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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四)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防治。各地级以上市确定并公布2019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定期对其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督促重点监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有关要求。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负责)
(五)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深入涉重金属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全口径排查,进一步完善排查清单。继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对纳入污染源整治清单的企业开展整治。紧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总目标,采取分类别、分企业、分地区的针对性措施,强化源头防控,完成《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参与)
(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围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进始兴、五华等11个粮食生产大县实施化肥减量增效示范11万亩,推进大埔等7个县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全面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严格落实标签标注用药和安全间隔期制度。推进惠东、阳西等20个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扶持韶关、惠州和湛江等市建设示范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9年年底前,鉴江、小东江、榕江、新兴江等流域规模化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供销社等参与)
(八)减少生活污染。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完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方案,一处一策开展整治,建立滚动销号制度,建立全流程管理清单,做好整治后续管理。2019 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环境整治。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新增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年处置能力6万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九)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结合耕地土壤环境历史调查数据,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初步形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参与)
(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和治理修复。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结合耕地土壤污染程度以及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效果等,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和治理修复工作,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19年年底前,各地完成《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和治理与修复任务的年度目标。(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十一)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土地规划、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改变用途、开工建设等环节,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二)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防范土壤环境风险。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韶关市要加快推进大宝山矿区新山片区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二期)、石人嶂尾矿库生态恢复工程(二期)、曲江区梅花河流域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整治(一期)等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重点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质局等参与)
(十三)规范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评审。2019年4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评审工作程序,逐步规范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组织评审工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报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十四)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名录;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十五)推进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配合国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开展化工行业等典型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分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确保我省地下水质量78个考核点位中,极差比例控制在2.6%左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地质局等参与)
六、推进韶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十六)完成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成果,印发实施韶关市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类管理方案。全面启动区域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工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力争2019年年底前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并探索构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考核体系。(韶关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十七)完成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工作。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及土地利用规划现状,编制韶关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强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设用地准入的联动监督管理,2019年年底前实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韶关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八)完善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技术体系。印发实施《韶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上线运行土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和水、气、土污染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完成粤北韶关土壤环境污染修复技术研发、评估验证与工程示范基地(一期)建设,为韶关乃至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建设提供科技支撑。(韶关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地质局等参与)
七、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十九)加快建设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储备库动态更新工作,已纳入2018年项目储备库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任务,按照项目储备库建设要求进行动态更新。积极开展2019年度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申报管理,确保入库项目成熟可行,有序引导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落实。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完成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二十)加强科技支撑和成果转化应用。大力支持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推动开展重金属污染农田安全利用、有色金属矿冶区重金属污染源头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持续开展公益性科学研究,加快推进广东省土壤环境质量基准、土壤污染源解析与成因研究,典型地区土壤重金属与有机污染物时空演变规律研究以及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技术、中轻度污染农田安全利用技术、典型工业用地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与装备等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及创新型技术和产品开发。(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质局等参与)
(二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测。2019年年底前,配合完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例行监测。完善并运行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网。运行生态环境部华南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完成国家网华南5省约3000个土壤样品、省级网约1700个土壤样品的风干、制备、流转和质控工作。建设广东省环境保护土壤环境监测与重金属溯源重点实验室,研究制定土壤污染物溯源方法。对全省地下水监测点位开展定期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地质局等参与)
八、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
(二十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建立实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强化评估考核。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和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机构,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综合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参与)
本方案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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