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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正式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通过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全国碳市场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美国环保协会(EDF)积极支持《暂行规定》的发布并发表系列文章,通过新旧对比、中外比较,系统分析这一“规定”对即将全面启动的全国碳市场的贡献作用及对未来即将出台的规章制度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本文是系列文章的第二篇(首篇:EDF解读碳交易会计规定 | 变与不变)。目前,无论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EU ETS)还是美国的区域性碳市场,都没有形成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统一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会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FASB)一直致力于研究并制定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并且成立了专门的“污染定价机制(Pollutant Pricing Mechanism)”项目组推进开展相关工作。本文将从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以及对财务报表影响等方面,对比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准则和《暂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碳交易会计准则的政策建议——从长期来看,建议参考国际经验,要求重点排放企业在实际排放超过持有配额时确认负债,并且对免费分配的配额进行会计确认,同时运用公允价值代替历史成本进行会计计量,从而提高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助力企业进行及时和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和碳资产管理,并为逐步开发碳排放配额的金融属性(例如碳资产抵质押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EDF将于近期推出碳会计规定解读系列第三篇,总结欧盟碳市场相关经验,探讨碳排放权交易税务处理办法,并结合《暂行规定》提出政策建议。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准则发展的历史进程
IASB下属的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04年正式发布了碳排放权总量与交易体系下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准则(见表1)。但是,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认为IFRIC3规定的碳排放权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与财务报告基础不一致;且IFRIC3中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收益,遭到了控排企业的强烈反对。因此,IASB在2005年撤销了IFRIC3指南。
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FERC)在1993年针对排污权的会计确认原则、计量依据和报告内容等相关问题公布了文件,但是由于无法解决历史成本模式下企业免费获得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而被撤销。FASB在2003年推出EITIF03-14草案,尝试建立以总量控制为特征的碳排放交易会计核算体系,但最终由于该草案与当时的基本会计准则之间存在严重冲突而搁浅。
在此之后,IASB再次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理事会的议事日程并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FASB)进行联合研究,虽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但IASB和FASB在配额与负债的计量应保持一致,且应在初始及后续计量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国际经验总结及对比
会计科目设置
国际上对于将碳排放配额确认为“资产”已基本形成了统一意见,但是对于对应的资产大类下的具体分类并未明确,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和存货(见表2)。
无形资产——IASB IFRIC3
国际排放交易协会(以下简称IETA)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EU ETS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六成的EU ETS企业选择将碳排放权以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计量。但是,以无形资产计量碳排放权配额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由于碳排放配额有一定的金融属性和流动性,以无形资产科目计量不能准确对交易或投资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此外,碳排放权与我们所熟知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赋予企业在特定领域一定的权利不同,碳排放权配额并不是赋予企业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而是一种许可或免受超限额排放惩罚的一种形式。鉴于此,IASB在其2015年“碳排放权交易”项目的讨论文件中提出,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单独设计一个子科目用来确认和计量碳排放权配额并开发一个区别于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新的会计计量方法,目前该项研究尚未取得研究结果。
金融资产——英国会计准则第13号(FRS 13)
IASB明确指出,碳排放权配额不符合IFRS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首先,碳排放权配额的本质不是权益工具;其次,碳排放权配额本身并不代表具有现金收益,或者可以获得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益;第三,碳排放权交易配额不是衍生品,不要求初始投资也不会在未来的某个约定时点交割。目前在EU-ETS中,虽然EUAs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受欧盟金融市场法规(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 MiFID)的规范和约束,但欧盟委员会已特别说明这并不意味着EUAs可以在进行会计核算被认定为金融资产。
