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山东济宁印发《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全文如下: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第六条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政府委托对本级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协调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能源、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中的“行政监察机关”修改为“监察机关”。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市、县、乡三级监管平台。
“市人民政府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指挥中心,负责科学规划全市环境监管网格;负责环境网格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对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监督下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中心的运行情况。”
五、将第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运行和维护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自行或者委托开展比对校准,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六、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户外电子屏等途径告知公众。”
七、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市煤炭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能源部门”。
九、将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已建成的额定蒸发量35吨以下或者额定功率24.5兆瓦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淘汰、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或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以规定为准。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35吨以下或者额定功率24.5兆瓦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本条例所称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是指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含煤气发生炉)以及燃煤导热油炉等。”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无争议的,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其他监测方式进行复测。”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在本市销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组织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企业的控制管理,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控。”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导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及作业车辆和机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作业车辆和机械、城市建成区外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码头堆场、运输船舶和疏港道路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以及国道、省道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城市建成区内渣土车及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建设或者拆除施工及作业车辆和机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五)能源部门负责煤矿矿区煤场及其他储煤场及作业车辆和机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六)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产资源开采及作业车辆和机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模以上非煤矿产资源加工工业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内部堆场及作业车辆和机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对于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市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的“市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删除。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已建成的额定蒸发量35吨以下或者额定功率24.5兆瓦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淘汰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替代的;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新建额定蒸发量35吨以下或者额定功率24.5兆瓦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十九、将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第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二十、删除第三十九条。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监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长期不验收、长期故障不修复或者擅自停止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全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节俭、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政府委托对本级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协调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能源、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执行情况,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责任追究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结果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
实行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市、县、乡三级环境监管平台。
市人民政府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指挥中心,负责科学规划全市环境监管网格;负责环境网格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对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监督下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中心的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削减和控制排放总量。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拟订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新增的大气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应当实施倍量替代。
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监管单位。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相关责任人名单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单位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运行管理。
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运行和维护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自行或者委托开展比对校准,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户外电子屏等途径告知公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3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印发《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方案提出,优化电解铝产能布局。坚持电解铝产能总量约束,优化电解铝产能置换政策实施,新置换电解铝项目应符合铝液交流电耗不高于13000千瓦时/吨、环保绩效A级等要求,鼓励采用500kA及以上电解槽,提高清洁能源使用
近日,湖北省环境厅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文件提出,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14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3家企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动36家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详情如下: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的通知鄂环办〔2025〕10号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2025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2025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2025年3—12月全区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其中提出,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出席发布会,介绍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大气环境工作情况李天威: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启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6—2035年)》编制工作,研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开启“十五五”大气污染防治新征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日前,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公示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共10项。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动铜冶炼发展由产能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能效、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铜冶炼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实施,鼓励新改扩建铜冶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治理范围、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重点任务方面,主要从摸排建档、制定“一群一策”方案、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移动源监管和开展环保绩效提级等6个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3月24日,河南发布《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河南省钼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钼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钼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3月9日,祁连山水泥甘谷公司3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公告发布。详情如下:甘谷公司3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
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2月12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衔接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推动我省轧钢工业高质量发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纺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纺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推进纺织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我省地标《纺织
日前,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正文分为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六部分,其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分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工业涂装工序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完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控要求,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我省
锅炉烟气排放治理是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抓手。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导,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3月31日上午,山东省济宁市与青岛市的重要代表分别访问了上海电气集团,旨在加强与该集团在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等领域的合作,共同探索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济宁市场张海波表示,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推动传统新兴未来产业齐头并进。上海电气作为国内高端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
3月27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用“无人机+双光检测”“无人机+三维建模”等智能巡检技术对1000千伏曹湖线、湖高线等特高压输电线路开展全面巡检。针对曹湖线、湖高线等特高压输电线路湖区段空气湿度常年在75%以上、鸟类活动多、植物生长迅速等实际,国网山东电力运维专业员工在巡检中首次应用双光融合
为推动煤电项目规划建设和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工作,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建设投产和改造目标任务能够顺利完成,近日,山东能源监管办开展了现场督导工作。督导组赴菏泽、泰安、德州地区,针对部分发电企业滞后、缓建煤电项目,通过现场查看、调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系统掌握煤电项目规划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9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第一百零五批售电公司注册公示结果的公告。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山东云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售电公司市场注册申请材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市场有关方对其中1家售电公司注
3月24日,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建设管理的500千伏弥河输变电工程建成投运。作为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以下简称“鲁北基地”)的送出工程,弥河输变电工程的投运拉开了国网山东电力以高电压等级、大容量方式服务新能源项目并网的序幕。弥河输变电工程是2024年山东省重大实施类项目,也是山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7日,山东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区管理办公室发布威海碳纤维产业园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项目地址为临港区南黄山村、东武林村、磨山村、西武林村、小黄村、新权村、东杨格村、西道头村、台道头村、山马埠村、西马格村、东马格村、东柳村、西刘章村、王家
近日,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组织开展宁夏华电牛首山东14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编制印发了评审意见,标志着宁夏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推进取得了重要进展。据悉,目前宁夏没有已投产的抽水蓄能电站,仅在建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一座,装机容量100万千瓦,预计于“十五五”末
3月21日,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中,包括预应力钢管构架式风电机组塔架关键技术:通过引入预应力技术,缓解全钢结构塔身的节点疲劳,将钢结构塔身下部设计为构架式方式增强刚度,采用四点式承重分布减少塔架实际占地面积,可以跨灌渠、跨生产道路、跨老旧设施,低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3月22日,山东核电第三核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留格庄镇大辛家海阳核电厂,注册资本6亿元,法定代表人刘非。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建设工程施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港口经营
3月18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开工建设500千伏观龙、桂陵变电站主变压器扩建工程。观龙变电站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计划于2025年12月投运,本期扩建工程将新增100万千伏安主变压器1组,配套500千伏断路器2台、220千伏出线间隔6个,新增60兆乏并联电容器、电抗器各2组。工程投运后可提升青岛电网供电能力
3月27日至4月2日的太阳辐射置信度较高,都在85%左右。27日的光照条件一般,但风速高且置信度都在80%左右,建议相关的发售电企业在市场上卖出。28-29日光照条件较好,风速较高但是置信度偏低,建议相关发售电企业关注气象波动,注意操作风险。(来源:微信公众号“兰木达电力现货”作者:Lambda)30日光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