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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
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辖区内所有煤电行业、水泥行业、建材行业(包括砖瓦、陶粒砂、耐材、陶瓷、石灰制造等)、涉煤行业(包括煤矿、洗(选)煤、煤化工、储配煤场、煤炭集运站、型煤场等)、非煤矿山开采、混凝土搅拌等使用粉状、块状原辅材料或生产粉状、块状产品的企业和涉及燃煤锅炉的企业。
二、整治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和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物料堆场、物料转运系统等环节要建设喷雾喷淋抑尘系统。
2.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生产现场、料场和与主要道路的连接线应实施硬化,并采取喷洒抑尘剂、机扫、洗扫等可行的保洁措施,保持道路清洁不起尘;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可以满足冬季运行需要),运输车辆在驶离场(厂)区时必须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4.在物料堆场、物料转运系统、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运输车辆出入口、厂界、专用道路等安装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局扬尘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5.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全口径清单》,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建设抑尘系统、安装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行。
6.各相关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施工规范和标准,并按相关要求报应急管理部门。
(二)为了指导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工作,现对部分行业提出具体要求,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1.煤电行业
(1)原辅料装卸、贮存、运输、制备系统
a.火车或汽车卸煤的,翻车机室或卸煤沟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型式,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b.储煤场应采用筒仓,条形或圆形等全封闭型式,堆场地面实施硬化,并配置自动喷淋装置;
c.厂区道路和与主要道路的连接线、运煤专用线应硬化,每天定期机械化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d.输煤皮带或栈桥、转运站等输煤系统和碎煤机、磨煤机等制煤系统应采用密闭型式,并配备除尘设施;
e.原辅料堆场(储煤场、石灰场等)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可以满足冬季运行需要);
f.其他粒状或粉状物料的装卸、贮存、运输、制备等各工序应密闭,并配备除尘设施;无法密闭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2)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a.灰渣厂内临时贮存应采用密闭型式的灰库、渣仓,并配备除尘设施;灰库卸灰设施应配备喷雾或全封闭空间等干灰调湿、防尘系统;粉煤灰运输应采用专用罐车或密闭式专用运输车辆;
b.干灰场堆灰时应喷水碾压。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
c.粉煤灰运输的道路应实施硬化,并与已经硬化的国省道或县乡道路无缝衔接。
(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厂区裸地全部硬化、绿化;具备洗扫设施,落实洗扫责任,厂区道路、雨水排水沟、绿化带保持清洁,无积灰积尘。
2.水泥行业
(1)开采及物料堆场
a.矿山开采应使用配备除尘器的钻机;
b.矿山运输道路应硬化,采取机扫、洒水等可行措施,保持清洁,控制道路扬尘;
c.物料堆场全封闭,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喷雾等其他防尘降尘措施,物料出口具备车辆冲洗装置(可以满足冬季运行需要)。
(2)破碎
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厂内破碎时,应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出料口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
(3)粉磨
磨前喂料装置应密闭。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烘干
烘干机与集气罩的连接处应密闭,其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5)煅烧
a.窑系统应保持做负压,定期检查,漏风、漏料应及时处理;
b.熟料冷却机卸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6)输送
物料输送设备应密闭或置于封闭通廊内,转运点应安装除尘设施。
(7)均化与储存
a.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或堆棚,不得露天存放;
b.各粉料库(仓)应在顶部卸压口安装除尘设施;
c.原料及熟料库底配料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物料均化应在封闭储库或堆棚中进行。
(8)包装与发运
a.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
b.袋装水泥输送过程应设置集气罩,捕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尘;
c.水泥库的散装机出口应安装除尘设施。
(9)共处置废物
水泥厂协同处置废物的装卸、储存、输送和预处理过程应密闭。
(10)厂区硬化
厂区和与主要道路的连接线应实施硬化,每天定期机械化清扫、洒水,保持清洁。厂区雨水排水沟、绿化带的积尘积灰应及时清理。
(11)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3.建材行业(包括砖瓦、陶粒砂、耐材、陶瓷、石灰制造等)
(1)原料、燃料控制
a.煤矸石、原煤等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页岩等块状物料堆场实施半封闭,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喷雾等其他防尘降尘措施,物料堆场出口具备车辆冲洗装置(可以满足冬季运行需要);
b.粉状物料转运采用全封闭皮带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原料陈化应在封闭储库中进行。
(2)破碎及制备成型
a.各种原料燃料的破碎筛分过程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b.页岩、煤矸石、煤等破碎筛分应在设备进、出料口等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配料及混料过程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干燥与焙烧
a.干燥室、焙烧窑烟气应有组织收集,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加强干燥室和焙烧窑的密封,保证进出窑车及生产时无烟气外逸;
b.窑顶外加煤应密闭贮存,窑顶投煤孔不操作时应及时关闭;
c.窑车表面结构密实整洁,码放砖坯前进行维护清扫,防止粉尘带入窑内。
(4)除尘灰
a.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
b.如采用车辆运输,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应使用加湿系统,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覆盖,除尘灰输送返回原料系统。
