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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扬尘污染防治不达标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2020-03-04 11:12来源:河北住建厅关键词:扬尘污染防治复工复产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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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开(复)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加快组织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落实安全生产条件验收的同时,对开(复)工工程进行逐个验收,达不到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复)工。

通知提出,开(复)工验收过程中,要重点检查裸露地面、粉状粒物料遮盖防尘网目数是否达到2000目/100平方厘米要求,块状物料遮盖防尘网目数是否达到800目/100平方厘米要求,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是否规范并稳定联网运行,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并封闭或严密遮盖,土石方作业是否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落实等情况。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开(复)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0﹞38号

各市(含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工作要求,在加快组织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同时,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现就全面做好建筑施工开(复)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宣传贯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把开(复)工前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抓早、抓细、抓实。要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在落实安全生产条件验收的同时,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对开(复)工工程进行逐个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复)工。达不到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复)工。

二、严格执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将“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向辖区内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宣传《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督促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好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开(复)工验收过程中,要重点检查裸露地面、粉状粒物料遮盖防尘网目数是否达到2000目/100平方厘米要求,块状物料遮盖防尘网目数是否达到800目/100平方厘米要求,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是否规范并稳定联网运行,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并封闭或严密遮盖,土石方作业是否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落实等情况。要通过示范引领、狠抓整改、严管重罚等手段,加大整治查处力度,确保施工工地达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三、强化管理,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做好开(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对在建工程认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防止走过场。

四、实施网格化监管,及时制止扬尘污染行为。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要求,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积极探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县(市、区)政府、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组织作用,结合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以及建筑工地分布等实际,按照“分片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对辖区建成区内全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网格化监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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