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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问题分析(三)——主体责任(民事、行政)

2020-02-13 11:35来源:法绿视界关键词:医疗废物固体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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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中的主体责任——民事及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医疗废物的收集、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等程序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以及《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全文等法律规范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责令收回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行政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等。

原标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问题分析(三)——主体责任(民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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