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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

2019-09-19 09:05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蓝天保卫战超低排放改造吕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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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吕梁印发《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吕梁市2019年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以两区(吕梁市区及周边、汾文交孝城区及周边)为重点区域,巩固市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攻坚汾文交孝大气环境质量突出问题,“转型、治企、减煤、控车、降尘”五管齐下,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和用地四大结构调整,在重点区域治理、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钢铁及焦化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冬季清洁取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坚持铁腕治污不动摇,坚持“工程治污、科技治污、依法治污”同步推进,坚持“人防、技防、联防”综合监管,坚持“高标准、大投入、硬措施、严执法”,“一县一策”综合治理,“一行一业”精准施策,充分运用“四不两直”工作措施,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获得感明显增强,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

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吕梁市区及周边:吕梁市区PM2.5年均浓度达51ug/m3,同比下降1.9%,优良天数比例达72%以上;中阳、柳林、方山三县城区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以上,优良天数分别达到中阳220天、柳林210天、方山250天。

汾文交孝城区及周边:交城、文水、汾阳、孝义四县市城区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5%以上,优良天数分别达到交城210天、文水190天、汾阳195天、孝义200天。

其他区域:交口、石楼、临县、兴县、岚县城区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优良天数分别达到交口275天、石楼220天、临县220天、兴县210天、岚县210天,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完成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待省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后,根据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二)争取性指标。

1.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力争在全省121个重点城市排名中退出倒数后十位;

2.文水、孝义、交城、汾阳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10%以上;

3.市区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同比下降30%;交城、文水、汾阳、孝义、柳林、石楼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同比下降40%;中阳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同比下降30%;方山、兴县、岚县、临县、交口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0%。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和布局优化。

1.严格增加“两高”行业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建焦化升级改造项目产能量要与淘汰已有建成焦炉产能量挂钩,实施减量置换。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区域内分散钢铁、焦化企业的整合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加快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完成离石大土河焦化有限公司焦化三厂公司(71万吨)、山西吕梁耀龙煤焦铁有限公司(40万吨)、山西新星冶炼集团有限公司(60万吨)等3户企业的关闭退出;启动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项目减量置换搬迁改造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离石区、中阳县、方山县政府落实)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且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机焦炉淘汰工作。2019年全市淘汰焦化产能170万吨以上。2019年完成淘汰水泥产能20万吨(石楼齐鲁水泥厂)。完成省下达的钢铁去产能任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配合,离石区、中阳县、方山县、石楼县政府落实)

4.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搬迁和原地提升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提高工业企业治污水平。

5.严格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省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持证执行情况合规性检查,凡未按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无证排污责令停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的,依法处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6.推进钢铁行业(含独立球团烧结企业及冶铸企业烧结高炉)深度治理。钢铁企业(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炼铁483.5万吨,炼钢330万吨)、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炼铁388万吨,炼钢535万吨))2019年底前,全市钢铁企业力争率先按国家标准完成钢铁行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环节超低排放改造并积极推进运输方式调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相关县市政府落实)

7.全面推进焦化行业深度治理。2019年10月1日起,焦化行业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逾期未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治。推进干法熄焦改造,完成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达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公司等3家焦化企业5.5米及以上焦炉干法熄焦改造。鼓励焦化企业主动开展炉体封闭改造。加强焦化行业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树立行业绿色发展典型。(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落实)

8.开展有色烟羽治理。2019年完成晋能大土河热电有限公司2台35万千瓦机组、钢铁行业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和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2家865万吨产能钢铁企业有色烟雨治理,减少烟气中各类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离石区、中阳县、文水县政府落实)

9.强化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推进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煤炭(含洗煤)重点行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做到生产设施和工艺过程无跑冒、生产环境无异味,物料密闭存储堆放、密闭传输、密闭运输,厂区及厂外运输道路清洁硬化,运输车辆车身车轮出厂前清洗。加强进出厂区运输通道环境整治,划定工业企业厂外扬尘管控责任区,纳入企业扬尘及无组织整治范围。全年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783家、涉及1794个生产环节及点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10.强化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更新完善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开展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综合治理情况评估,对照标准实施全行业、全过程、全指标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完成101家重点行业工业企业VOCs治理。2019年9月底前,完成29家焦化企业的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11.推进锅炉深度治理。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33台3585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3台12蒸吨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12月底前,完成154台781.5蒸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12.持续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对列入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淘汰取缔范围的工业炉窑(重点区域燃煤热风炉及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熔铅锅和电铅锅,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等)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淘汰取缔到位。2019年,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暂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折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停产整治。全年淘汰工业炉窑112台,完成工业炉窑深度治理48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

13.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充分利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热电联产机组和大型集中供热锅炉,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为主,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为辅,优先以乡镇为单元,采取联片改造方式,替代生活和取暖散煤。2019年,推动清洁取暖和散煤替代由城市建成区向农村扩展,巩固提升设区市建成区清洁取暖,平川四县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余县达到70%以上,农村地区力争达到40%以上。各市县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进一步提高清洁取暖标准。2018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文水县、孝义市、汾阳市,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力争提前一年实现平原地区生活和采暖用煤清洁化。各县市区要加快完成确村确户,制定清洁取暖年度改造工作方案。(市能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14.强化散煤管控。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禁止散煤进入,防止散煤复燃;能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煤质抽检,对民用散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要达到1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煤区”销售散煤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能源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15.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8年分别实现负增长。优化煤炭使用结构,2019年非电用煤量较上年大幅减少,提高发电用煤占全省煤炭消费量的比例。(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16.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2019年10月1日前,汾阳、孝义、文水、交城率先完成辖区内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其余县区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全年淘汰燃煤锅炉574台、1593蒸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17.关停淘汰不达标燃煤小机组。在具备热电联产供热条件的情况下,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供热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不达标小热电机组。完成省下达的淘汰不达标燃煤机组任务。(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四)持续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