存货——FERC观点
根据存货的定义,“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有形资产”,碳排放权配额的本质属性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首先,碳排放权配额与存货的有形资产要求不符;其次,存货定义中提到的有形资产针对的是企业以出售经营产品为目的而需要持有的各类材料、在产品及产成品等,但是多数企业持有碳排放配额主要是以履约为目的,而不是以出售为目的。
对比
《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并且期末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下列示,并没有将碳排放权配额归类于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三种科目中:
相较于 “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大类进一步体现了碳排放配额的流动性;
相较于“金融资产”,“流动资产”弱化了碳排放配额的金融属性,有利于在全国碳市场建设初期降低企业进行交易和履约的复杂程度,强调了配额的政策工具定位。
相较于“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的设定更贴近碳排放配额可用于交易、履约而并非用于企业产品生产的特性。
账务处理
EU ETS计量方法总结
IASB在2015年6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项目讨论文件中,对目前EU ETS企业三种碳排放会计计量方法从初始确认、后续计量以及负债处理等三方面进行了总结和横向比较(见表3)。
对比
方法一和方法二与《暂定规定》的对比。方法一、二的账务处理原则和方法基本相同,唯一的差别在于排放负债计量方式,与2019《暂定规定》相关内容对比发现主要差异点如下:
免费分配配额账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而方法一、二中则将免费获得的配额按照注登系统签发日当天的市场价格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同时确认为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购买及出售配额的账务处理。在配额购入时点的账务处理方面,《暂行规定》和方法一、二原则相同,即按照实际购入成本借记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方法一要求对在出售以及履约时按照公允价值对企业所持有的配额进行计量并按照差额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暂行规定》则强调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
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并不要求企业由于碳排放进行任何负债的确认,而方法一、二要求在企业实际排放发生时即确认对应的负债,同时摊销政府补助并确认排放的费用,账务处理较为复杂。•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及账务处理。根据《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于出售免费配额的所得将直接通过“营业外收入”进入利润表,而方法一、二则是首先通过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确认以及政府补助摊销等相关调整再进而影响利润表。
方法三与《暂定规定》的对比。方法三的主要特点在于期初对政府免费分配的配额记为表外业务,不进行账务处理(因为免费分配的配额成本为0),而只对购买的配额按照实际支付价格入账,在这一点上与《暂行规定》原则基本一致。主要差异在于:•在企业实际碳排放量超过持有的配额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将超过部分确认为负债(与2016年《征求意见稿》原则相同)。
分析和建议
从会计科目的设置来看,《暂行规定》将碳排放配额初步归类于“其他流动资产”而并没有参考目前国际上主流的科目设置方式(例如无形资产),这一规定较为符合我国碳交易的发展现状和碳排放配额的属性,突出强调了碳排放配额作为可交易资产的流动性,并且新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为今后根据碳市场发展做出该项目下相关规定的补充和调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考虑到不同区域碳市场在未来进行链接的可能性以及我国航空企业未来可能参与到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机制,建议碳市场主管部门及财政部根据碳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积极与IASB及相关单位对接并参与讨论和研究,明确碳排放配额的资产分类。从账务处理的角度来看,关键差异在于以下三点:一是是否将企业的实际排放或者超额排放确认为企业当期的负债;二是是否对免费分配的配额进行账务处理;三是是否参照当期配额公允价值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由于全国碳市场建设和运营还处于初期阶段,重点排放企业内部对于参与碳交易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设计和管理体系,因此企业定期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负债的计量存在一定的困难,会给企业运营增加负担并降低其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但在长期来看要求重点排放企业定期(例如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对实际排放进行核算并在超额排放时确认负债将有利于其进行及时和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和碳资产管理,也是有利于市场透明度的提升。
随着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的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和活跃程度也将进一步上升,为了进一步明确碳市场价格形成对于企业运营和项目投资的影响,应借鉴国际经验对免费分配的配额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明确其价值,同时为逐步开发碳排放配额的金融属性(例如碳资产抵质押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达到一定的市场活跃度时,应进一步考虑运用公允价值(当期市场价格)代替历史成本在配额交易以及履约等时点对企业所持有的配额及负债进行计量,从而提升企业对于碳市场的关注度以及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真实碳价的发现,有助于提升市场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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