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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情不同,不同国家在金属污染物控制限值方面相差很大。如何科学地确定污染物控制限值,应是首要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仅仅将国外发达国家的最严格标准直接拿来作为我国的标准,并由此认定我国的标准居世界最先进之列,因为这种做法显然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可执行性是评价一项标准的决定性指标。如果没有可执行性,这项标准的设置将失去意义[6]。
2. 2 个别控制限值的技术可行性差
这里所说的技术可行性,是指在大规模工业生产(如每天处理几百吨、几千吨乃至上万吨的废水)时能长期稳定可靠地实现达标,而不只是在实验室精密控制条件下可行。目前,工业生产上所使用的废水处理方法主要有化学沉淀法、离子交换树脂法、反渗透法、微生物处理法等。
下面以含镍废水为例,考察《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中推荐的 3 种处理方法──化学沉淀法、离子交换树脂法和反渗透法的技术可行性。
2. 2. 1 化学沉淀法
根据 GB 21900–2008 的规定,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含镍废水要达到 0.5 mg/L 或 0.1 mg/L 的标准。但根据化学原理分析,这一目标不可能实现。镍元素的摩尔质量为 58.69 g/mol。在工程上,沉淀反应在目标物的浓度低于10 μmol/L时,一般被视为已达到反应终点。对Ni2+而言,10 μmol/L相当于0.586 9 mg/L。
而根据溶度积原理,Ni(OH)2的溶度积(Ksp = 2 × 10−15)[7]与溶解度 s(单位为 mol/L)存在如下关系:s =(Ksp/4)1/3。由此可以计算出 Ni(OH)2的溶解度为 7.9 μmol/L,即溶液中 Ni2+的质量浓度是 0.463 6 mg/L。
因此,理论上采用化学沉淀法可使含镍废水的镍离子达到 GB 21900–2008 中“表 2”规定的 0.5 mg/L 的要求,但不可能达到“表 3”标准规定的 0.1 mg/L 的要求。事实上,由于电镀废水中 Ni2+是以配合物形式存在的,镍离子的实际含量要高于理论计算值[8-9]。
2. 2. 2 离子交换法
含镍电镀废水采用水解沉淀法处理的极限水平是 0.463 6 mg/L。若随后以离子交换进行深度处理,交换树脂以氢离子洗脱,钠离子转型,那么因溶液中镍离子浓度很低,镍离子会在大量的钠离子“隐蔽”和“挟持”作用下通过树脂层,导致离子交换工艺失效。
2. 2. 3 反渗透法(RO)
采用反渗透法对电镀园区的工业废水进行处理并回用,主要是对分离出的盐水进行浓缩蒸发,通过蒸馏水回用,形成混盐结晶,从而实现危险废弃物转移。如果按 70%的产水率设计,原废水进入 RO 前的盐分浓度不能超过 1 000 mg/L,COD 不能超过 100 mg/L,否则 RO 膜很快就会失效。但对于电镀园区的工业废水来说,要满足这一设计要求,必须清除掉原废水中的钙、铁、铝等离子。因此,反渗透法也不具备工业生产的技术可行性。
从工业化的角度来看,现有的废水处理法还难以实现“零排放”。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有可能创造出更为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但最终上升为工业标准的技术,必须是可靠、稳定且能够大规模投入工业生产的技术,而不是尚在实验探索阶段的技术,同时必须是在工业生产中经济可行、合理的技术,而不是经济效益低下的技术。
2. 3 个别控制限值超过检测极限
GB 21900–2008 推荐的 2 种镍离子的检测方法──《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989)和《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测定下限分别是 0.25 mg/L 和0.2 mg/L [10],达不到 0.1 mg/L 的要求。未推荐但可以检测到的方法是成本较高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见表 2),普通废水处理站和环保检测站根本没有这样的设备,也难以承受相关的检测费用。
GB 21900–2008 标准中,有的指标限值超过大多数环保检测仪器的检测能力,不具备守法者“可执行性”、执法者“可操作性”和检测设备“可测定性”。此时监测难以实现,这等于失去了制定标准的意义。
2. 4 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放控制不合理
GB 21900–2008 在总排放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都有排放限值的控制。总排放口是指电镀园区或电镀企业对外环境的排放口,严格控制排放限值是必须的,这规定了电镀园区或电镀企业对社会承担的环保责任。但是,“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排放溶液并不直接向外排放,还要进行处理和部分循环再利用,最终经处理达到排放要求的才能从总排放口流出。因此,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的污染物限值没有意义,反而不利于企业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循环利用,制约了废水处理工艺的创新,也带来了巨大的不合理投入和管理成本。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的设置目的是防止稀释排放[10]。这或许对独立运行的电镀企业是合适的,但对废水集中处理的电镀园区而言显然是不合理的。
3 现行标准可能导致的深层影响
3. 1 要求过高的标准使污染治理难以实现
当废水排放标准的要求过高(如电镀废水中铜的排放限值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电镀企业哪怕排放自来水,也可能属于排污行为。现有的电镀企业不论其生产废水是否经过处理,都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这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守法成本,挫伤了企业对工业废水治理的积极性。2017 年以前,不少企业只能以检查时停产、不检查时偷排、查到一次认罚的低违法成本方式来应对环保部门的各类检查,使得污染物治理难以有效开展,这严重违背了制定排放标准的初衷。