18.推进大宗物料的清洁运输。进出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最大程度采用铁路、管道或管状袋式运输机等清洁方式运输;达不到的,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利用兴县蔡家崖集运站、兴县肖家洼铁路专用线、兴县豫能兴鹤铁路集运专用线、临县北集运站、柳林孟门集运站、文水海威钢铁集运站、岚县太钢专用线,加快推进物料运输“公转铁”,改由铁路运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19.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落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完善铁路货运专用线的建设。铁路部门要保证重点请车单位铁路运量,并落实铁路货运降价降费政策。加快完善铁路货运专用线的建设,铁路部门要保证重点请车单位铁路运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0.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按照《吕梁市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继续深入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建立常态化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工作机制,组建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联合执法队伍,持续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在货运主要通道或物流集散地设立机动车联合执法检查站,严查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对高排放车辆开展尾气检测和车用尿素、油品抽测。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交通运输部门将一年内超标车辆占企业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柴油货车进出厂区;重点用车企业要安装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1.加快车辆结构升级。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完成省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积极发展新能源车,城市建成区新增的公交、出租、环卫等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2019年吕梁市区建成区20辆公交车完成更新。(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职责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2.建立实施机动车检测/维护(I/M)制度。2019年底前,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检测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3.加快推进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完成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任务,实现三级数据联网。严格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管理,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2019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机动车登记信息与排放检验信息交互工作,建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信息与安全检验信息联网共享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要求,严禁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不符合国家排放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油品。(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5.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其中,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全年抽检覆盖率力争达到30%以上,对油库(含企业自备油库)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20%,重点区域不少于30%,实现年度全覆盖。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五)综合管控面源污染。

26.推进国土及城市园林绿化。完成营造林41.28万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新增城市绿化面积130万平方米(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7.强化矸石山综合治理。完成114座矸石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年底前全市矸石山达到治理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8.强化扬尘综合治理。建立施工扬尘动态管理清单,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均需在扬尘作业场所和工地车辆出入位置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其中,视频监控应满足对工地作业现场和车辆进出情况监控要求),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应用,现场在线监控PM10小时均值达到250μg/m3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扬尘作业,拒不执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施工单位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城市主要道路及背街小巷等部位的扬尘污染管控,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9.实施降尘量监测。各县市区开展降尘量监测,定期上报降尘量监测结果。降尘量超过国家考核标准(9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30.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政落实)

31.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监管。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较上年稳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发挥网格化监管力量,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巡查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六)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32.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2019年10月1日起,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予以停产治理。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吕梁市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吕梁市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2019年10月1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高错峰生产比例。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等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供气、供热能力确定限产比例。国家、省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要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完成治理任务的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其中,焦化企业必须采取干法熄焦。

加强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2019年7月底前,完成错峰生产方案的制定,列出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将错峰生产要求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错峰生产的执行内容,确保可操作、可核查。纳入错峰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计划调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33.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能力。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努力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提高预警预报分析的精准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和联合会商机制。2019年8月底前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减排比例分别提高到20%、30%、40%,大气环境管理部门要组织修订减排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要提前响应、及时预警、联动、部门联动,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目标导向,对标一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县市区要监督指导各相关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合做好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严格执法监管。

围绕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针对性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开展焦化行业大气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焦化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情况、工业窑炉整治情况、VOCs治理情况、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以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持证情况等。开展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执法,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要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査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严格落实总量和标准“双控”制度。

坚持总量和标准双控、标准服从总量的原则。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年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其他区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等企业生产设施全年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变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四)强化目标考核。

严格责任追究,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实施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质量双考核制度。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市生态环境局、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规定分别负责)

(五)加强调度督办。

各县市区、市各相关部门建立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名细台帐,一企一档,一事一档,并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每月10日前将上月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六)推进精准治污。

加大科技支撑。要充分依托专家团队,深入开展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研究、PM2.5和O3精细化来源解析,更新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进一步提升区域整治“一市一策”及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企一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避免“一刀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加强科学管控。将重点排污单位用电量纳入监控范畴,把用电量变化情况作为判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参考依据。工业企业要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台账,同步配套环保设施中控系统,接入主要设备运行参数、电流、污染物排放等数据,确保设施运行可核查。要加强大气环境热点网格和环境空气质量微站建设,并覆盖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充分运用企业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环境空气质量微站、激光雷达、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不断提升对环境空气质量管控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建设。加快推进VOCs环境监测和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将VOCs排污单位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坚持标杆引领。要积极培育和筛选不同领域大气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典范,引导企业主动对标一流,提升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整体水平。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以及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七)强化资金支持。

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炉窑淘汰和治理、锅炉综合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取暖改造等大气污染重点治理任务,以及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研究、大气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来源解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和科学研究基础能力建设、大气环境专项执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政策效益评估、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等。(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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