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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完善建议
1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
一是尽快制定我国应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法规,对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作出专门性、便于执行的规定;对我国现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加对疫情期间各主体在医疗废物处理中的要求和责任的规定。
二是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应政策法规或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对城镇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区域产生的病毒防护用品、特殊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定性、处理标准及方式,主体责任及边界,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等问题予以明确,做到各地执行和监管口径一致。如:已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将此类固体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小区为单位设置专门存放废弃口罩的专用垃圾桶;加强对小区居民的宣传力度,要求小区居民不将此类固体废物与一般生活垃圾混同丢弃[1]。
2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及无害化处理
第一,进一步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地位和职责,加强各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尽快排查新冠肺炎疫区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暂存场所、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范及标准文件的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敦促整改。
第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一线员工及保洁人员的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培训,并形成培训记录,定期报送主管部门。
第三,持续对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能力进行合理评估,建立日常汇报、监测监督等管理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能力和处置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监督,形成定期汇报、定期监测、定期监督的监督管理机制,时刻掌握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能力和处置情况的变化,及时统筹协调。
3保障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能力及效果
首先,相关主管部门在摸排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及处置能力时,对各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评估和研判,对已经具备或通过改进可具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可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医疗废物经营许可手续的豁免,解决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主体的环评及经营许可责任风险,保障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
其次,建立定期汇报制度,要求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主体定期汇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污染防治及人员防护情况;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定期对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及时报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和卫生健康监测。
4建立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医疗废物全链条联合处置机制
可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工作部署和安排[2],由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与同级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建、供水等部门建立疫情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共同成立疫情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工作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汇总信息,制定工作计划,形成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全链条协同处置体系。进一步明晰各部门职责,加强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协同性、高效性。
结语
疫情之下,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是关涉到生态环境保护和疫情防控的重大事项,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文件,为打赢新冠肺炎防疫战指明了方向、奠定了胜利的基础。笔者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唯有从自身所从事的专业角度,梳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分析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抗击疫情贡献力量,共克时艰。同时,因完成仓促,加之当前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文件不断制定和出台,本文在规范梳理上难免存在疏漏和不完整之处,笔者会持续关注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及出台的最新进展,及时对文章进行更新和完善。
注释
[1]全国人大代表:疫情期间普通公众丢弃的口罩应按危险废物处理2020-02-02.
[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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