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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乡镇污水预处理单元包括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格栅、调节池等。
(1)乡镇居民生活污水应先进入化粪池或者沼气池进行预处理,再接入乡镇公共下水道。化粪池可作为乡镇居民分散居住点的污水处理设施,也可作为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前端的预处理设施。
(2)当污水处理量小于 1000m³/d 时,原则上可仅用细格栅,当工艺要求需设置破碎机或精细格栅时应加设粗格栅;从经济性角度考虑,可只配置一个系列,允许单系列或单池运行,但需做好故障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3)为使污水处理厂(站)污水进水量均匀,确保反应时间,应设污水调节池。当调节池进水的动物油含量大于 50mg/L 或矿物油含量大于 3mg/L 时,应设除油装置。
4.4.7 乡镇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进水水质、水量和环保部门对出水水质的要求确定。
(1)应选择运行可靠、操作简便、经济适用、可调节性强的技术路线,提高抗冲击负荷能力,确保长效稳定运行。污水处理工艺可参考表 4.4.7A 和表 4.4.7B 选定。通过经济技术比较也可采用更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其它工艺。工艺选择时应统筹考虑处理单元的适用条件,合理安排组合顺序。
(2)污水处理系统的工程处理措施和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等生态处理措施宜结合或组合使用,使处理系统更完善。人工湿地的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自然生态环境,避免大规模工程性建设。
(3)处理规模小于 500m³/d 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一体化设备等多种处理模式。
一体化设备应选用成熟稳定可靠的生物处理工艺,如 A2/O,生物接触氧化法、SBR法、MBR 等。处理规模大于 500m³/d 时,宜采用土建结构形式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选用设备应充分考虑全过程寿命周期的成本经济合理。
(4)采用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须达到下列要求:污水处理站工艺应根据当地的排放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取适宜的技术组合;采用的工艺成熟可靠,运行稳定,出水达标;有已实施的成功案例;没有实际案例工艺的一体化处理设施须先通过当地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采用。
4.4.8 乡镇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1)乡镇污水处理后出水水质有粪大肠菌群指标要求的,须经消毒后方可排放,可采用紫外线、次氯酸钠、二氧化氯等进行消毒。
(2)有类似生活污水水质的工(企)业废水接入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 1000m³/d 以上)需考虑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5 污泥处理与处置
4.5.1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需考虑污泥的处理和出路。具备条件的区域,宜考虑区域集中处置。
4.5.2 考虑乡镇污水处理规模小,乡镇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可与其县市一级污水处理厂(站)污泥采用相同的处置方式,或整个县域统筹考虑集中设置几处污泥集中处置点。对乡镇污水污泥进行简单处理后再与其县市一级污泥或在乡镇集中处置点处一并共同处置,减少乡镇污水处理投资、降低乡镇污水处理难度,发挥综合处置的规模效益。如存在数个相邻的小型污水处理厂(站),亦可设置流动污泥脱水车,流动到各个污水处理厂(站)工作。
5 雨水系统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5.1.1 雨水系统规划设计需对原有雨水系统进行评估,原雨水系统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不易造成内涝灾害的,宜沿用原有的雨水系统,局部地区有易涝点的宜进行局部整改。原雨水系统不满足防洪排涝要求、或比较集中的新建城区,应重新进行雨水系统规划设计。
5.1.2 雨水的排水分区应根据乡镇水脉格局、地势、用地布局,结合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乡镇雨水受纳水体位置,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5.1.3 雨水排放系统应按照就近排放、多点分散排放的原则,结合水系的分布情况及地形地势,充分利用镇区水体等进行布局。雨水排放系统的布置需确定雨水管渠、排洪沟和出水口的位置。雨水的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
5.1.4 管渠形式的选择应从乡镇实际出发,既要经济实用,又要方便管理。建设规划标准较高、资金充足的乡镇可采用传统管渠,资金短缺、基础设施薄弱的地区雨水的排放和收集应根据地形地势采用生态明沟、暗沟相结合,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减少雨水径流,并充分利用现有的雨水明沟和暗渠,根据分散和直接的原则,保证雨水以最短路线汇入沟渠或受纳水体,同时应充分利用坑塘、沟渠、水库等进行调蓄。
5.1.5 设置了生物滞留设施的道路宜采用路缘石侧壁开豁口的方式将道路雨水引入生物滞留设施,豁口下沿宜低于道路路面 5cm。道路雨水经路缘石侧壁豁口引入生物滞留设施前宜设置沉砂井。
5.1.6 乡镇现有排水系统不完善会影响硬化道路的使用寿命、房屋安全及乡镇面貌,应根据实际合理改造。
(1)宅前屋后的狭窄巷道未考虑任何排水措施时,可在道路中间开设 300mm 宽排水沟,沟内填砂石、碎石,沉淀过滤,沟两边硬化路面以 1%找坡坡向中央沟槽。
(2)乡镇已建区域现有排水明沟宜在清淤后改为盖板沟,隔适当距离设检修口。
