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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污水治理进一步推进
二、《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
2019年7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放情况基本消除,运维管护机制基本建立;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治理初见成效;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明显减少。
一直以来,我国既存在着农村污水收集中黑水收集比例低的问题,也存在着厕所革命实施后,化粪池后端没有污水处理管网设备,甚至没有定期清淘制度导致政府和农民受困扰等问题。我国东西部人口密度、居住模式和经济发展差异巨大,各地方应该建立怎样的农村污水治理实施目标计划和如何把厕所革命及农村污水处理有序推进,如何因地制宜的选择技术和处理模式等问题,都需要中央层面的进一步明确和指出。
指导意见本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因地制宜做好厕所下水道管网建设和农村污水处理,不断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指导精神,科学合理地提出了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及“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先易后难、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并从技术模式、循环利用、标准制定、资金筹措、科技创新等方面给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厕所革命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统筹推进等任务。因此,《指导意见》对当下以及未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厕所革命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各级地方政府和环保企业指明了科学的行动方向和发展道路。
(详情点击:全文 | 九部门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2019年4月住建部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标准将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中,基本框架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污水处理、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
近年来,农村污水治理受到重视并发展迅速。在2007年,我国行政村中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占比不到3%,到2017年,已经接近25%。在产业不断发展过程中,需要有技术标准作为指导。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使配套标准适应发展的过程,还需要不断摸索。
我国较早关于农村污水治理的标准有《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和《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但条款都很简单,不能满足指导当前农村污水处理的需求。
新出台的《技术标准》的主要亮点:
1.确定农村污水的处理方法。结合当前农村需求和技术成熟度,结合“水十”的要求,该县是该单位。“标准”建议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此外,还借鉴国内外农村污水处理集中分散处理的经验,提出了生活污水处理,乡村污水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等城市污水管网的处理方法。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应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和技术流程。
2.设计水量和水质。不同地区农村生活习惯、生活水平、气候条件、水源、水资源结构的差异,导致农村污水排放和水质差异较大,难以给出具体的设计值。标准所列的数据范围仅在没有基本数据的情况下供当地参考。实地调查应是确定农村污水排放和水质的首要选择。
3.强调农村污水收集管网的重要作用。目前,农村污水处理强调技术和收集系统相对缺乏。过去,大多数参考城市排水网络设计,造成大量投资浪费。在“标准”中,对此提出了一些要求,并建议根据位移和坡度确定管道直径和流量,并制定管道和检查井的管理规定。
4.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参数优化。本标准对具体工艺参数进行了优化,以适应我国农村污水的特点。优化的主要依据包括总结国内工程近几年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厕所改造提出对厕所污水处理和资源利用的要求。
(详情点击:全文 | 住建部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12月1日施行)
四、《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当前,我国农村黑臭水体底数不清,分布面广,相对城市黑臭水体集中、连片分布,农村黑臭水体则比较分散;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体制机制不完善,技术支撑力量薄弱。
7月8日,生态环境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推动农村地区启动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开展排查摸清底数,选择典型区域先行先试,按照“分类治理、分期推进”工作思路,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补齐农村水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以打基础为重点,建立规章制度,完成排查,启动试点示范。到2025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到2035年,基本消除我国农村黑臭水体。
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2019年1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详情点击:生态环境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第三方治理正式提速
今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迎来利好消息。先是4月13日,财政部、发改委及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税收及资金政策方面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予以鼓励。紧接着,7月11日,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其中明确选择一批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火热升温,正式提速!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污染治理的一种新模式,即由“谁污染,谁治理”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
为推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落实,引导和支持我国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联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华环保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E20环境平台等单位于2018年11月面向全国开展了“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征集”活动,经过专家函审、答辩会审和现场核查,决定推荐“苏州工业园区融合式环保综合创新服务平台项目”等6个案例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
工业节水提上日程
六、《京津冀工业节水行动计划》
2019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京津冀工业节水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9〕197号,下称:《节水计划》)。
京津冀地区高耗水行业占比依然较大,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高耗水行业(钢铁、石化化工、纺织、食品、造纸等)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分别为37.4%、39.0%和59.5%。河北省高耗水行业用水量占工业总用水量的70%以上。一方面重点企业、大型企业普遍重视节水管理,但另一方面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很多没有专门的节水管理人员,节水基础能力较为薄弱。部分企业仍在抽取地下水。京津冀部分企业仍在大量抽取地下水,不符合国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要求。
随着产业结构持续调整、工业节水技术进一步普及、节水管理手段日益完善,京津冀地区工业节水仍有一定的潜力可挖。经初步测算,通过推广节水技术工艺、打造节水型工业体系,力争到2022年,京津冀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新水取用量,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下降至10.3立方米以下,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3%以上,年节水1.9亿立方米。
在上述工作背景下,按照《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战略部署,为切实推进京津冀地区工业节水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节水计划》,启动实施京津冀工业节水专项行动。
与此同时,为加快工业高效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提升工业用水效率,促进工业绿色发展,2019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编制完成了《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年)》。目录涵盖共性通用技术、钢铁行业、石化行业等13大类128项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
(详情点击:四部门:2022年,京津冀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3%以上!)
