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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总体要求
(1)强化应急响应督查。启动应急响应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查;各成员单位派出督查组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
(2)细化应急响应预案。各成员单位、各功能区、各镇街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需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调整清单的需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亮化减排措施。企业应急预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企业应急响应预案需报我局备案。
4.3.2分级响应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市教育体育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等措施。市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市卫生健康局通知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玻璃企业通过提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效率减排20%;水泥(含水泥熟料生产、粉磨站、水泥制品、混凝土等)全部停产;C级铸造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C级涂料制造企业所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C级制药和农药制造企业停产30%及以上;砖瓦窑行业(仅焙烧窑)中使用非隧道窑的企业停产;耐火材料行业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及以上;使用传统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企业所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包装印刷行业中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人造板制造行业中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所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塑料制造企业(含所有塑料制品)停产50%;橡胶制品制造行业中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所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及以上;工业涂装行业使用传统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所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除砖瓦窑企业禁止运输外,其他行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在正常保洁基础上,每日增加施工工地、工业堆场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作业2次(易产生路面结冰情况除外,下同)。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和建筑拆除作业及混凝土搅拌站运行。工业堆场范围内进出道路洒水、清扫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散货堆场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
(2)II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II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公交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市政府办公室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5%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有减排余地的玻璃企业通过提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效率再减排10%,总体减排30%;使用非电弧炉的岩棉企业停产,或提前调整秋冬季生产计划实现减排;使用传统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企业所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包装印刷企业全部停产;人造板企业所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塑料制造企业(含所有塑料制品)停产;橡胶制品制造企业所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及以上;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工业涂装企业所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及以上,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业涂装企业所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砖瓦窑企业全部停产;家具、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企业,植物油、轮胎和塑料橡胶制品、集装箱、家用电器、皮革服装生产企业,包装印刷、铸造及有机化工(无法停产或限产的除外)等企业全部停产。
城市建成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重点用车企业应当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 3 个月以上;应当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备查。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城市主次干道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每日增加1次。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总体增加6次。停止全市所有施工工地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和混凝土运输。
(3)I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市教育体育局指导管辖范围内有条件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清单中。
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企业减排预案实施减排。有减排余地的玻璃企业通过提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效率再减排10%,总体减排40%。家具制造、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制造和工业涂装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全部停产。耐火材料企业停产,禁止运输;城市建成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施工工地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或洗扫)和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1次,总体增加3次。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总体增加8次。
4.4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5总结评估
各成员单位要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各成员单位每年对各自负责的应急预案(方案)减排措施和项目清单进行评估。
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将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报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5.保障措施
5.1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加强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与维护,市气象局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为青岛市预警网络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5.4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按照公务用车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公务用车的保障工作。
5.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各功能区、各镇街应组织医疗单位按照本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
6.信息发布
6.1信息发布的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信息发布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信息发布的组织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公开的信息负责。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指导舆情处置。
6.4信息发布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7.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
7.1应急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7.2宣传教育
宣传报道组负责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本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8.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9.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指挥部将加大对成员单位的督察力度,对重污染应急响应情况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0.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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