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广东中山印发《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工业生产、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以及泥地裸露等活动和场所中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而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行业主管、属地分工、公众参与以及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管辖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管辖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第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产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核准,规范处置行为。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物料运输车辆通行标识,限定车辆通行的路段和时间;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遗撒污染路面车辆的登记信息、行驶轨迹等信息。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与拆除、道路管养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放与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实施物料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货运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
市公路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道、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拆除、道路管养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巡查工作。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建设与拆除、水工程建设用地、河道整治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港口、码头管理范围除外)的物料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等活动中物料堆放、装卸以及储备土地裸露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城乡规划、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环境保护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从其调整。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市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并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测、检查,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实施其他领域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违法行为信息收集。
第九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逐步组织开展城市扬尘来源调查采集工作,整合各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数据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实现数字化管理信息共享,对扬尘污染实行系统有效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列入诚信黑榜及时向社会公布;将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及其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相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产生扬尘污染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或者减少扬尘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组织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和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协议或者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施专项委托。
(三)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一)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在项目施工前编制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专项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四)按照合同约定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和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运输、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道路和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等建设工程)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三)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施工现场贮存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按照规定或者经批准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采取密闭、配备防尘降尘装置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二)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车辆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
第十九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二)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不得超长、超高、超宽装载。
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以及相应的分类运输设备。
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
第二十一条 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采用道路冲刷清洗、洒水压尘作业,严格规范垃圾的处置方式,科学调整垃圾运输、中转时间,优化垃圾运输路线,做到日清日运。
第二十二条 公共用地及其他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责任分工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一)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裸露地面,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类活动和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操作,按照《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装卸扬尘污染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二)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开征求省级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南》意见的通知,本文件提供了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以及总体要求、防治要求、监测要求、管理要求的建议,并给出了相关信息。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公路养护(大、中修)等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0月8日发布《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和能力,推进建筑工程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湖南省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原2021年1月9日印发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详情如下: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连云港市司法局现将《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在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矿山开采、考古挖掘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防治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8月15日印发《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施工工地原则上设置不超过2个(市政工程除外)出入口,出入口设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建设、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发展,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助力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强化扬尘污染管控,依法查处一批扬尘污染环境违法案件。为促进形成依法治污的法治环境,教育引导建设单位尊法守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茂名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茂名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5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多名个人、企业被罚。案例1:蔡某某水泥彩砖项目“未批先建”案【案情简介】2023年12月5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湖北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蔡某某租用该公司厂房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水泥彩砖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4月11日发布《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管活动。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安徽省住建厅发布2024年安徽省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对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市政道路(含轨道交通)巡查力度,采取有效降尘及防尘措施,提升城乡环境,守护蓝天白云。根据方案,安徽将补齐扬尘防治工作短板,对本省建筑工程分地区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建筑施工企业树立绿色发
近日,湖北黄冈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黄冈市房屋市政工程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全面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实施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提升,实现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率达到100%,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严格落实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2025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2025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2025年3—12月全区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其中提出,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出席发布会,介绍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大气环境工作情况李天威: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启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6—2035年)》编制工作,研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开启“十五五”大气污染防治新征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日前,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公示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共10项。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动铜冶炼发展由产能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能效、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铜冶炼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实施,鼓励新改扩建铜冶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治理范围、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重点任务方面,主要从摸排建档、制定“一群一策”方案、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移动源监管和开展环保绩效提级等6个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及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脱硫脱硝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脱硫脱硝专业委员会田恬、张弘、路光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7819万元)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公示日期:2025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深南电A公告称,此前,深南电中山公司将标的资产以评估值63,726,928.75元作为挂牌价,在深圳联交所公开挂牌转让。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22日,深南电中山公司以不含税资产评估值63,726,928.75元在深圳联交所公开挂牌转让两套发电机组设备及相关资产,挂牌期满未成交。2025年1月2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广东省中山翠亨新区横门西水道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项日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本EOD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EOD项日实施期限拟为25年,其中,建设期3年,项日运营期22年。招标详情如下: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支持布局建设创新平台,围绕新能源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应用需要,重点在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领域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
2月12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以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领域为重点方向,加快构建新能源产业集群,促进新能源产业实现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文件提出,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揭榜制”“赛马制”等组织方式,对标国际领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月12日,中山市政府官网发布了《中山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氢能方面指出: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揭榜制”“赛马制”等组织方式,对标国际领先水平,以产业化为导向,围绕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新能源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12日,广东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提出,通过“揭榜制”“赛马制”等组织方式,对标国际领先水平,以产业化为导向,围绕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新能源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开展攻关的企业单个项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月11日,中山市古镇镇150MW/3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一期)EPC总承包工程(第二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258,042,720.44元,折合单价1.29元/Wh;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79,913,9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16日,中山汇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4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正式签约落户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项目总投资8亿元,规划用地30余亩,计划于2026年投产。项目达产后,预计年充放电量2.4亿千瓦时,可实现年产值1.8亿元、年纳税额2500万元。
1月16日,由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兴中集团自有办公园区智慧低碳园区(微电网+虚拟电厂)示范项目正式投入运营。近年来,兴中能源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紧密围绕中山市政府关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作部署,建成中山市首个智慧低碳园区(微电网+虚拟电厂)示范项目。该项目
1月16日,中山市首个园区源网荷储(光储直柔)一体化项目在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自有办公园区正式投入运营,旨在打造“微电网+”低碳示范园区。该项目由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中能源”)负责建设,总装机容量达到约81千瓦。在25年的生命周期内,预计发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025年1月8日,中山低温院液氢综合性技术研究及试验基地项目正式获得批复立项。项目将建设国内首个民用液氢试验基地,打造大湾区大型液氢综合性试验中心、液氢技术标准化中心、液氢装备质量检测中心,引领液氢技术研发及产业发展前沿。项目总用地面积约三十亩,其核心建设内容涵盖了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