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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围绕“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解读,记者采访了文登区环保局总量办主任刘士军。
记者: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政策的实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刘主任,为什么要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
刘士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记者:《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
刘士军: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记者:刘主任,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
刘士军: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与强化环评监管并不矛盾,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等,都对今后的环评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比如说,针对环评机构、从业个体采取失信记分管理,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详细列举出六大类“环评违法情形”等等。有了这些立法和制度支撑,更严格的环评也就有了实现的可能。环评的准入直接以个体从业资质作为门槛,并通过失信记分管理倒逼行业自律,这一监管闭环逻辑清晰、直指问题的关键,势必能够推进环评工作达到新水平、开启新局面。
记者:那么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环评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刘士军: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记者:对编制环评报告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有什么相关要求呢?
刘士军: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记者:那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环评报告,建设单位以及编制单位需要承担怎样的处罚呢?
刘士军:对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或补正后受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对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不符合《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及未满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应记入诚信“黑名单”, 向社会公开;对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不符合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记者: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刘士军: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按照印发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规范。
二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记者:好的,谢谢刘主任的介绍。通过刘主任的介绍,我们对“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有了一个系统的了解,相信随着一系列备案政策的实施,文登的相关工作将得到一个更好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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