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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号),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征求各相关单位书面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主编单位。
联系方式:叶红玉,电话:13857197071,传真:0571-87999782;邮箱:yehongyu98@hotmail.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09号,邮编:310007。
附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 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 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的要求,标准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和技术研究成果,并结合实际经验,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6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禁止排入的污水、排入的污水控制、取样与监测。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执行过程中,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09 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排水户的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能力和作用,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排水户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中涉及的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0.1 农村生活污水
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2.0.2 排水户
是指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0.3 接户井
是指汇集农村生活污水、作为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的分界的检查井。
3 基本规定
3.0.1 规定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前的规划要求,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区域内排水户的污水,综合分析经济技术可行性,对可接入污水尽可能接纳。
3.0.2 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下简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范围,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是必须接纳的,在集中处理设施有能力有处理余量情况下,应考虑接纳集中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的污水。
3.0.3 规定了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的接纳处理范围要求。对现有设施应根据已有能力接纳排水户污水,而对建设改造的设施,要求在设计、施工和验收等过程中,充分考虑接纳覆盖范围内排水户的污水。
3.0.4 区分了排水户的污水的性质。按污水性质分为禁止排入的污水和可以排入的污水。禁止排入污水包括含 GB 8978 中一类污染物废水、有毒有害废水、工业废水等,具体见第 5 章节。可以排入污水指除禁止排入污水以外的排水户产生的污水,但要求在一定的水质和水量范围内方可排入。
3.0.5 规定明确了禁止排入的污水不得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由于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该类废水处理能力有限且会影响对其他污水的处理效果,因此禁止排入。按本标准第 5 条的技术要求进行否决性判断。
3.0.6 规定了明确可以排入污水的鉴定方法。要求经过水质、水量的测定和计算,确定是否在处理设施能力范围内,按本标准第 6 条的技术要求进行允许性判断。
3.0.7 规定了对排入污水的具体要求。按照 4.6 鉴定方法鉴定,当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质、水量在处理设施能力范围内的允许接入;当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质、水量在处理设施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允许接入。其中水质主要考虑处理设施能否具备处理,水量主要考虑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当处理设施余量有限时,按先后顺序接入排水户,排水户污水未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前应按要求自行处理。
3.0.8 规定了允许排入污水的接入方式和对该类排水户的要求。判断为允许接入的排水户,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接入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方可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期间,排水户应规范污水排入的相关行为的全过程,不得对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冲击,要求污水排入过程均匀稳定。
3.0.9 判断为不允许接入的排水户,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
4 禁止排入的污水
4.0.1 禁止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工业污水。
4.0.2 禁止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含有GB8978中一类污染物的污水。
4.0.3 禁止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和污水。
4.0.4 禁止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具有剧毒、易燃、易爆、恶臭等可能危害处理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质。
4.0.5 禁止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易凝聚、沉积、造成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堵塞的污水或物质。
4.0.6 禁止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含有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的污水。
4.0.7 禁止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4.0.8 禁止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含有餐厨废物、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污水。
4.0.9 禁止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含有病原菌、病死动物的污水。
5 排入污水的控制
5.1 水量的控制
5.1.1 排水户合计排入处理设施的日累计污水量不得超过处理设施的设计日处理量减去在排水户污水排入前实际处理量计算所得的剩余处理量。
5.1.2 日累计污水量的排入流量的控制应按照处理设施的运行要求进行设置,不得冲击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5.2 水质的控制
5.2.1 表中 9 项常规性监测指标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7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等确定。
餐饮废水、食品腌制污水及洗涤行业污水分别携带的动植物油、氯化物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不属于农村生活污水的特征指标,处理设施对该类污染物不具备良好的处理能力,过量排入甚至会造成设备的损伤、出水不达标,因此提出控制要求。
5.2.2 表中取值参考《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GB/T 51347)、《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同一指标存在不同参考数值时按较大值取值,以便更多污水可接入处理设施。具体数值参考来源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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