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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减排总体要求
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III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市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应急减排措施是政府依据法律授权,是在非正常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控措施,不能把日常管理要求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7 应急减排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7.1III级响应(黄色预警)
7.1.1健康防护措施。市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及强度,如需外出的,建议选择防护性较好的口罩,遵照使用说明佩戴,应完全罩住鼻、口及下巴,保持口罩与面部紧密贴合;外出回家后建议及时洗脸、漱口、洗口鼻,脱掉外衣,减少污染;关闭好自家门窗,不吸烟,空气质量改善后及时开窗通风;家庭烹饪时开启抽油烟机,尽量避免煎、炸食物,烹饪结束后继续开启抽油烟机3—5分钟;家中安装有空气净化器的,建议开启,减少室内有害颗粒物的浓度。市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7.1.2 建议性减排措施。市宣传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市主要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凡达到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绩效分级A、B级指标,并通过生态环境部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备案的,按照对应级别实施减排。对C级及部、省、市三级未明确减排措施的行业,由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全市实际,研究确定减排措施(原则不能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实行“以热定产”或“按需定产”,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涉气企业按最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减排措施,按照清单“一厂一策”要求,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保障类企业减排量由其他企业分担;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生产线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禁止点火启炉;未纳入市级减排清单的其他污染源由各县(区)依据企业数量和排放量,采取具体管控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护坡喷浆等涉气作业,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涉气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停止生产、运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对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经市攻坚办研究同意,并报市攻坚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与其配套的商砼企业可继续为该工地供应混凝土,至本工序完工。施工工地在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建筑工地“八个百分之百”)基础上,结合空气湿度、温度等气象因素,实施科学喷洒,原则上施工工地裸露场地每日增加洒水1-2次,城市道路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机扫、洒水、喷雾等单项作业每日增加1-2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通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7.1.4 其他减排措施。禁止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加强管控清单内企业电力调度和管控。
7.2 II级响应(橙色预警)
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7.2.1 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最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相应的橙色(II级)应急减排措施。市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扬尘源减排措施。结合空气湿度、温度等气象因素,实施科学喷洒,原则上施工工地裸露场地每日增加洒水不少于2-3次,城市道路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机扫、洒水、喷雾等单项作业每日增加2-3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必要时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7.2.2其他减排措施。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7.3 I级响应(红色预警)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7.3.1 健康防护措施。市教育部门结合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7.3.2 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最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相应的红色预警(I级)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市公安部门可在城市重点管控区域设置单向交通、取消停车泊位等措施,加强易堵路段交通疏导,必要时可在城区使用单双号限行或其他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主要媒体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市民注意健康防护。非应急期间,经常性地宣传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环保生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散播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8.2 培训
市攻坚办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应急相关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8.3 演练
市攻坚办、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 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响应总负责人,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各级应急响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9.2 机制保障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指挥机制、会商预警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应急督查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9.3 能力保障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工作,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保障预警处置和平时督查检查、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按照每年2次的应急标准储备应急物资。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9.4 人员保障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专职人员应相对稳定,因工作分工或岗位调整的其继任者自动接替,人员调离时应及时补缺,并报市攻坚办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区)、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保证通信畅通。
9.5 预案保障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扬尘工地均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本单位实施方案或管控方案。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要向市攻坚办备案;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源企业的管控方案要向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列入减排清单的扬尘源编制的管控方案,要向所在的县(区)工程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备案。
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原石油工程公司参照本预案,结合自身特点,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所属企业管控方案,督促各企业认真落实,并报送市攻坚办备案。
10 严格责任追究
10.1 严格责任追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0.2 严格环境执法
对未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的单位和企业,市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国土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10.3 采取强制措施
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指令,强行施工或生产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或行业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应予配合。
11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单位工作职责
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主要涉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察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市林业局、濮阳供电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负责广告印刷、喷绘写真门店及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治理及应急管控工作,督导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油墨。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向市攻坚办报告预警建议,协同预警应急响应管控组发布预警信息;牵头开展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督促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工业企业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教育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县(区)、市直学校和幼儿园落实。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管控,对重点排放企业实施驻厂监管。
7.市公安局负责市城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限行和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等工作,并督促各县(区)落实。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商砼站的应急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
1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市城区露天焚烧查处及餐饮业油烟治理等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加强渣土车监管。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负责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和应急管控工作。
12.市水利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方案实施,并督导各县(区)落实。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城区外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并督导各县(区)落实。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直属医院、县(区)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直属单位、县(区)落实。
16.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县(区)、单位落实。
18.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散装水泥砂浆生产和运输的监管。
19.市联通、移动、电信公司负责各自通信信息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县区运营企业落实。
20.濮阳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
21.市纪委监察委负责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业内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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