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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技术指南(试行)

2019-04-18 13:58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杭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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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MBR

(1)典型的膜生物反应器(MBR)是一种装有膜分离单元的活性污泥曝气池。MBR 的 COD、NH4+-N 和 SS 去除率一般均高于 90%,出水清澈;但 TN 和 TP 的去除能力有限。MBR 建设投资和运行能耗相对高;膜易堵塞,清洗更换需要专业人员,运维管理要求较高。

(2)需要 TP 去除的,可在 MBR 前增设厌氧区,增加污泥回流和排泥;强化生物法除磷达不到要求的,可采用化学除磷。需要 TN去除的,可在 MBR 前增设缺氧区,增加混合液回流,必要时在缺氧段投加碳源。

5.10.7 消毒

(1)考虑农村生活污水的特点,需要操作简单、使用方便和安全的消毒方式,可以采用紫外线消毒设备或氯片消毒方式。

(2)紫外线消毒建设投资较大,但运行成本较低和运维管理方便,宜选用市场上成熟、运行可靠的设备产品。

(3)加氯消毒加氯量以氯计宜为 5~10 mg/L,需保证加氯装置稳定运行。

5.10.8 排放口

(1)污水处理终端排放尾水宜利用村庄周边沟渠、土地、水塘、农田等途径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受纳水体。

(2)不宜设置直接排放口的区域,可以在出水口增设渗滤井或渗滤渠。

(3)尾水应优先考虑资源化。根据水质要求,可用于灌溉、冲厕、道路浇洒、绿化浇灌、车辆冲洗和生态景观补水等。

5.11 污泥处理处置

5.11.1 采用生物法处理会产生剩余污泥。污泥的处理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

5.11.2 在终端处理设施附近,宜设置一定容积的储泥池,以浓缩、调节、平衡剩余污泥。

5.11.2 所处地区偏远、污泥量少、泥质满足林用和农用标准的,宜结合当地林业、农业生产,采用就地土地利用的方式。

5.11.3 污泥量大,土地无法消纳的,宜储存并运送至附近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处置;也可以增设集中污泥处理处置中心,消纳区域内的污泥。

5.12 栅渣处理处置

5.12.1 栅渣应及时清理,并运至附近垃圾桶,不得随意倾倒。

5.12.1 栅渣量大,宜运至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系统或指定垃圾中转站统一处理处置。

5.13 人工湿地植物处理处置

5.13.1 人工湿地运行期间应及时对枯萎植物、落叶等进行清理,保持植物的正常生长和防止植物腐烂影响处理效果。

5.13.2 人工湿地植物可根据植物生长情况确定收割次数,宜每年收割1~2次,收割时应注意保护湿地表层结构。

5.13.3 收割的植物应优先考虑资源化,根据植物种类和收割量大小,可用作饲料、粉碎沤肥、沼气和燃料乙醇等生物质能源制备等。

5.14 臭气和噪音

5.14.1 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臭气和噪音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影响的,需进行针对性消除或减弱改造。

5.14.2 集中处理设施的终端与建筑物之间距离小于 100 米的,宜采取污水纳厂、终端移址或原地增设防护措施,减小臭气和噪音的影响。

5.14.3 臭气处理可采用土壤生物除臭或生物滤池除臭。

5.14.4 为降低风机噪音影响,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改进机房隔音材料;换成消音百叶窗;增设风机隔音罩;增加绿篱等。

6 施工和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提升改造设计文件应组织专家评审。

6.1.2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运维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1.3 提升改造项目应依据合同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

(1)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的要求。

(2)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3)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

(5)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6.1.4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原污水处理设施能基本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不能正常运行和处理的,应采取污水储存措施,待正常运行后再处理排放。

6.1.5 施工过程中,区(县、市)或乡镇(街道)应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专业力量不足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应监管工作。

6.1.6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材料、安全等各方面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对隐蔽工程要监理到位,严格把关。

6.1.7 鼓励运维管理单位参加施工单位的施工、调试和试运行工作,并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保证项目验收后即可直接转入运行管理阶段。

6.2 施工

6.2.1 应建立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据设计、施工文件和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制定施工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计划。

6.2.2 改造工程应与其他工程(如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协同,统筹实施。

6.2.3 施工项目有工程变更的,需取得设计、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的变更文件签章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

6.2.4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居民生活、生产的影响。

6.2.5 应了解改造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和洪水等自然灾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设施在施工和运维过程中出现沉降、上浮、塌陷和被淹等。

6.2.6 管道施工,要严格控制管材质量。管道基础和覆土厚度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6.2.7 风机、水泵等容易产生震动和噪音的设备安装,应保证隔振、隔声、降噪的技术措施到位。

6.2.8 应做好施工记录和资料整理。隐蔽工程的施工还应留有影像资料备查。隐蔽工程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3 验收