3. 2 脱离实际的标准加大了环保督察部门的执法难度
现有标准的部分指标不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也就不具备可执行性。若强制执行这样的标准,将可能导致守法企业关门破产,或者使环保督察流于形式。长此以往,环境保护工作无法真正开展,排污企业不断关门、污染、再关门、再污染……如此往复,循环不已,污染治理却始终没有根本解决。
3. 3 过度限制电镀工艺破坏了整体产业链
完整的工业体系是由不同行业、不同工艺配套组成的。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必然带来各行各业的按比例协调增长。人为地强行限制或禁止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环节,将破坏整个产业的配套,很可能导致整体产业链的断裂,进而影响国民经济增长。采用无法完成或实施的标准约束某一行业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4 关于修订现行标准的建议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是判断一个排污企业是否违法排放的重要依据,是各项环境保护法规的基础法律文件。因此,必须依照具备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可执行性(或可操作性)的原则,修订 GB 21900–2008标准。笔者建议,在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领导下,由环境科学研究院实际运作,各相关工业协会参与,组成专业标准研究小组,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为了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公益性和公平性,谢绝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企业参加。
4. 1 切实了解我国水环境污染物的背景限值
通常,江河湖海等地表水都含有一定的污染物。在水质最好的时期测量的污染物质含量,就是江河湖海的背景值。理论上只要工业废水经过处理后的污染物含量低于这个背景值,就不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处理后的工业废水达到饮用水甚至高纯水的程度,对于数以千万吨到亿万吨的自然水域而言毫无意义,而且浪费巨大的财力、人力和物力。因此,应该将不同水环境下的背景值作为制订废水排放限值的科学依据,成为判断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为了保证背景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议由 3 ~ 5 家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同时背对背地出具检测报告,如分歧严重,可选择国际知名的检测机构进行再检测。
4. 2 科学确定工业废水污染物控制限值
在广泛采集我国各地地表水在最佳条件时各污染物的背景数据和排放容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省市的实际情况,依据现有和可能在近期实现稳定可靠的工业应用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的水平,各级环保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和检测能力,以及大多数电镀企业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处理能力,按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可执行性的要求,对各项污染物的控制限值进行研究并加以确定。
4. 3 学习国外排污管理监督的先进经验
2012 年,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到美国环境保护总署访问,详细了解美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及其执行情况。美国的环保法规目的明确:保护人类的健康,捍卫人类赖以维生的环境空气、水和土地。
美国的环境执法要求形成威慑,让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创造人们选择守法而不是违法的良好氛围。
美国环保署有超过 75%的官员在全国各区域分署或外地办事处执法,只有 25%的官员在总署办公,超过90%的稽查工作由地方政府进行。地方政府制定自己的环保法律,但不得低于联邦政府的标准。排放标准规定了日最高限值、月平均最高限值和长期设计平均最高限值(要求依次升高),这一在排放监管上的弹性给企业排放的控制提供了实际的可操作性。此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法规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不但考虑技术可行性,也考虑经济可行性。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项可行性的前提下,相关法规或标准才具有可执行性。如果一项规定的执行率达不到 12%,那么说明这项规定不合理,应考虑废弃或重新修订。
具体来说,气体排放标准每 8 年进行一次评估和修订,水和固体排放标准则是每 5 年进行一次修订[12]。收集先进国家的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和管理监督实例,并与这些国家开展学术交流跟合作,是很有必要的。通过比较可知,美国、日本与欧洲各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差较大,这也是值得与国际同行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致谢
感谢广东省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颜炼秋总工程师、广东电镀协会会长赵国鹏研究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胡如南教授以及北京表面工程协会的同志在本文撰写过程中给予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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