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20日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
(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
(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
(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
(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汇总发布全省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上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对列入、移出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建立环境信用管理专栏,实时发布、更新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站、“浙江生态环境”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守法(300分)、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300分)、社会责任(400分)等三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
第八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企业环境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参评单位的环境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8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920分(含)~98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800分(含)~92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0分~80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0分及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
第三章 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拟认定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被列入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应当组织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可选择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介,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辖区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归集、上报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公正,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 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失信名单4项指标参与环境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5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不良环境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生态环境损害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
3.企业作出书面环境信用承诺。
(二)严重失信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移出。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第十七条对A级和B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八条对D级和E级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重点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二)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二)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九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 参评单位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参评单位发出提示信息。如参评单位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单位。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报备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原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参照本办法“严重失信名单”有关要求执行。
附1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注:1.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率: 企业自动监控联网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小时数占应联网小时数总和的比例(相关数据取自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
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质量: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评价方法(试行)》(浙环办函〔2018〕168号附件2)进行评价,企业存在多个排放口的,按照各排放口自动监控运行质量的加权平均值计。
3.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13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对季度内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属实天数达到20%以上的,列入季度严重超标企业名单进行通报。生态环境部对此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机构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注: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机构环境信用等级、指标有效期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与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宁波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全文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详情如下: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扩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范围和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场景应用贯通使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提高监测数据和服务质量,营造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研究起草了《宁
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企事业单位(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试点范围包含太原市、忻州市辖区范围内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支持和鼓励太原市、忻州市辖区范围内未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其他企业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指南》(黔环通〔2019〕181号)精神,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2022年度全省944家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了环境信用评价,形成了《2022年度全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并计划在2023年6月,向社会公布2022年度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加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充
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浙江正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贵州省政府关于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守法生产和绿色发展,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2019—2021年度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了环境信用评价,并于近日向社会发布。省共2325家(次)企业参评,其中,
10月24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文如下:
4月12日至13日,生态环境部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讲话。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刚出席会议并致辞。黄润秋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谋划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发生历史性、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检验检测赋能产业升级行动方案》,其中提出,推进绿色化转型。结合钢铁、化工、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要求,完善绿色低碳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助推生产工艺改进和新产品研发。加强新型储能、氢能、新能源汽车、光伏等领域全产业链检验检测能
全球精密科学仪器专业供应商、国内生态环境监测综合服务商——皖仪科技,二十一载实力沉淀,未来发展不忘初心,协同减污降碳,助力低碳战略,践行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春风又拂面,邀您携手再赴皖仪之约,皖仪科技环境新品发布会将于4月10日13:00-14:30与您不见不散!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水质水温的测定传感器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就《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环监测〔2024〕17号,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未来五年,现代化监测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到2035年,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建成。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
3月13日,“先河环保”AAA级知名商标品牌授牌仪式在石家庄举行。中华商标协会会长马夫,知名商标品牌工作委员会执行副主任王向明、秘书长臧文如,先河环保联合创始人、副董事长陈荣强等出席活动。AAA知名商标品牌系依据《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规范》(T/CNTA002—2022)评选产生。该规范是由中华商标协会牵
为加强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优化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办公厅3月13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用于规范和指导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体系项目表由序号、指标、标准类型及标准项目名称、建标理由、状态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的体系建设和具体标准制定、实施、评估及废止(修订)。其中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省生态
3月1日下午,湖南省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监测数据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在长沙召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盛才出席会议,会议由厅监测处处长金杰坤主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何海军作工作部署,省中心在家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会议就全省生态
4月17日,哈电集团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成功签订浙江永嘉4台300兆瓦抽水蓄能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签约仪式在浙江省杭州市进行,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院长时雷鸣,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翔,哈电电机党委副书记
2024年,随着浙江强力推进三个“一号工程”和“三支队伍”建设,全省经济运行开局平稳,各行业延续正增长态势。近期发布的用电数据显示:浙江一季度全社会用电量1446.8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16%,实现开门红。(来源:微信公众号“浙电e家”)具体如何?随小e一起了解下。核心概览浙江一季度全社会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7日综铁科技建设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公告如下:综铁科技建设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招标公告(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CRZX2024-GK-0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受建德综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
4月9日,浙江启动电力现货市场第6次结算试运行工作,标志着该省电力现货结算试运行时隔两年半重新启动。2019年,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导下,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组织开展了首次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截至2021年12月,该公司累计开展5次现货结算试运行,为保障浙江电力现货市场未来长期稳定运行打好
近日,从国家电网公司获悉,由国网浙江电力产业发展公司主导编制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4部分:分布式光伏》正式发布实施,填补了国内分布式光伏施工建设安全规程的空白。4月10日,国网金华金东供电分公司员工来到中外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春季光伏电站体检特巡。周宁摄分布式
4月16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发布《武义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8年)》。文件指出,全县允许依规定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县域内桃溪镇4万千瓦农光互补项目已经投入
一图读懂|《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
4月14日凌晨,浙江宁波洞桥垃圾焚烧发电新建项目中央控制室灯火通明,人头攒动。3时06分,随着调试总指挥“开始点火”指令的下达,1号焚烧炉炉膛内瞬间燃起金黄火焰,锅炉点火一次成功,标志着项目正式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为机组通过72+24h满负荷试运和按期投产奠定了坚实基础。洞桥垃圾焚烧发电新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4月16日,浙江瑞安市江北、江南污水处理厂污泥消纳处置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总预算1452万元,分为两个标项,标项一瑞安市江北污水处理厂污泥消纳处置采购项目,预算1056万元,标项二瑞安市江南污水处理厂污泥消纳处置采购项目,预算396万元。详情如下:项目概况瑞安市
日前,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杭州市级太阳能光伏补贴到期的公告》,公告称,杭州市级太阳能光伏补贴政策于2020年9月10日正式上线“亲清在线”,对杭州市境内2014年至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的613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光伏地面电站发放光伏发电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止。截至2023年11月3
日前,浙江金华市婺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婺城区个人、村(社)分布式光伏建设工作专项奖补资金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50元/kw,补贴时间为2024月1月-10月并网的光伏(以供电提供的并网日期为准,按先并网先补助的原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