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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20-03-02 08:40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键词: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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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2020年修订版)

为完善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属地负责,区域统筹;部门联动,强化落实”原则,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一、预案体系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盟市预案、区直有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

各盟市预案必须包括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

设立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有关区直单位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

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清单附后。

三、预报预警

(一)条块管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传输影响、城市地貌特征等情况,分设两个重点控制区,实行条块结合管理,即盟市行政区+重点控制区。

区域一: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和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准格尔旗。

区域二:包括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鄂尔多斯市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和骆驼山矿区、棋盘井矿区、黑龙贵矿区。

(二)监测预报

监测。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蒙古气象台,对未来3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会商。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可采取视频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2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三)预警分级

全区统一预警分级,由低到高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三级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四)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自治区政府、盟市政府要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1.盟市预警

盟市设置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三级预警。当单个盟市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盟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按响应级别启动预警,并执行相应应急措施。

2.自治区预警

自治区设置橙色(Ⅱ级)、红色(Ⅰ级)二级预警,当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自治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按响应级别启动预警,盟市同步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可提高预警级别),实行盟市、旗县(区)、区直单位、企业应急联动防控。

(1)区域一

橙色预警:预测区域内三个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区域内三个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区域二

橙色预警:预测乌海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乌海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分区不分割,当三个及以上相邻盟市发生重度污染时启动自治区预警

橙色预警:预测各相邻盟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各相邻盟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五)预警调控

从高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降级: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预警降级或解除应提前发布信息。

(六)预警审批

当预测达到自治区预警条件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批预警信息。

发布自治区橙色预警,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发布自治区红色预警,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自治区预警解除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

盟市预警发布和预警解除信息的发布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各盟市政府自行确定。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盟市预警时,属地盟市、所辖区县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启动橙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盟市、旗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区域启动红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盟市、旗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个及以上连片盟市启动橙色预警时,接到预警的盟市、旗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三个及以上连片盟市启动红色预警时,接到预警的盟市、旗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盟市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将所有涉气企业(工程)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行绩效分级管理,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

(2)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避免“一刀切”。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要分别达到全社会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内蒙古电力集团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负责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

5.应急联动

(1)自治区Ⅱ级响应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农牧厅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自治区Ⅰ级响应

在自治区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督查事发地政府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区直单位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6.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盟市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各盟市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支持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安全保障

各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市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各盟市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各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盟市、旗县(区)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盟市、旗县(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

各盟市政府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预案要求,修编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应同时向盟市、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有效管用。加强对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利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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