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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8(全文汇总)

2019-05-16 08:39来源:环保创业邦关键词: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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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也是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于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强调,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6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作为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五大体系”之一,对环保投入、环境价格、生态保护补偿、环境保护税收、环境责任保险、第三方治理等环境经济政策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快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提供了崭新动力,也为下一步环境经济政策改革与创新指明了方向。

此外,《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七大标志性战役作战方案也将环境经济政策作为重要的保障措施,对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环境财政投入持续增加,中央财政5年累计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28亿元,光伏发电项目补贴逐步退出

节能环保支出预算较2017年增长6.3%

2018年4月5日,财政部公布了经全国人大批准的《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2018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数32446亿元,较2017年增加了2428.31亿元。其中,节能环保支出预算数为376.44亿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了22亿元,增长了6.3%。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预算增长较快,分别较上年执行数增长了110.5%和68.6%;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预算数下降较大,分别较上年执行数下降89.7%和88.4%。

2017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逾9500亿元

2017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9539亿元,较2016年增加了3.5%;环保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1.15%,比2016年下降了7.3%。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呈现先增加后下降趋势,2005年我国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458.2亿元,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19.2%;到2014年,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增加到997.7亿元;随后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下降,2017年为681.6亿元,较2016年下降了16.8%。其中,大气治理完成投资量及其占比始终为当年最大值,且其变化显著,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由2005年的213亿元增至2017年的446.3亿元。

中央财政5年累计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28亿元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于2013年设立,5年来,中央累计安排528亿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煤炭消费比重下降8.1个百分点,清洁能源比重提高6.3个百分点;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完成煤改气、煤改电470多万户。

农村环境整治累计安排专项资金495亿元

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自2008年设立以来,累计安排专项资金495亿元。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亿元,分别于2017年11月1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8月13日下达,重点支持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

实施专项资金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2018年9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的通知》,2018~2020年,中央财政将分批支持部分治理任务较重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黑臭水体治理,2018年首批支持20个左右。对入围城市,中央财政每个支持6亿元,资金分年拨付。

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5亿元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于2016年设立,当年预算共计68.75亿元,其中因素法切块资金预算55亿元。2017年,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65.35亿元,主要用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壤(含重金属)污染防治。201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又下达专项资金35亿元。

中央财政支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

2018年1月30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财政计划2018~2020年安排180亿元,重点对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实行奖励政策。2018年5月25日,财政部下达了2018年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奖励资金6亿元,用于引滦入津和东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工作,其中引滦入津和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奖励资金分别为3亿元。

环保电价补贴政策有效促进电厂污染减排

为有效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国家陆续出台了环保电价补贴的政策文件。目前,脱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5分钱,脱硝电价为每千瓦时1分钱,除尘电价为每千瓦时0.2分钱。在环保电价政策的激励下,发电企业实施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改造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有效促进了减排目标实现。

中央财政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将逐步退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201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明确2018年5月31日(含)前并网的项目为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这些项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补贴

2018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对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方案进行了调整,鼓励续航里程提升,根据电池能量密度和车辆能耗调整补贴,取消地方目录破除地方保护等。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出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多数地区保持了与国家补贴1∶0.5的比例,个别城市小于这一额度。

中央财政3年补贴276亿元助推“双替代”

2018年7月,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在2017年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的基础上扩大了试点城市范围,23个城市进入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范围,总奖补额度将高达每年92亿元,2016~2018年共计276亿元。

随着清洁取暖重点区域范围扩大,一次投入补贴和运维补贴将使政府财政压力持续加大,清洁能源供暖需要尽快建立长效投入保障机制以及补贴时效与退出机制。

2018年中央财政对每个秸秆项目补贴1000万元~2000万元

对于减少农作物秸秆焚烧、鼓励农民综合利用秸秆一事,国家高度重视,2018年国家对秸秆补贴进行了调整,中央财政对项目县(市/区)的每个项目补贴1000万元~2000万元。

推进有机肥替代补贴

2018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选择150个县,每县给予1000万元资金,补贴支持有机肥替代化肥。另外,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都相应出台了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国家持续调整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截至2018年12月,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调整公布了22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调整公布了24期。绿色政府采购政策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推广应用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但是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法规尚有待完善,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缺乏执行细则,没有形成与之相配套的标准、认证制度和评价体系等,亟须开发一套与我国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相衔接的政府采购评标体系。

环境资源价格政策改革深化

2018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了16条新政措施,既是对现有绿色价格政策的补充完善,也是对环境资源价格政策的创新。

“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

在河北试点水资源税改革的基础上,北京、天津等9个省市也开始试点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停止征收水资源费,试点期间具体适用税额参照原水资源费标准征收(表1)。2018年上半年,9个扩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纳税人共入库税款约88亿元,其中地表水水资源税收入约30亿元,地下水水资源税收入约51亿元,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水资源税收入约7亿元。

