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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晋城市发布《晋城市塑料制品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详情如下:
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规范晋城市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晋城市塑料制品行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环保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当本指南要求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晋城市范围内塑料制品行业,包括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292所包含所有行业,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以及塑料鞋制造行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塑料制品业。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压、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加工各种塑料制品的工业,以及回收的废旧塑料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产生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塑料薄膜制造。指用于农业覆盖,工业、商业及日用包装薄膜的制造。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指各种塑料板、管及管件、棒材、薄片等的生产活动,以及以聚氯乙烯为主要原料,经连续挤出成型的塑料异型材的生产活动。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指塑料制丝、绳、扁条,塑料袋及编织袋、编织布等的生产活动。
泡沫塑料制造。指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经发泡成型工艺加工制成内部具有微孔的塑料制品的生产活动。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指用吹塑或注塑工艺等制成的,可盛装各种物品或液体物质,以便于储存、运输等用途的塑料包装箱及塑料容器制品的生产活动。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指塑料制餐、厨用具,卫生设备、洁具及其配件,塑料服装,日用塑料装饰品,以及其他日用塑料制品的生产活动。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指塑料制绝缘零件、密封制品、紧固件,以及汽车、家具等专用零配件的制造,以及上述未列明的其他各类非日用塑料制品的生产活动。
塑化。指塑料在料筒内经过加热达到流动状态并具有良好可塑性的全过程。
改性。在通用塑料和工程塑料的基础上,经过填充、共混、增强等方法加工改性,提高塑料制品的阻燃性、强度、抗冲击性、韧性等方面的性能。
吸塑。一种塑料加工工艺,主要原理是将平展的塑料硬片材加热变软后,采用真空吸附于模具表面,冷却后成型。
注塑。一种塑料加工工艺,将塑料材料熔融,然后将其注入模腔。熔融的塑料一旦进入模具中,它就受冷却依模腔形成一定形状。
滚塑。一种塑料加工工艺,将塑料原料加入模具中,然后模具沿两垂直轴不断旋转并使之加热,模内的塑料原料在重力和热能的作用下,逐渐均匀地涂布、熔融粘附于模腔的整个表面,成型为所需要的形状,再经冷却定型而成制品。
吹塑。一种塑料加工工艺,热塑性树脂经挤出或注射成型得到的管状塑料型坯,趁热置于开模中,闭模后立即在型坯内通入压缩空气,使塑料型坯吹胀而紧贴在模具内壁上,经冷却脱模,即得到各种中空制品。
挤塑。一种塑料加工工艺,是指物料通过基础料筒和螺杆间的作用,边受热塑化,边被螺杆向前推送,连续通过机头而制成各种截面制品的一种加工方法。
发泡。发泡成型是使塑料产生微孔结构的过程。
3 总体要求
3.1源头控制措施
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料作为生产原料。进口废塑料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应具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的废塑料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GB16487.12-2005)要求。
3.2过程控制
3.2.1工艺装备要求
(1)抗氧剂、增塑剂、发泡剂等有机助剂应密封储存,热熔、注塑、烘干等涉VOC排放的各生产工序环节应在封闭车间内进行。
(2)塑料加工工艺应当遵循先进、稳定、无二次污染的原则,优先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和生产线。
(3)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添加剂的调节和装备的提升,降低各工序操作温度,降低生产过程VOCs的产生;优先采用水冷工艺。
(4)控制热熔温度,为防止热熔过程发生分解,在热熔过程中应对造粒机控制面板加热温度进行监控,防止加热温度过高。此外,为控制含氯塑料热熔过程释放含氯气体,其加热过程应低于185℃。
3.2.2废气收集
(1)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2)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3)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生产环节中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配料、干燥、塑化挤出等工序鼓励采用密闭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法做到密闭部分可灵活选择集气罩局部抽风、车间整体换风等多种方式进行。
(4)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3末端治理
(1)根据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酚醛、氨基塑料等各类型产品生产过程的有机溶剂挥发与高分子化合物热解所排放的VOCs特征,选择适宜的回收、净化处理技术。
(2)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工序废气需采用合理、有效的处理设施,保证废气达标排放。破碎、配料等工序应具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布袋除尘工艺。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回收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等技术处理废气时,应在前端设置降温、除湿、除尘等预处理措施。鼓励使用组合工艺,如多级喷淋吸收+蒸馏回收、冷凝回收+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水喷淋、吸附浓缩+蓄热式热力燃烧、吸附浓缩+热力燃烧、低温等离子+光氧化。
(3)净化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设施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净化设施应有详细的设计方案、工艺参数等。因净化设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应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产生的废气(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卤化氢等),吸收、吸附、冷凝、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应收集处理后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
(5)聚氯乙烯塑料制品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厂界监控点执行GB16297,无组织废气厂区内执行GB37822;其他塑料制品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执行GB31572,无组织废气厂界监控点执行GB31572,无组织废气厂区内执行GB37822,恶臭污染物执行GB14554相关要求。
3.4环保管理
(1)所有含VOCs的物料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物料的名称、VOCs含量、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人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2)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更换的吸附材料按危险废物处置;采用废气燃烧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使用催化氧化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催化氧化温度、催化剂用量、催化剂种类、更换周期。
(3)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国家出台行业排污许可规范或自行监测要求时从其规定。监测点位包括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各项废气污染源和污染物。
(4)对采用单一UV光解、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等技术的企业,加大企业自测、监督性监测和监督检查频次;在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加大停产限产力度。
4 实施步骤
(1)2019年底前,列入综合治理名单的企业应逐条对照本指南,进行自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本单位《*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一厂一策),并报当地分局备案。一厂一策内容应包括现状、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限等。
(2)2020年5月底前,企业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自行组织验收,并报当地分局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方案(一厂一策);
②一厂一策落实情况报告;
③监测报告(处理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
④工程方案及项目合同;
⑤VOCs环境管理台账。
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
VOCs企业治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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