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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提升土壤环境质量,确保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空气、水、土壤、蓝天等自然资源用之不觉、失之难续”,部署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制定了《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北省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力推动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央和省推进净土行动的部署要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聚焦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打好组合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加强基础调查,全面掌握土壤环境污染状况
(一)深入推进农用地详细调查。在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2021年底前,组织完成对高风险区域和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重点区域农用地的深度调查和重点监测,精准掌握土壤及农产品超标物质和污染程度、来源、范围与风险水平,推动实施农用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全面了解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2020年底前,完成企业用地调查数据分析评价,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矿局等)
三、保障吃得放心,切实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控
(一)加快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依据农用地详查成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自然资源厅等)
(二)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三)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污染耕地应以安全利用为原则,优先采取农艺调控、轮作间作、低累积品种替代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严格管控类耕地要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或必要的治理修复等措施,切断或阻隔污染物对食用农产品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对确需实施治理修复的污染耕地,要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并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2020年底前,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面积不低于47.4万亩。(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四、保障住得安心,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
(一)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土壤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要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二)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2020年底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科学设定开发时序。(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回收、转让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当地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四)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坚持预防与治理同步推进,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统筹谋划治理修复工作。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对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与修复施工期间,要加强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应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防止污染扩散。(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
五、保障饮水安全,加快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一)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依托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和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2020年6月底前,完成白洋淀流域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地矿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二)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安全。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推进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万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进行排查。(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
(三)加强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降低地表水、土壤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土壤污染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内容。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2020年底前,试点县(市、区)完成地下水污染分区划分。(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六、聚焦重点领域,有效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一)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控,继续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加强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
(二)加强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三)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对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推动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
(四)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监管。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加快推进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运营、管理单位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档案,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提升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统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规范和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2020年底前,全省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积极推进雄安新区“无废城市”示范建设。(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石家庄海关,雄安新区管委会等)
(六)加快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加快推进雄安新区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和石家庄市栾城区、辛集市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政策机制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科学、高效、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控体系。2020年底前,先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石家庄市政府、辛集市政府等)
七、突出能力建设,构建土壤环境管理支撑体系
(一)强化土壤环境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推进土壤环境学科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全省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修复实用技术体系。建立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二)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制定全省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省、市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强人员力量,提升装备水平。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水利等部门现有资源,2020年底前,建成职责明确、优势互补的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
(三)创新污染防治政策体系。探索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加大各级财政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结合财力和我省实际,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对实施替代种植或轮作休耕的农民按规定渠道给予资金补助。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等)
八、严格考核管理,压紧压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科学合理设定工作目标,制定责任清单,落实落细责任人、责任单位、进度安排,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治理效能水平,确保不折不扣完成任务。(责任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等)
(二)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各级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计划,创新监管手段和检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石家庄海关等)
(三)严格目标评估考核问责。各地要对《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采取公开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有关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职尽责、监管缺失、工作不力,导致土壤污染重大风险,以及评估考核中篡改、伪造数据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等)
(四)加强宣传与公众监督。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依法公开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实行有奖举报,激励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破坏土壤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
附件:重点任务分解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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