地方居民阶梯水价存在差异

2018年全国主要城市之间居民与非居民的自来水单价仍存在明显差异。在36个大中城市里,天津、北京、长春等地区水价相对较高,武汉、南昌等地区水价较低,最大差距达2.63元/立方米;西宁实行无阶梯水价,为1.83元/立方米;深圳、银川等地区发布水价改革相关通知,拉大各阶梯价差,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国家和地方积极推动农业水价改革

《意见》提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明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

云南、四川等省市陆续发布相关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合理调整农业水价,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河南、山东等改革试点地区结合实际,科学配套计量设施,推进农业水价按方收费,打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例如,河南省多举措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实行计量收费,水价分类分档,按作物类型,执行分类水价和充值,先交费后用水,超定额用水按相应的分档水价购买,实现了准确计量、分类分档水价和农业水费100%征收到位。

合肥、烟台等地出台再生水价格相关政策

《意见》要求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与自来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2018年,合肥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切实做好再生水价格制定工作,拟规划建设18座再生水厂,预计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有望达到30%以上。烟台市物价局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再生水价格的通知》,将再生水现行最高销售价格3.80元/立方米调整为基准销售价格3.80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稳步实施,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

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强调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合理确定居民采暖用电量,要求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截至2018年底,北京、天津、山东、河北、河南、陕西、山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等15个省市分别出台了“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的文件通知,采取阶梯价格、鼓励叠加峰谷电价等措施,切实降低居民“煤改电”用电成本。

峰谷电价政策普遍推广

《意见》明确要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促进储能发展。随后,江苏、陕西也相继出台配套政策,鼓励用户利用储能削峰填谷。全国34个省份中,共有16个省份发布了峰谷电价表,其中北京、江苏等9省市一般工商业的部分峰谷价差超过0.7元/千瓦时,表明这些地区开展用户侧储能的条件相对较好。

高耗能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各种不合理的价格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指出高耗能行业将实行更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的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10月29日印发《关于落实我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针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提出明确执行阶梯电价的标准。2018年12月29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炼化和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对炼化、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指标的阶梯电价政策。

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大幅度下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之后,Ⅰ类至Ⅳ类资源区新核准建设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40元、0.45元、0.49元、0.57元,比2016~2017年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分、5分、5分、3分。这是风电实行标杆电价以来最大幅度的下调。

资源价格改革尚存三大问题

一是水价总体依然偏低。当前城镇供水价格和农业用水价格总体依然偏低,且调整周期长,价格与成本普遍倒挂,多用水、多付费的累进价格机制尚未全面建立。二是再生水管理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的各级法律法规对再生水的利用并未制定任何硬性规定,也无配套措施和罚则,各地出台的再生水价格相关政策相对较少。三是差别电价政策未得到全面落实。一些地方差别化电价政策具有成功经验,但还没有全国推广,差别电价执行力度不够。

资源价格改革重在补齐短板

一是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本着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分阶段、有差异地逐步提高水价,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二是制定专门的再生水管理法律法规并完善配套措施。未来应在政策上,特别是在标准上对再生水价格进行明确,制定再生水有偿使用标准,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促进再生水的合理利用。三是扩大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覆盖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扩大政策实施覆盖面,扩大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行业范围。

各地区分档分类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意见》发布后,各地区陆续出台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截至 2018年底,全国大部分设市城市和部分县城、重点建制镇已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在0.5~1.42元/立方米之间,最高的是南京,最低的是太原和乌鲁木齐;非居民收费标准在0.5~3元/立方米之间,最高的是北京,最低的是乌鲁木齐。

国家层面首次提出垃圾计量收费模式,山西出台首个省级垃圾分类收费指导文件

《意见》从国家层面首次明确提出垃圾计量收费模式,对生活垃圾的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融入了生活垃圾分类理念,明确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有效、有力、强制手段,是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我国大部分地区长达数十年未改变的垃圾处理费提供了及时、合理的调整思路。

2018年10月18日,山西省下发《关于完善固废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对非居民用户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这是首个出台的省级垃圾分类收费指导文件,明确到2020年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全面建立覆盖到所有建制镇的固废处理收费制度。

危废与生活垃圾价费机制存在显著区别

目前,我国收费性质行为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环境公共服务类(如生活垃圾处理)多以政府管理为主,而商业领域(如危废)则偏向市场机制调节,政府角色相对弱化。因此在城市固废管理中,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的价费机制存在显著区别。

按照《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意见》再次重申这一基本原则,明确提出,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各环节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目前,山西省提出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已实行市场调节价,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原则,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自2018年1月1起开始执行新的危险废物收费标准。

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首次全面调整

2018年3月13日,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这是时隔11年后,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核心,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首次进行全面调整。此次调整重新设计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国家和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联合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污染物减排补偿、水资源节约补偿、碳排放权抵消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和配置生态环境权利,健全交易平台,引导生态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

2018年,北京市、湖北省等地先后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做好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发挥转移支付机制的政策效应,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图1 2011~2018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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