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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晋城市发布《晋城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详情如下:
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天保卫战有关要求,规范晋城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晋城市化工行业的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环保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肥料制造`(C262)、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中成药生产(C274)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产过程物料转移。指生产原料和产品在储罐区/仓库与生产车间或运输车辆之间转移,以及中间产品在生产工艺单元之间转移。
废水集输系统。指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等。
废水处理系统。指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原理和方法对含高浓度污染物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去除废水中污染物,达到防治水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实现废水资源化目的。
固废(液)贮存系统。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临时存放固废(液)的设施或场所。
非正常工况。指生产运行阶段的开、停车、检修、操作不正常或设备故障等,不包括事故排放。
气相平衡技术。指利用罐体进、出料过程中内压变化特点,通过气相平衡管使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以消除原料储罐、计量罐呼吸尾气无组织排放。
密闭。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封闭空间。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城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 总体要求
化工行业的VOCs治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及减排计划,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保管理并重,实现VOCs全过程污染控制。
3.1 源头削减
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制药行业推广使用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类溶剂。防腐防水防锈涂装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优化生产工艺。制药行业推广生物酶法合成技术。推进使用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
3.2 过程控制
废气应分类收集处理,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提高收集率。集气罩应力求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3.2.1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泵、压缩机、阀门、法兰、采样系统、放空阀(放空管)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规定,建立台账,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泄漏检测周期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要求进行。其中间歇性生产的制药等精细化工企业可参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开展LDAR工作。
3.2.2 储存和装卸控制
(1)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关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相关要求,根据所储存有机液体的特性,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采用固定顶罐储存易挥发有机物时,须设置罐顶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2)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设施。
(3)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运载工具(汽车罐车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需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废气处理装置等。
3.2.3 物料转移控制
(1)挥发性有机液体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等转料优先利用高位差或采用无泄漏物料泵,避免采用真空转料。
(2)宜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无泄漏的泵和管道输送液体物料。原则上禁止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等方式输送挥发性有机液体,因特殊原因采用上述工艺的,需对输送排气进行收集、处理。
(3)因工艺需要必须采用真空设备,如无特殊原因(腐蚀、结晶、安全隐患等)应采用无油立式真空泵、往复式真空泵等机械真空泵替代水喷射真空泵、水环式真空泵,机械真空泵前后需安装冷凝回收装置,真空尾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4)因工艺需要必须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压料等方式输送液体物料时,输送排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鼓励间歇生产企业安装氮封自动控制系统,单元系统内的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宜在避免交叉污染的情况下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
3.2.4 反应过程控制
(1)鼓励采用反应釜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鼓励设置集中、独立的桶装液体物料供料间;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2)针对放空尾气、带压反应泄压排放废气及其他置换气,反应釜上应配备冷凝或深冷回流装置回收,减少反应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料的损耗,不凝性废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3)优先选用先进的自动化计量装置,固体物料投料采用固体投料器,且配备粉尘过滤、尾气收集等系统。
3.2.5 固液分离过程控制
(1)企业应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下卸料式密闭离心机、吊袋式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高效板式密闭压滤机、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替换三足式离心机、敞口抽滤槽、明流式板框压滤机。
(2)含VOCs浓度较高的分离母液须密闭收集,母液储槽放空尾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3)因工艺、产品物料属性等原因造成无法采用上述固液分离设备时,需对相关生产区域进行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无组织废气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3.2.6 干燥过程控制
(1)企业应采用耙式干燥、单锥干燥、双锥干燥、真空烘箱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真空尾气应优先冷凝回收物料,不易凝结的气体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2)采用喷雾干燥、气流干燥机等常压干燥时,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3)干燥过程应采用密闭进出料装置,难以实现密闭的,应将进出料口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进出料尾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4)采用厢式干燥机时,则需对相关生产区域进行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无组织废气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3.2.7 溶剂回收控制
