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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07-15 14:30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表面涂装行业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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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印发《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过程的VOCs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收集处理、二次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可作为现有企业VOCs管控及新建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指导。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家具制造业(C21)、金属制品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汽车制造业(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企业涂装生产过程中VOCs的污染防治及控制管理。其他表面涂装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444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2010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T 23994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中特定有害元素限量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836.4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AQ/T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3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

HJ/T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 38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HJ 47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气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53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3非甲烷总烃(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4表面涂装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流平、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5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

3.6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

3.7密闭污染物质

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闭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8密闭空间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9VOCs原辅材料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包括涂料(即用状态)、固化剂、稀释剂、胶黏剂、清洗剂等。

3.10粉末涂料

以固体树脂为基料并结合固化剂、颜料、填料等加工制成的固态可成膜粉末。

3.11紫外光固化涂料

在紫外线的辐照下,液态涂料中的光引发剂受激发变为自由基或阳离子,从而引发涂料中具有反应活性的物质间发生化学反应,最终导致体型结构的形成,完成固化的涂料。

3.12水性涂料

用水作溶剂或者作分散介质,且符合HJ 2537规定的涂料。

3.13高固体分涂料

以有机溶剂为分散介质且固体组分质量百分含量不低于65%的涂料。

3.14溶剂型涂料

以有机溶剂为分散介质且固体组分质量百分含量低于60%的涂料。

3.15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6控制风速

控制点处或控制面上有害气体有效捕集所需的最小风速。

3.17处理效率

治理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C进——标准状态下,治理装置进口污染物浓度,mg/m3;

C出——标准状态下,治理装置出口污染物浓度,mg/m3;

Q进——标准状态下,治理装置进口干气体流量,m3/h;

Q出——标准状态下,治理装置出口干气体流量,m3/h。

3.18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4总体要求

4.1表面涂装企业应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新建企业原则上应进入园区,且符合规划及政策要求。

4.2 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相结合的全过程VOCs综合防治。

4.3治理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其他污染物的治理和排放,应符合GB 37822 、GB 16297或相关行业、地方排放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5源头减排

5.1 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料,包括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水性涂料、高固体分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减少溶剂型涂料使用。

5.2各行业使用的涂料应符合相应行业涂料标准要求。

6过程控制

6.1 涂装工艺、设备选择

6.1.1推广紧凑型涂装工艺,减少涂装、烘干次数。金属件涂装宜使用3C1B (三涂一烘)或2C1B(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

6.1.2采用高效涂装设备,提高涂着效率。采用淋涂、辊涂、浸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等技术,减少空气喷涂工艺的应用,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喷涂替代人工喷涂。

6.2 涂装过程管理

6.2.1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原辅材料,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物料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a) 调配(混合、搅拌等);

b) 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c) 流平;

d)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e) 清洗。

6.2.2 采用紧凑型涂装工位布局设计,缩短涂装工件转运距离,便于VOCs集中收集处理,减少VOCs排放。

6.2.3实施涂装生产操作的管理,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高涂料利用率,严禁随意更改。

6.2.4实施涂装设备的维护管理,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体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6.3涂料和溶剂的运输、储存过程管理

6.3.1 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密闭储存。

6.3.2 VOCs原辅材料应通过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转移VOCs原辅材料的容器除操作时段外须密封或加盖,盛装过VOCs原辅材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6.4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在开停工(车)、检维修时,溶剂或溶剂型涂料管道应做退料处理并清洗干净,退料及清洗物料应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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