(详情点击:13大类128项!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年))
海绵城市有序建设
2019年4月,住建部近日发布公告,批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45-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新标历时两年,最终编制完成并正式对外发布。作为第一本行业内海绵城市国家标准,对于进一步规范引领海绵城市绿色发展,破解城市内涝困局,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作了规定。要求海绵城市的建设要保护自然生态格局,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理念系统谋划,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方法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目标。
根据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路线由传统的“末端治理”转为“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管控方法由传统的“快排”转为“渗、滞、蓄、净、用、排”,通过控制雨水的径流冲击负荷和污染负荷等,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目标。
传统做法过度依靠管网进行排水,切断了雨水的径流过程,使城市下垫面对雨水径流的滞蓄、渗透和净化的功能丧失,自然的海绵体功能消失。海绵城市建设改变了传统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充分发挥自然下垫面海绵体功能,既能缓解生态、环境、资源的压力,又能通过灰绿结合,降低工程造价和运维成本。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应遵循目标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对项目实施有效性、排水或汇水分区及城市整体海绵效应进行评价,按排水或汇水分区为单元统计,以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作为评价结果。
污水处理清洁生产有据可依
2019年9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的发布实施对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行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指标体系指导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对于企业端和政府端可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节能降耗,减轻企业的运营成本和政府支付压力,总体降低社会成本的投入。同时,通过再生利用企业对处理过的污水循环利用,提高了社会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一直以来,在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领域,国家及行业更加重视末端治理,针对出水水质的城市污水治理指标体系经过多年完善已相对成熟,而清洁生产领域则尚未涉及。
此次颁布实施的《指标体系》是首个适用于污水处理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是《清洁生产促进法》在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行业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这一《指标体系》适用于以城镇污水为主要处理对象,接纳的工业废水量不超过总处理水量的20%的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绩效评定等,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保领跑者等环境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对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清洁生产管理指标的确定和评级,指导和推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在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同时,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共抓长江大保护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2019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2%;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达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7%。
作为“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战场上的一场重要战役,长江“三磷”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也正式展开,为解决长江经济带部分河段水体总磷严重超标问题,消除部分涉磷企业造成的突出水环境隐患,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指导湖北、四川、贵州、云南、湖南、重庆、江苏等7省(市)开展集中排查整治。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长江“三磷”排查整治技术指南》,针对磷矿、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和磷石膏库5类重点,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三个一批”要求,即以饮用水源地等敏感水体以及人口密集区为重点,以符合行业政策为基准,依法律法规关停取缔一批,消除“三磷”行业重大环境风险;以实现达标排放和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核心,整治规范一批,提高全行业环境管理水平;以推动行业清洁生产和技术进步为导向,改造提升一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分别明确了关停取缔要求、规范整治要求和提升改造要求,以及企业各产污治污环节的整治要点。
意义重大的渗滤液技术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住建部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针对目前极为复杂的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标准的提出意义重大。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取消了原“初期渗沥液、中期渗沥液、后期渗沥液、封场后渗沥液”基本术语,增加“渗沥液主处理、渗沥液深度处理、渗沥液浓缩液”等本标准涉及的重要名字术语;2、将原标准“渗沥液处理工艺”章节细化为“总体设计”和“单元设计”两章;3、将原标准“4.3工艺设计”进行了详尽参数和要求的规定;4、新增“5.7高级氧化”、“5.8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技术”、“5.9浸没燃烧蒸发”等近年来新工艺设计的规定;5、将原标准有关臭气处理、污泥处理分别细化为“5.10臭气处理、5.11污泥处理”;6、将原标准“9应急处理措施”并入“工艺调试和运行管理”,并更名为“9工艺调试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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