6.3.1 竣工资料验收

(1)竣工验收应提供如下主要文件资料: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工程调试运行报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文件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竣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2)建设单位应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整理归档;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6.3.2 工程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项目各参与方,进行现场工程质量验收。重点审查改造工程建设内容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施工质量是否达到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机电设备数量、型号、技术参数等要求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配电与自控系统是否达到相关防护要求,以及工程项目场地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3.3 试运转验收

承建单位应提交改造设施调试和试运转报告,试运转时间不少于30 日,报告中水质监测记录每周不少于 1 次,并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出水水质要求。对栅渣、污泥的处理处置、臭气与噪声防治、施工产生的生态问题的修复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现场验收。

7 运维管理

7.1 提升改造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依照《浙江省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导则》、《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编码导则》、《农村生活污水厌氧处理终端运维导则》、《农村生活污水厌氧-好氧(A/O)处理终端维护导则》、《农村生活污水厌氧-缺氧-好氧(A2/O)处理终端维护导则》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罐运行维护导则》、《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管理 150 问》等进行运维管理。

7. 2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交由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开展处理设施的运维工作。

7. 3 现有和改造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信息平台、日常维护管理应进一步完善,逐步实现标准化运维管理。

7.4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运维信息应及时上传至运维管理平台。

7.5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信息平台的系统总体设计构架、系统主要用户设置、平台功能要求、数据对接要求、系统安全要求等应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分平台建设指导方案》相关规定。

7.6 为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治污成效,应做好提升改造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7.7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检查和保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关的水泵、风机等电气设备,对出现问题的电气设备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7.8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技术路线

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案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技术路线

(持续更新中)

前言

推荐的技术路线仅供提升改造参考,实施时需要因地制宜、全面统筹。本技术路线主要以终端处理工艺为主,针对主要常规出水水质超标等问题。由于影响处理效果的因素多,具体改造时还应结合进水水质、水量、排放要求、用地和供电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

“厌氧+人工湿地”增设曝气系统

1.问题描述

运行维护正常,但 COD 和 NH4+-N 略有超标。其中 COD 超出排放标准值小于 40 mg/L、NH4+-N 超出排放标准值小于 5 mg/L。用地空间受限,能提供电源。

2.改造方式

人工湿地保持不变;将厌氧池的其中 1 或 2 格改为好氧池,最后一格改为具

有泥水分离功能的沉淀池,增加污泥回流,可采用污泥泵或气提方式等。

3. 设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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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氧+人工湿地”增设太阳能曝气系统

1.问题描述

运行维护正常,但 COD 和 NH4+-N 略有超标。其中 COD 超出排放标准值小于 40 mg/L、NH4+-N 超出排放标准值小于 5 mg/L。偏远地区拉线供电困难。

2.改造方式

人工湿地保持不变;将厌氧池的其中 1 或 2 格改为好氧池,最后一格改为具有泥水分离功能的沉淀池,增加污泥回流,可采用污泥泵或气提方式等。由太阳能提供动力驱动曝气器和回流泵。

3. 设计流程

2.jpg

改造技术适用于偏远地区,拉线供电困难的小型污水处理终端。经过评估分析,太阳能利用属于生态绿色能源,但仍然投资大、运行维护费用偏高。随着太阳能板的质量提高和价格下降,因地制宜采用太阳能供电仍然是一个可选的技术路线。一般一座处理规模 10 t/d 的设施,可配光伏板功率 1500 W,蓄电系统 600Ah。

“厌氧+人工湿地”增建自然充氧人工湿地

1.问题描述

运行维护正常,但 COD 和 NH4+-N 略有超标。其中 COD 超出排放标准值小于 60 mg/L、NH4+-N 超出排放标准值小于 5 mg/L。用地空间受限,不希望设置曝气风机且运行维护管理简单。

2.改造方式

厌氧池保持不变;在原人工湿地的上面增建一座具有通风功能的复合人工湿地,由于叠加在原人工湿地之上,节约用地,实现 COD 和 NH4+-N 的进一步去除。

3. 设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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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进入增建的自然充氧人工湿地,通过滤床顶部滴滤布水系统和底部通风自增氧系统,使得整个生物滤床形成一个连续的下向水相、上向气相、填料固相三相环境。通过滤床布水系统、级配滤料、生态植物形成一个协同净化环境。使氧气充分溶入水中,污水又与生物膜充分接触,达到好氧、缺氧、厌氧的降解过程。

“厌氧+人工湿地”增建生物滤池(滤房)

1.问题描述

运行维护正常,但 COD 和 NH4+-N 略有超标。其中 COD 超出排放标准值小于 40 mg/L、NH4+-N 超出排放标准值小于 5 mg/L。TP 略有超标。有一定空间,不希望设置曝气风机。

2.改造方式

厌氧池和人工湿地保持不变;在厌氧池上或附近增建一座具有通风功能的复合生物滤池,实现 COD、NH4+-N 和 TP 的进一步去除。

3. 设计流程

1.jpg

增建的生物滤池采用复合填料,通过好氧、缺氧、厌氧的环境进一步降解COD、NH4+-N 和 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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