(5)路面硬化及车辆
厂区道路、原料燃料堆场、厂区和与主要道路的连接线应实施硬化,采取机扫、吸尘、洒水等可行措施,落实洗扫责任,厂区道路、雨水排水沟、绿化带、硬化场地等保持清洁、无积灰积尘;运输车辆在驶离厂区时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6)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涉煤行业(包括煤矿、洗(选)煤、煤化工、储配煤场、煤炭集运站、型煤场等)
(1)煤炭装卸、贮存、运输系统
a.煤矿储煤场、洗(选)煤厂、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配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应采用筒仓条形或圆形等全封闭型式,堆场地面实施硬化,并配置自动喷淋装置;煤炭转载、厂内运输、装卸应采取密闭输煤皮带或栈桥。煤炭集运站(装车站)禁用装载机等移动机械进行露天装卸;
b.输煤皮带或栈桥、转运站等输煤系筑和碎煤、洗(选)煤等系统应采用密闭型式,并配备除尘设施;
c.采用汽车外运,应对运输车辆进行覆盖;采用铁路运输,应采取喷洒抑尘剂等抑尘措施。
(2)煤矸石运输、处置
a.煤矸石应采用水平方式排矸,推平压实,黄土覆盖,生态恢复,及时处置,确保不自燃;
b.排矸道路、黄土运输道路采取硬化、吸尘、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保持清洁不起尘;
c.煤矸石、黄土采用运输时,应对运输车辆进行覆盖,尽量选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全封闭的汽车。
(3)矿区、厂区环境
矿区、厂区和与主要道路的连接线应实施硬化,并采取机械化清扫、吸尘、洒水,保持厂区道路、雨水排水沟、绿化带、硬化场地清洁、无积灰积尘;运输车在驶离厂区时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4)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5.非煤矿山行业
(1)开采、破碎
a.矿山开采应使用配备除尘器的钻机;
b.破碎生产加工环节应建设封闭厂房或封闭车间,并配备除尘系统和喷淋系统,对破碎系统实行密封,输送廊道实行全密封;破碎车间、筛分车间必须安装集尘装置和布袋除尘装置;卸料口必须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c.矿山开采、破碎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参照《水泥业大气污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
(2)料场堆场
粉状物料堆场应采取条形或圆形全封闭型式,块状物料堆置区四周应以挡风墙、防风抑尘网等方式围挡(出入口除外),同时采取洒水、覆盖防尘布(网)或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3)运输
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和设施,运输车厢应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严禁敞开式运输,防止沿途抛洒造成扬尘污染,矿山运输道路应硬化,定时清扫、洒水,控制道路扬尘。
(4)场区环境
场区内道路和与主要道路的连接线应实施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场区外运输道路要定期清扫、洒水,确保道路清洁。车辆装卸物料要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运输车辆在驶离场区时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5)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6.混凝土搅拌站
(1)搅拌楼
搅拌主机和配料机应设在封闭的搅拌楼内,配备收尘设施;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设备必须实现全封闭。
搅拌楼混凝土卸料口应配备防止混凝土喷溅的设施,地面生产废渣应及时清理,保持主机下料口下方的清洁,防止混凝土沉积。
(2)骨料、粉料筒仓
骨料配料仓应采取封闭式筒仓。布设在密闭搅拌楼外的粉料筒仓及骨料筒仓必须配置脉冲式袋式除尘设施。
粉料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漏;上料口应配备密闭防尘设施。
(3)骨料输送
骨料输送管道必须全密闭,运行时不得有通往大气的出口。
(4)骨料堆场
骨料堆场除车辆进出口外应全密闭,实现骨料装卸、装运、配料在室内完成。
骨料堆场车辆进出口和卸料区必须配置喷淋设施降尘或负压收尘等装置。现场破碎石料和筛分砂石应在全密闭的厂房内完成,并配置喷淋设施降尘或负压收尘等装置。
(5)厂区环境
厂区内道路和与主要道路的连接线应实施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厂区雨水排水沟积尘积灰应及时清理。运输车辆在驶离场区时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6)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7.燃煤锅炉
(1)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a.储煤场应采用全封闭型式,堆场地面实施硬化。厂区内粉煤灰应采用密闭的灰仓储存,卸灰管道出口应有防尘措施;炉渣应采用渣库储存,并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型式的防尘措施;
b.储煤场卸煤过程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煤炭输运应使用皮带或栈桥等密闭型式,并对落煤点采用喷淋或密闭等防尘措施。煤仓进料口应设置集气罩,粉煤灰运输应使用专用罐车。
(2)物料的筛分和破碎
a.由于工艺要求设置煤炭筛分、破碎工艺的,筛分和破碎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筛分过程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破碎过程应对破碎机进、出料口进行密闭处理或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
b.石灰石制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石灰石粉应使用罐车运输、密闭储存。
(3)厂区环境
厂区和与主要道路的连接线应实施硬化,厂区裸露地面应采用硬化録化等抑尘措施,道路应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厂区雨水排水沟、绿化带积尘积灰应及时清理。物料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可以满足冬季运行需要)。
(4)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8.其他行业重点企业
(1)物料运输
a.运输散装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罐车;
b.运输袋装粉状物料,以及粒状、块状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严密,不得有物料遗撒;
c.厂区和与主要道路的连接线应实施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厂区雨水排水沟、绿化带的积尘积灰应及时清理。车辆在驶离煤场、料场、储库、堆棚前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2)物料装卸
装卸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a.卸料口与密闭运输车装料口紧密连接,密闭作业;
b.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装卸,并在装卸位置设置集尘装置,配备布袋除尘装置或采取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防止粉尘外逸。
(3)物料储存
a.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内;
