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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9-04-12 09:28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烟气排放垃圾焚烧发电厂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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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

6.1 焚烧工艺运行状况判定

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标记为“正常运行”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低于850℃。1个自然日内,炉膛温度连续10分钟低于850℃,或者累计30分钟低于850℃,认定为垃圾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

6.2除尘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除尘器除尘需要接入的参数是电流、电压或压差。

6.2.1 电除尘

电除尘器电场未正常投运:电场高压整流器工作电流为0±10%额定电流。

6.2.2 布袋除尘

除尘器未开:除尘器进出口压差信号为0±10%额定压差。

6.2.3 湿式电除尘

除尘器未开:高压整流器电流小于额定压差的10%。

6.3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判定

垃圾焚烧厂应当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标记为“CEMS 维护”的时段,每台焚烧炉每季度累计不超过20小时,除此以外的数据缺失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7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运用PMS采集在焚烧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影响污染物排放的关键参数数据,分析其与污染物排放数据之间的关系,通过建立统计分析和/或数学模型,判定CEMS监测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可接收性。

7.1 排放系数法判定SO2、NOx和烟尘(TSP)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排放系数涉及到与排放活动相关的排放源释放物质的量,表示为单位质量排放物质的重量(如:燃烧每吨垃圾排放的SO2,kg/t)。当可获得排放系数时用排放系数法估算排放量,若估算值与监测数据实测值一致(与实测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25%),判定实测值可接受。

7.1.1 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放系数估算方法

用排放系数估算设施(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烟尘、SO2和NOx)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如式(1)。

7.1.2结果的比较

排污系数法估算结果(kg/h)与CEMS法相同时间区间测定结果(kg/h),按式(25)计算相对误差,判定CEMS数据的合理性。

7.2 校准曲线法判定烟尘、SO2和NOx 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以参比方法(RM)测定数据为基准,建立排放系数法与CEMS法测定数据的校准曲线,利用校准曲线预测CEMS测定数据的合理性;校准曲线仅适用于建立时最低值和最高值区间的数据。

由排放系数计算烟气净化之后污染物的排放量(物料衡算法,简称衡算法),同时用RM和CEMS法测定污染物排放量。由衡算法与RM的相对准确度(RA)及CEMS法与RM的RA,分别判定衡算法和CEMS法的测定结果,当RA≤25%时,测定结果可采用(如果与RM数据对差的算术平均值大于置信系数,则应用偏差系数修正衡算法和/或CEMS法的数据)。建立衡算法估算污染物的排放量与CEMS法测定数据的回归方程,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应≥0.75。此后,将衡算法估算的污染物小时质量流量(kg/h)代入回归方程,获得的结果与CEMS在相应时间测定污染物质量流量(kg/h)比较,相对误差≤25%,判定CEMS测定数据可接收。

7.2.1 估算污染物排放浓度

用7.1.1条排放系数法估算各污染物的排放量。

7.2.2 相对准确度

a.尽可能在被测设施最大生产能力或负载水平的50%左右(低水平),65%~75%左右(中水平),80%~100%左右(高水平),进行相对准确度检测。RM采用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分析方法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RM的测量位置和测量点应符合HJ/76标准的规定。

b.CEMS与RM同步,由数据采集器每分钟记录1个累积平均值,连续记录至RM测试结束,取与RM同时间区间值的平均值。

c.获取一个数据至少在时钟整点连续测定30min~45min计算平均值,取RM与CEMS同时间区间测定值组合一个数据对,获得9个以上数据对,至少取9对数据用于相对准确度计算,数据对至少在不同水平的分布如下:

①低水平3个;

②中水平3个;

③高水平3个。

可选择RM检测超过9次。但最多可以舍去3次检测结果,只要用于确定RA的数据对量大于等于9个,每个水平下至少测试3次,必须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

获取的CEMS和RM的数据单位为kg/h。

d.用同时间区间衡算法估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替代CEMS测定结果,与RM测定值组成数据对,其余同前。

e.按式(2)计算相对准确度。

7.3数据逻辑关联法

数据逻辑关联法是指:通过抽取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影响烟气排放浓度的关键性参数之间的逻辑关系来衡量数据关系是否正常,由多个逻辑关系结果来判定CEMS监测数据合理性的方法。

7.3.1 正向逻辑关联

指某个参量的值在一定周期内的增大或者减小会导致另一个或多个参量值的增大或者减小。

7.3.2 反向逻辑关联

指某个参量的值在一定周期内的增大或者减小会导致另一个或多个参量值的减小或者增大。

7.3.3 吻合逻辑关联

指多个参量的值在一定周期内的数据为吻合趋势。

7.3.4 范围逻辑关联

指某个或多个参数在某一范围内,会导致另外一个或多个参数在合理范围内.

