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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年央视3.15晚会的第一枪,爆的就是医疗垃圾、医疗废物的黑色产业。
输液瓶、输液袋、一次性注射器、血包等多种医疗废物,这些本应该被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医疗废物,在河南、山东、陕西等地,竟被加工成了破碎料,被用作生产玩具、蔬菜网袋、洗脸盆、方便袋、一次性水杯…
触目惊心,人神共愤!
我们每个人都曾经是小孩,玩过玩具,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父母,要给我们的小孩买玩具;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都需要买菜、洗脸、喝水…
医疗垃圾、废物做成的玩具、日用品,刺激着我们每个人的神经。
医疗废物黑色产业的出现,只有这些小小的加工厂一个环节,医疗垃圾、医疗废物来源是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不当不但要承担社会公德的谴责,更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值得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重视。
本篇目录
一、医疗废物管理、处置的法律规范
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应当注意的问题
1.什么是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谁?
3.医疗废物能否转让、买卖,交由那个单位处置?
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5.医院医疗废物存放时间和地点有什么要求?
6.医院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和资料保管年限?
三、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不当涉及的刑事罪名与分析
1.环境污染罪
1)案例
2)罪名解析
2.买卖危险物质罪
1)案例
2)罪名解析
一、医疗废物管理、处置的法律规范
目前,关于医疗废物的管理、处置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6个法律规范: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6.《传染病防治法》(2013)
二、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什么是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2.医疗废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谁?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
3.医院医疗废物能否转让、买卖,交由那个单位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医院医疗废物存放时间和地点有什么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6.医院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和资料保管年限?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不当涉及的刑事罪名与分析
(一)环境污染罪
【案例】医务人员将医疗废物销售给无资质的人员,被判犯环境污染罪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01刑终108号
法院查明:
2005年2月28日至2013年12月,被告人俞某乙担任C医院(以下简称C医院)清洁部主任,清洁部负责医疗垃圾的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等工作,被告人俞某乙全面负责清洁部的工作。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2010年左右至2013年12月期间,C医院将已使用的盐水瓶出售给无证从事废品收购的被告人王某某。其间,被告人俞某乙明知装盐水瓶的垃圾袋中混有针筒、针管、输液管、皮手套等医疗废物,系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交由有专门处理资质的杭州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处置,但仍将混装有上述医疗废物的废品出售给无处理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随后将上述医疗废物运至其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某村的废品收购点。
而后,被告人王某某雇佣他人对其废品收购点堆放的针筒、针管、输液管、皮手套、盐水瓶等进行分类整理,并于2013年1月左右至12月左右将整理出的12吨左右医疗废物出售给无证从事废品收购的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再将上述医疗废物运回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出售给同样无证从事废品收购的丁某1(另案处理)等人并从中获利。
2015年6月,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检查,从废品收购点的东侧及北侧查获针筒、针管、盐水瓶等医疗废物12吨左右。2016年3月,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在对被告人王某某废品收购点南侧的堆放物(70吨左右)进行处置时,在顶端盐水瓶下发现用黄色医疗垃圾袋及黑色普通垃圾袋包装的A医院已使用过的针筒、针头、输液管、玻璃安瓿、输液(瓶)袋(部分还插有针头)等医疗废物13.9吨左右。
经杭州市余杭区卫生监督所认定,上述针筒、针管、输液管、医用手套、与针筒、针管、输液管等废物混放的药水瓶等是医疗废物,与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输液袋、引流管、残存药液的安瓿等医疗废物混放的堆放物,应认定为医疗废物。经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认定,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医用针头、缝合针、玻璃安瓿、废弃的一般性药品等废物(属于医疗废物)及其混合物应认定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是危险废物。
法院判决:
被告人俞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审维持。
1.刑法定义
环境污染罪(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二)买卖危险物质罪
【案例】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人员未将将医疗废物作无害化处理,私自将医疗废物贩卖给他人,被判买卖危险物质罪
肇东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肇法刑初字第308号
法院查明:
远某某联系到哈尔滨市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的司机周某某、张某某、张某,并以每市斤人民币0.3元的价格从其手中收购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2014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将从医院回收的医疗废物未送回公司作无害化处理,私自将医疗废物分两次贩卖给远某某共计约1000市斤,获赃款人民币340.00元。同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将从医院回收的医疗废物未送回公司作无害化处理,私自将医疗废物贩卖给远某某共计约1000市斤,获赃款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某将从医院回收的医疗废物未送回公司作无害化处理,私自将医疗废物分两次贩卖给远某某共计约500市斤,获赃款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3月28日,肇东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王某某、远某某生产厂房查封,并收缴医疗废物11.5吨,之后将案件移交肇东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在该厂房内收缴待加工的医疗废物11.84吨,已粉碎后的医疗废物7.88吨。
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某犯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刑法定义
非法买卖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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