b.粒状、块状等物料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储存于密闭料仓中,储库、堆棚应至少三面有固墙(或围挡)及屋顶,敞开侧应避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物料转移和输送
厂内转移和输送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a.采用密闭输送系统;
b.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转移和输送;
c.在上料点、落料点、接驳点及其他易产生粉生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5)物料加工与处理
a.物料加工与处理过程中易产生粉尘的工艺环节(如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包装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b.密闭式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等应密封良好,无粉尘外逸。
(6)运行与记录
a.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除尘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除尘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b.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洒水或喷洒化学稳定剂的作业周期、用量等。
三、完成时限
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工业无组织排放整治任务。各县区分局要在调査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按本通知要求向各相关企业分类下达限期整治通知,加大督查力度,督促企业完成整治。如未按期完成整治的,列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名单,同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严肃处理,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录,作为领取、换发和监管排污许可证依据。
四、调度要求
为认真落实好工业无组织排放整治工作,请各县区分局进一步摸清底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于每月22日前上报《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全口径调度清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安装企业清单》。
联 系 人:市生态环境局污控科 郭欣
联系电话:0353—2030588
电子邮箱:yqhb111@163.com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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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山西省能源局通报2024年度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评价结果,136家售电公司参与评价,评价周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其中,AAA等级的售电公司16家,AA等级的售电公司20家,A等级的售电公司52家,B等级的售电公司42家,C等级的售电公司6家,无D等级的售电公司。山西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月20日,山西太原市妇幼保健院2025-2026年度电力交易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项目内容为太原市妇幼保健院南内环院区、长风院区2025年-2026年购电。太原市妇幼保健院两个院区,年度用电量约1100-1200万度(以实际发生量结算),拟通过售电企业代理购电服务。项目预算金额850万元,最高限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售电公司启动强制退出程序的公告,山西龙城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等8家售电公司(详见附件1)不满足市场存续条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请示政府主管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同意,拟对上述公司启动强制退出山西售电市场程序,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山西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山西能监办修订了《山西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其中提到,火电、水电、自备发电厂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有偿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月20日,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发布关于印发《山西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响应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监能市场规〔2025〕1号)。文件明确,电力响应交易可采取集中竞价或挂牌摘牌两种方式开展。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易方式,提前向参与经营主体进行公告。经营主体按市场运营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能监办公示山西独立储能和用户可控负荷拟参与电力响应交易企业(试点),辅助服务聚合商华工优能(山西)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凯瑞达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深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大唐山西能源营销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等6家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17日,平定县400MW/800MWh储能电站EPC总承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建五局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元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01968.1337万元,折合单价1.275元/Wh;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01978.226万元,折合单价1.275元/Wh
2025年1月13日,国网山西电科院晋中实验基地正式进入虚拟电厂实体化入市运行阶段,这是山西省第一家进入电力现货市场的多能互补园区虚拟电厂用户。电科院依托晋中实验基地“新型电力系统科研实证平台”良好建设基础,利用中低压交直流混联配电系统,聚合了兆瓦级风、光、储、充、冷、热等各类能量元素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山西省发布《关于开展零碳乡村试点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开发。集中开发和分散发展并举,在保护生态、保护耕地,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加快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支持县域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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