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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12-06 08:55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邢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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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重点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军队、警务、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公交、客运、单位通勤车、出租、殡葬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它特定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对机动车实行2个车牌尾号一组(机动车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规则与北京保持一致。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外地牌照车辆与本地车辆同样受限行限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矿山、洗煤厂、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焊接、切割等;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④市主城区、县(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⑤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重点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军队、警务、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公交、客运、单位通勤车、出租、殡葬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它特定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对机动车实行2个车牌尾号一组(机动车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规则与北京保持一致。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外地牌照车辆与本地车辆同样受限行限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矿山、洗煤厂、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焊接、切割等;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④市主城区、县(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补充说明。

(1)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2)在实施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时,限行规则与北京保持一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3)在集中供暖达不到或不通管道天然气的区域,允许企业根据承担的居民供暖面积、供气量及保障下游企业基本用气安全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4)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对工作。市大气办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核准并向社会发布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信息。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级大气办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利用等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业企业,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五)制度保障。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落实保障。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开展“双随机”“回头看”等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预警期间履职缺位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清单外企业照常生产等,每发现一起算一个问题,纳入量化问责。对评价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进行复核,发现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等情况,立即降级处理。

(七)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八)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九)医疗卫生保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十)公众监督。建立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减少排放、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八、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1日内,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对本次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大气办。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等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备案。本预案在省大气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新安装CEMS 和DCS,或验收不满一年的企业,数据记录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应向所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或所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十、附则

(一)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工业企业减排清单每年修订一次。

(二)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3年12月邢台市首次制定了《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并由市政府正式颁布,2015年、2016、2018年均对《预案》进行了细化和修订。2019年我市《预案》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实行重点行业绩效评级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和《河北省十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的要求,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工业企业实际,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的涉气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部分重点行业,根据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标准、监控监测水平和运输方式等指标进行绩效评级,评价为A级的企业预警期间生产上不予管控、B级的企业预警期间实行适度管控、C级的企业预警期间实行严格管控。

二、建立正面清单管理机制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我市核查并梳理了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包括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清单、重点出口企业清单、战略新兴产业清单。对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在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无管控或适当管控措施。我市对正面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保障民生企业正常运转

将涉及居民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列为民生保障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政策,保证居民温暖过冬、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对化肥制造、饲料加工等涉农企业以及面粉生产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予以保障。

四、免停小微涉气企业

本次修订预案时,我市把污染物排放量小(年排放污染物小于100公斤)、污染物种类简单的涉气企业纳入小微涉气企业管理。小微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

五、取消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本次预案修订时,将启动红色(Ⅰ级)预警时对机动车的单双号限行措施,改为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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