3.4 机械化采煤工艺
指落煤、装煤、运输、支护、采空区处理等工序实现机械化的开采过程。
3.5 矿井水综合利用
将处理后的矿井水用于矿区生产、生活、绿化、防尘,以及企业的工业补充用水、灌溉、养殖、居民生活用水等。
3.6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7 开采沉陷
煤炭地下开采时,因煤炭资源采出引起上覆岩土层和地表发生垂直和水平移动变形的过程和现象。
3.8 充填开采
随着开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充填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
4 评价指标体系
4.1 指标选取说明
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本指标体系的指标选取。根据评价指标的性质,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类。
定量指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用于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定性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选取,用于考核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政策情况。
4.2 指标基准值
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评价基准值分为Ⅰ级基准值、Ⅱ级基准值和Ⅲ级基准值三个等级。其中Ⅰ级基准值代表国际领先水平值,Ⅱ级基准值代表国内先进水平值,Ⅲ级基准值代表国内一般水平。
4.3指标体系
煤炭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和权重值见表1(井工开采)和表2(露天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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