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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鹏宇再生资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2-14 11:40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再生资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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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鹏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74028170E

法定代表人:何秀德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号小区(市政大道旁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了执法监督监测。检查发现,你公司租赁原清远市北辰塑料物资有限公司生产场地当仓库而实际用来进行废旧电机的拆除,原材料和废旧五金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部分露天堆放含油废旧五金经雨水冲刷产生的废水经雨水收集管道收集后排至清远市北辰物资有限公司地埋式的污水处理池,与生活污水经沉淀后对外排至市政管道。

以上事实有 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19年7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VC19-0164)、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已于2019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听告〔2019〕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清远市鹏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工人是在北辰塑料物资有限公司场地整理收拾工具;二是因当时卸货数量大,一时未将全部货物整理到雨棚底下遮盖,8月下旬已对露天堆放的问题进行整改,货物已全部放置于雨棚下遮盖;三是公司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十万行政处罚难以承受,望酌情处理。你公司将全部货物整理到雨棚下遮盖,考虑你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讨论决认为你公司的申辩理由成立,决定将行政处罚金额减为人民币叁万元。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听告〔2019〕29号)、2019年10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清远市鹏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租赁原清远市北辰塑料物资有限公司生产场地当仓库的场地不得进行废旧五金拆解,恢复原状;

2.立即停止并改正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3.对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新城北江支行

户名:其它代理业务资金—清远市非税收入过渡清算户

账号:201802091190001221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清远大厦704

邮政编码:511515 联系人:冯松

联系电话:0763-3877915 传 真:0763-337486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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