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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月8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消息称,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督查近日将全面启动。
消息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领导人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近日,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全面启动。目前,已组建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由朱之鑫、黄龙云、蒋巨峰、张宝顺、焦焕成、杨松、李家祥、马中平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刘华等同志担任,分别负责对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个省(市)和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进驻工作,进驻时间约为1个月。将分别设立联系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来信来电举报。各督察组具体如下:
第一组:上海市,组长朱之鑫,副组长赵英民;
第二组:福建省,组长黄龙云,副组长刘华;
第三组:海南省,组长蒋巨峰,副组长赵英民;
第四组:重庆市,组长张宝顺,副组长翟青;
第五组:甘肃省,组长焦焕成,副组长黄润秋;
第六组:青海省,组长杨松,副组长黄润秋;
第七组: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组长李家祥,副组长翟青;
第八组: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组长马中平,副组长刘华。
据了解,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确定的督察对象,除了上海、重庆等6省份,中国五矿、中国化工赫然在列。小编注意到,将央企列为督察对象是本轮督察亮点之一,之所以将上述两家放到首批,原因之一便是它们此前已被中央督察组点名。
8位正部级均参加了上轮督察:即将启动的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共组建了8个组,正部级组长如下
第一组,中财办原主任朱之鑫,进驻上海
第二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黄龙云,进驻福建
第三组,四川原省长蒋巨峰,进驻海南
第四组,安徽原省委书记张宝顺,进驻重庆
第五组,国务院原副秘书长焦焕成,进驻甘肃
第六组,湖北省政协原主席杨松,进驻青海
第七组,中国民航局原局长李家祥,进驻中国五矿
第八组,陕西省政协原主席马中平,进驻中国化工
2015年底至2017年底,首轮督察实现全国全覆盖,问责人数超1.8万人,推动解决问题8万余个。2018年5月和10月,又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了两批“回头看”。小编注意到,上述8位组长均参加了上一轮环保督察,可谓经验丰富。
此外。据了解,早在7月5日,甘肃省便召开了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的会议,称督察组计划于7月11日进驻该省。
关于环保督查,此前多有议论的的是具体督查的内容。据通讯员反馈,第一轮的环保督查不仅严格,而且“神秘”。绝大多数水泥企业都不明所以,不知道中央环保督查具体要查些什么,有没有什么标准?水泥企业环保督查都查什么?
据了解,环保督查到现场主要针对水泥厂所有的证照、检测设备、现场物料存放、生产线与环评的一致性以及工艺流程的合规性进行检查。以及针对“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源、排放量进行核查。
排放量核查:按照在线检测的数据和环评报告的数据进行对比;现场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和原材料是否和环评保持一致。如果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和原材料发生重大改变,就要重新环评。
排放点核查:水泥厂查的主要是废气、废水、废渣。废气包括窑头,窑尾,水泥磨收尘器以及中转站收尘设备,还有各类大大小小的袋收尘装置等。
某企业环保技术负责人称:目前能做到与环评报告完全一致的也只有95%左右的企业,无论如何精细化管理,在物料转运和水泥、熟料的生产过程中都会出现偶尔的跑冒滴漏现象,不能做到100%完美,对于企业来说环评报告的每一条都是“紧箍咒”。
企业普遍反馈,大指标基本都能达到要求,有些细节的地方经常被忽略,而往往这些细节最容易出现问题。例如扬尘污染一项就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厂房、道路,甚至宿舍生活区都可能出现问题。比如,工厂道路的硬化、储库全封闭等本是最基本的,但往往是这些基础项目容易出现问题。
针对于此前常常被曝光的水泥企业物料破碎机下料口以及袋装水泥生产线无组织排放的问题,大多水泥企业在破碎机下料口加装收尘器和喷水、喷雾降尘装置;袋装水泥发运工序也加装收尘装置或者设置为全封闭无人化,全自动生产线。
尽管如此,企业还是担心会有细节和不足之处被查出来,所以一遇到环保检查就停窑、停磨、工人放假。
各省排放指标不一样,企业需要对号入座。
据了解《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对于水泥企业的大气排放限值做了详细的规定,针对以上类似问题也有详尽的解释,各地方环保机关针对相关规定又做了更为严格详细的地方标准。据了解广东、北京、福建、贵州、河北、重庆等地针对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都有专门的地方标准。
1、广东《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8184-2010
2、北京《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054-2013
3、福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5/1311-2013
4、贵州《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2/893-2014
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2164-2015
6、重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0/656-2016
... ...
据某地方环保局执法大队负责人介绍说,最近检查出的水泥厂问题不仅涉“气”的方面,在“水”和“渣”以及“噪音治理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可以说,现在有些水泥企业包括一些龙头企业是顾了天不顾地了,堆场的雨污分流装置没有装,排水沟到废水处理之间的污水分流没做到位。也有企业“废渣”“废油”没有按规定处理,导致对环境的次生污染。还有就是噪音方面,有些水泥企业余热发电的高压泄压阀门处未安装消音器。类似的问题不只小企业有,大企业一样存在。
小编特别整理了中央环保督查的详细项目,供大家参考:
环保督察一般都查什么?
根据督察组督察相关领导的讲话,查环保问题重点是督察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
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那么,地方检查又会检查哪些呢?
与我们身边密切相关的大体是:
生产配件的同时有出来粉末的辅料、相关的燃煤锅炉等设备要查封;
发现有噪音、气味浓的产品也要整顿;
没有营业执照、不规范的厂家需要重新整顿;
顺带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顺带查伪劣及假冒仿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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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有以下问题之一,将面临罚款、关停、责令整改、约谈等:
偷排废水;
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气体;
低频噪音或噪音过大;
粉尘污染;
未公示环评;
无环保审批手续;
电机组存在运行安全隐患;
违法建设;
私设暗管排污;
煤渣到处飘散;
纸渣挖坑填埋存在问题;
无废水回收系统;
未办理取水许可;
没有亮照经营;
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存贮其他废弃物;
治污设施简陋老旧问题;
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厂区堆积垃圾未及时处理;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排污许可证过期;
非法生产;
过滤池COD超标;
无排污许可证。
环保监察执法到现场主要检查什么?
1、环察人员的权利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的权利: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切记:不可暴力抗法,不执行、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否则后果严重。
2、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①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
②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生产车间: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环保监察执法到现场主要检查八大方面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
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
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总排污口是否设置环保标志牌;
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
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6、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检查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7、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8、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①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使用在线监控设施。
②无组织排放源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1、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设置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3、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检查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4、固体废物转移
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批准。
附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四省两市220家水泥生产企业名单
一、上海市
数据来源:水泥人网编辑部数据库
二、重庆市
数据来源:水泥人网编辑部数据库
三、福建省
数据来源:水泥人网编辑部数据库
四、海南省
数据来源:水泥人网编辑部数据库
五、甘肃省
数据来源:水泥人网编辑部数据库
六、青海省
数据来源:水泥人网编辑部数据库
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大幕已拉开序幕,随着第一批8个督查组陆续进驻4省两市两央企,将有更多的督查组进驻更多的省市自治区及中央所属企业。全国3000多家水泥企业将迎来新一轮的最高级别“检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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