7.3.5 逻辑权重数值

利用多个逻辑关联关系的结果来整体评价CMES监测数据合理性。

7.4模型法

利用PMS和CEMS获得的大量实际测定数据,建立以现场操作数据集为基础,不需要运用污染物形成和破坏过程的理论知识(例如:流体动力学,热动力学或化学反应)的黑箱模型,包括:人工神经网络模型(静态的、动态的、周期性的)和识别模型(线性回归模型,非线性回归模型,回归滑动平均模型)。由模型预测的结果与CEMS在相应时间测定污染物结果比较,相对误差≤25%时,判定CEMS监测数据可接受。

7.4.1 建模

7.4.1.1 神经网络法

a.确定影响污染物产生的独立的输入变量和因变量;

b.记录单位时间(如:每分钟)CEMS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与传感器监测对应时间的变量的数据;

c.确定获取现场数据的时间期间(如:3个星期);

d.将样本分割成多个数据集(如:4个);

e.其中一个数据集(如:7000个样本)用于训练模型的适应性,另外的数据集用于模型的验证;

f.建立模型(神经网络模型);

g.模型置于现场,由实际的过程数据在线检验模型,判定模型能否提供所需数量的准确的实时估算;

h.绘制以样本数为横坐标,污染物排放浓度为纵坐标的模型预测结果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的图形。

i.对照模型的技术条件检验是否合格;

j.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监测。

7.4.1.2 多元回归法

建立污染物排放浓度与过程多关键参数的线性或非线性回归方程,其余同8.2.3.1.1中g、h、i、j。

7.4.2 模型的性能及技术指标检测

7.4.2.1 模型的设计

PEMS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a.输入参数的数量。PEMS通常使用三个或更多个输入参数(如果使用输入参数少于三个,必须经主管部门逐项批准)。

b.参数工作的范围。认证测试评估PEMS之前,必须给出PEMS使用的输入参数及其范围的最低值和最高值(工作范围),并用图谱和开发PEMS过程中的数据、供应商的信息或工程计算(如适用)来证实参数工作范围的完整性。在认证测试之后,如果操作PEMS在任何时间超出这些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数据,用于预测的排放数据是不可接受的。如果没有明确定义这些参数工作的范围,没有得到开发时数据的支持,则PEMS的操作被限制在认证测试期间遇到的输入参数范围内,直到PEMS建立一个新的工作范围。

c.源的特定工作条件。识别源的特定工作条件,如:燃料类型,会影响PEMS的输出。因此,只能在经证明的源的特定工作条件下使用PEMS。

d.环境条件。必须解释环境条件和季节的变化如何影响PEMS;在测试过程中不能控制某些参数,如:环境相对湿度,则必须确定环境条件,如:湿度对污染物浓度的影响;推断这种影响包括今后预期的条件;必须评估季节变化和对PEMS的影响,除非能证明这种影响可忽略不计(适合时)。

e.PEMS的工作原理。如果建立的PEMS是基于已知的物理原理,则必须能识别特定的物理假设或支持其运作的数学运算。如果建立的PEMS是基于线性或非线性回归分析,则必须提供用于建立或培训模型的配对数据(最好以图形表示)。

f.传感器评估系统。PEMS必须设计至少每天进行自动或手动判定传感器是否有缺陷。传感器评估系统可以包括传感器确认子模型,备用传感器的比较,抽查在参考值、操作或排放水平传感器的输入读数,或检测有缺陷或故障传感器的其他程序。当觉察传感器故障时,一些传感器评估系统用于产生替代值(使一致的数据)。使用使一致的数据之前,必须事先获得批准。

j.参数超出范围。PEMS系统必须包括发现并通知操作人员参数超出范围的设计。在传感器范围外采集的排放数据,认为是没有质量保证的数据。

7.4.2.2 性能技术指标

PEMS应满足以下性能技术指标的要求:

a.相对准确度:模型预测值大于100μmol/mol时,RA应不大于15%;模型预测值在10μmol/mol~100μmol/mol之间,RA应不大于25%;模型预测值小于10μmol/mol,模型和RM测定值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应不大于5μmol/mol。

b.偏差。模型预测值与RM测定值差的算术平均值大于置信系数,则应用偏差系数修正模型数据。

c.模型方差。在95%置信水平,计算的F值应不大于临界值Fα。

d.模型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0.75。

e.相对准确度审核。便携式分析仪(RM)和模型预测同时测定3次的平均值,不大于分析仪测定值的±15%。

8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

8.1 技术验收条件

8.1.1PMS 应安装完毕,连续稳定运行168h 后,确保PMS 所采集数据与一次仪表测量数据一致;进入调试阶段,调试要求技术指标达到本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用于判定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CEMS监测数据合理性的方法试验数据齐全,在PMS 的运行中执行了日常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提供证明实施了计划的原始记录。

8.1.2 数据采集仪等核心部件应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

8.1.3 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212及本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当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做出响应。

8.2 现场检查

主要检查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故障发生及处理、设备运行稳定性、数据一致性、设备功能设置等:

a)检查设备安装是否齐全,满足治理设施过程(工况)监控的需要;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的要求;维护、检修、更换设备是否方便,易于接近;是否安全可靠;

b)检查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开展的实际活动,如:仪器的漂移检查和校准,关键设备及采样装置的目视检查及记录;

c)检查故障发生及处理,经常发生的故障、原因分析、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是否采取在故障发生前的预防性措施,如:提前更换部件;

d)检查设备运行稳定性,主要是查看设备的各种功能是否正常,判定设备是否能稳定运行;

e)数据一致性,查看PMS 所采集数据偏差是否小于1‰;

f)检查设备功能设置,查看设备的基本功能是否齐全;

g)检查操作手册、仪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文件;

h)检查软件功能是否满足5.4 的要求。

8.3 实际测试

当现场检查完毕确认需要通过实际测试校验提供近期的CEMS准确度测试结果时,可进行实际测试。实际测试应委托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在商定的时间期间内完成。测试项目的多少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但应能解答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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