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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9-05-05 08: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污染物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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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执行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标准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GB8978中一级标准执行。

4.9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限值按照最严的排放限值执行。

 4.10 企业废水间接排放进入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其间接排放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要求。现行标准未予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企业可与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4.11企业废水间接排放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4.1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生产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由表6确定;表6中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国家排放标准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确定。表6和国家排放标准中均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生产设施环保验收验收时确定的基准排水量执行。若生产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生产设施环保验收确定的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换算公式: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5.2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样品采集和保存应符合HJ/T 91、HJ 493和HJ 495的规定。

5.4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5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推荐采用表7所列方法,也可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监测方法。

6 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企业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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