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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现将我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10日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现就我省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紧紧围绕“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当前全省生态环保工作和促进绿色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创新和完善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清洁采暖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
2.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激发市场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
3.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在价格政策涉及的领域和环节,进一步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4.坚持因地分类施策。鼓励各市州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细化制定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生态保护功能区、产业园区制定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一)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收益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原则上2020年底前达到与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大体相当的水平,并按照成本变化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按现行渠道给予补贴。
(二)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支持提高污水处理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三)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牧区,要探索建立农(牧)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牧)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向农(牧)户收取污水处理费,应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代征主体和征收方式,严禁搭车收费。
(四)加快形成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科学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
三、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一)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省城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制定促进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协同机制和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市场化定价。
(三)加快建立农牧区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实行垃圾集中处置的农村牧区,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农牧区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四)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已建立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地区,制定并定期调整危险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跨区域的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一)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按照年度计划有序推进,确保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改革实施地区要根据农业水价核定办法和相关程序,科学核定农业水价,同步建立水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原则上,改革实施区域农业水价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和灌区要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执行完全成本水价。适时修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二)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总体价格水平达到补偿成本并合理收益。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适时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三)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要全面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标准、用水计划,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逐步推开。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五、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一)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适时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及时评估并适时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促进相关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后产能。
(二)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制定完善清洁采暖峰谷电价,促进可再生能源合理消纳。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基本电费。
六、完善促进绿色清洁能源利用的天然气价格机制
(一)切实加强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加快构建精细化、制度化、透明化的输配气价格监管体系,完善监管规则,及时制定并定期调整输配气价格。清理规范天然气输配企业各项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合理降低天然气安装工程等偏高的收费。
(二)加快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高天然气定价的灵活性和透明度。科学设置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合理确定联动周期、程序和操作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并逐项建立台帐,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对落实不力的要强化问责。要加强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等绿色价格政策,对影响面大、制约因素复杂的政策措施可先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广。要正确处理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对冲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要加强宣传引导,将宣传工作与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价格政策的制定出台的同时要开展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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