(1)溶剂在蒸馏/精馏过程中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冷凝器应优先采用螺旋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高效换热设备代替列管式冷凝器,并有足够的换热面积和热交换时间。
(2)对于常压蒸馏/精馏釜,冷凝后不凝气和冷凝液接收罐放空尾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对于减压蒸馏/精馏釜,真空泵尾气和冷凝液接收罐放空尾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3)蒸馏/精馏釜出渣(蒸/精馏残渣)产生的废气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蒸馏/精馏釜清洗产生的废液须采用管道密闭收集并输送至废水集输系统或密闭废液储槽,储槽放空尾气密闭收集。
3.2.8 真空尾气控制
企业应优先采用无油立式真空泵、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等密封性较好的真空设备替代水喷射(蒸汽喷射)泵和水环泵,减压蒸馏、抽滤、干燥等过程所产生的真空尾气中VOCs浓度较高时,应在真空泵进出口设置气体冷凝装置,有效回收物料。
3.2.9 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废气控制
(1)企业应优先采用管道等密闭性废水集输系统代替地漏、沟、渠等敞开式收集方式,必要时加装压力释放阀或呼吸阀调节压力波动,释压排放气须有效收集。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
(2)废水处理系统尽可能采用密闭装置化处理技术,处理单元(调节池、厌氧池、吹脱塔、气浮池等)易产生VOCs废气应加盖密闭负压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3)板框压滤机处理污泥时,宜采用暗流式板框压滤机,并对相关生产区域进行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无组织废气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压滤后污泥优先采用密闭输送系统输送至封闭污泥暂存库。
3.2.10 固废(液)贮存系统废气控制和其他
(1)含VOCs的原料桶、包装罐、塑料袋,废液废渣密封罐以及固废密封望料袋等应储存于符合环保、设计、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密闭贮存系统中,采用负压排气将贮存过程产生的废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2)企业应优先采用双阀取样器、真空取样器等密闭取样装置,严禁观察孔人工取样,难以实现密闭取样的,取样口应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取样废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3.2.11 非正常工况废气控制
(1)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大收集处理力度。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应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
(2)化工装置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新建装置鼓励同步设计、施工与装置开停工、检维修过程中物料回收、密闭吹扫等相配套的设备、管线和辅助设施。
(3)生产装置停工退料吹扫过程应优先采用密闭吹扫工艺,吹扫气分类收集后接入回收或废气治理设施。
(4)生产装置停工检维修阶段,应采取密闭、隔离、负压排气或其他等效措施防止设备拆解过程中残余挥发性有机物料造成环境污染。
(5)生产装置开工进料时,应将置换出来的含VOCs废气排入末端治理设施进行净化处理。
3.3 末端治理
(1)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可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联合使用实现达标排放。用冷冻盐水进行冷却需加装温度控制系统。
(2)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热力燃烧或催化燃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3)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燃烧技术、蓄热催化燃烧技术。
(4)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含有机卤素成分VOCs废气,采用焚烧技术处理时应考虑二噁英等次生污染问题;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5)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6)企业应按照HJ/T397的相关要求在治理设施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和采样平合。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7)VOCs治理设施应保证在生产设施启动前开机,在生产设施运营全过程(包括启动、停车、维护等)保持正常运行,在生产设施停车后,将生产设施或自身存积的气态污染物全部进行净化处理后停机,VOCs治理设施宜与生产设施联锁。
(8)制药行业VOCs控制指标及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相关要求;煤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VOCs应根据生产产品种类暂按《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排放标准》(GB31571)相关要求控制;涂料、油墨及胶粘剂行业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相关要求。其余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化工行业暂按GB16297控制,待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3.4 环保管理
(1)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
(2)企业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见附件1)。纸质台账至少保存三年。
(3)对纳入重点监控源的企业,限期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从严核定排污许可总量,加大企业自测、监督性监测和监督检查频次;在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加大停产限产力度。
(4)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应监控并自动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风量、温度、压力、运行周期、报警等),监控数据应能够实时调取,炉膛温度等关键参数应可调取历史曲线。自动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
(5)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有行业自行监测规范要求的,按其要求开展,无行业自行监测规范的,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的要求进行,但最低监测频次不低于一年一次。监测内容应包括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VOCs浓度,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6)废气处理设施及厂界在线监测系统的设置要求另行规定。
4 实施步骤
(1)2019年底前,列入综合治理名单的企业应逐条对照本指南,进行自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本单位《*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一厂一策),并报当地分局备案。一厂一策内容应包括现状、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限等。
(2)2020年5月底前,企业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自行组织验收,并报当地分局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方案(一厂一策);
②一厂一策落实情况报告;
③监测报告(处理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
④工程方案及项目合同;
⑤VOCs环境管理台账。
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
VOCs企业治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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