5.1.7 在乡镇规划中要充分利用林地、农田、水塘等已有的先天条件,对雨水系统的生态规划如下:
(1)全面进行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生态建设,优先保护好基本农田,进行林地、湿地的生态保育。
(2)采用雨水渗透技术,雨水在入渗过程中既可增加乡镇土壤含水量,又可增强对初期雨水的净化作用,改善乡镇生态系统。
(3)结合乡镇防洪排渍和乡镇景观建设,建设兼调蓄和景观功能于一体的乡镇生态水体。
5.2 雨水量
5.2.1 雨水设计流量可采用推理公式(5.2.1)计算。
Q=q×Ψ×F (5.2.1)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m2)。
5.2.2 径流系数可按表 5.2.2A 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 5.2.2B 的规定取值。采用推理公式法进行内涝防治设计校核时宜按重现期的等级提高径流系数,设计重现期为 20~30 年时宜提高10~15%,计算的径流系数大于 1 时,应按 1 计算。
5.2.3 设计暴雨强度可采用式(5.2.3)计算,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规定执行。根据气候变化,宜定期对暴雨强度公式进行修订。
q=167A1(1+ClgP)/(t+b)n (5.2.3)
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s·h㎡)];
t-降雨历时(min);
P-设计重现期(a);
A1、C、n、b-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在具有 20 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宜采用年最大值法或参照市县暴雨强度公式。
5.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同一设计重现期或不同设计重现期。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 1~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 3~5 年,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 10 年或以上。
5.2.5 短历时设计暴雨量宜采用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设计暴雨过程宜采用芝加哥雨型法确定。长历时设计暴雨量宜参照暴雨强度公式频率拟合计算,设计暴雨过程宜采用同频率雨型分析法确定。
5.2.6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可按式(5.2.6)计算。
t=t1+t2 (5.2.6)
式中: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 5~15 min;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5.3 乡镇排水防涝
5.3.1 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镇区雨水收集、排放和排涝要求为即时暴雨即时排干。对于山区型城镇,排水规划中应考虑排除山洪。规划区域低洼地带应有排涝措施或建议,内涝防治标准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要求执行。
5.3.2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宜与乡镇总体规划防洪标准一致。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乡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涝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 20 年或以上。规划设计时宜充分利用调蓄库、池、塘等非工程措施来达到规定的设计重现期。乡镇的主要排水通道、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应充分考虑必要的措施防治洪水对乡镇排水系统的影响。
5.4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5.4.1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可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与原则。新建区域径流系数一般宜按照不超过 0.5 进行控制;旧城改造后的综合径流系数不能超过改造前,不能增加既有排水防涝设施的额外负担。新建地区的硬化地面中,透水性地面的比例不宜小于 40%。路面改造要求采取透水性改造措施。
5.4.2 对于新、老集镇区,径流控制措施主要可结合道路改造,将人行道原不透水路面改造为透水性路面。对于新集镇区周边的新建区域,主要是以居住用地为主,对于有条件的区域,结合现状水体分布情况,布置一定的雨水调蓄水体。其它区域应实行低影响开发,布置渗透管渠、渗透池(塘)、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
6 投资估算
6.1 编制内容和编制依据
6.1.1 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应明确近期排水工程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包括雨水管渠和雨水泵站工程、污水收集管道和污水泵站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和尾水排放工程等。
6.1.2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可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文件或同类项目进行估算。
6.2 投资估算说明书
6.2.1 说明书应明确各单项工程名称、规划建设规模、设计参数、规划建设的工程量,并编制投资估算。
6.2.2 污水处理厂(站)投资参考数据见表 6.2.2。
6.2.3 管网投资参考数据见表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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