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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宁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技术指南》。全文如下: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技术指南》的通知
宁生发〔2020〕38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管理与技术要求,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技术指南
2020年2月10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技术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以下简称“新冠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新冠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技术指南。
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分别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便于集中处置单位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做好接收处置和人员防护工作,共同配合做好医疗废物规范处置。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五)《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观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八)《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
(九)《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三、处置技术路线
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主要有高温焚烧法、蒸煮法等方式。疫情期间产生的新冠医疗废物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法进行处置,采用蒸煮等其他非焚烧法处置的应确保消毒效果。不得采用分类回收的方式处理利用其中的有价值材料。
四、技术要点
(一)新冠医疗废物的收集
1、收集范围。
(1)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收治疑似成确诊患者的病区感染性废物,生活垃圾,被污染的废医疗材料、废医疗仪器以及其它废物(如废敷料、废医用手套、废防护服、废注射器、废输液器、废输血器等),废弃锋利物(如废针头、废皮下注射针、废解剖刀、废手术刀、废输液器、废手术锯、碎玻璃等)等。
(2)隔离病房产生的所有废物,包括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病人接触过的任何其他废设备、废材料以及废弃的病房空气净化材料等。
(3)疾病防疫部门隔离的确诊感染者及疑似感染者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4)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的临床、教学、研究等医学活动中产生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
(5)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患者的医院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6)其他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患者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废物(包括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医院或集中处置单位疫情工作检查时的防护用品等)。
2、规范包装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
3、做好分类安全收集。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及时分类收集,确保人员安全,控制感染风险。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增加一层包装袋。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4、分区域进行处理。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浓度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并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包装好的医疗废物置于指定专用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并印制或粘贴“高度感染性废物”识别标识。
5、做好病原标本处理。医疗废物中含病原体的标本和相关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6、新冠医疗废物、废水及排泄物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置,产生、贮存和转移情况单独建立记录台账,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清洗新冠医疗废物运送车辆的污水应收集入污水处理设施,不可在不具备污水收集消毒处理条件时清洗车辆内壁,禁止任意向环境排放清洗污水。
(二)新冠医疗废物的贮存
1、新冠医疗废物贮存不得超过24小时,在产生的当日进行外运处置。
2、新冠医疗废物专桶在医疗废物暂存地专区贮存,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等混合存放,贮存区域应设置“高度感染性废物”识别标识。
3、新冠医疗废物贮存地专人管理,转移清空后应按照要求对有关贮存区域、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含氯消毒液浓度为1000mg/L)。
(三)新冠医疗废物的移交、运输
1、新冠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专人负责,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转移前,医院要核对运输车辆信息,如实单独填写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转移联单,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特别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登记资料保存3年;检查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破损,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避免医疗废物泄漏和扩散。每次运送结束后,应在处置单位对运送车辆车厢内部进行清洁和消毒,喷洒消毒液后至少密闭30分钟;运送工具被感染性医疗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消毒处理,运送新冠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2、运输过程要遵守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送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含氯消毒液浓度为1000mg/L)。
(四)新冠医疗废物的处置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可适当增加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处置单位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卸货、周转桶(箱)清洗、车辆清洗消毒、补充包装等区域的隔离区,隔离区应当有“高度感染性废物”明显标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医疗处置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新冠医疗废物处置事宜,并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和物体进行消毒。
3、进入处置设施前的新冠医疗废物包装应处于完好状态,禁止将包装物破碎或打开。发现包装破损的医疗废物应在隔离区进行补充包装。
4、转运车辆、周转桶(箱)每次装卸完毕后必须按照要求的方法进行消毒、清洗。清洗废水以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水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消毒处理。
5、新冠状医疗废物接收、处置和贮存情况单独建立记录台账,并按日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
四、人员卫生防护与培训
(一)医疗机构收集人员。医疗机构收集人员防护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区域防护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和脱摘,每次收集操作完成后立即对全身进行消毒工作,严格做好日常体温监测工作。
(二)运输车辆驾乘人员。运输车辆内须配备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和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等。驾乘人员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手套,每次运送操作完毕后及时更换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立即对全身进行消毒工作。更换后的防护用品须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严格做好日常体温监测工作。
(三)医疗机构贮存场所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操作人员。医疗机构贮存场所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须配备隔离衣、医用外科口罩、手套、防护靴、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和工作服、工作帽、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等。操作人员在装卸货、清洗、补充包装、处置等操作时防护要求应达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一级防护要求,穿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靴,戴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和手套,必要时戴护目镜。操作完毕后立即对全身进行消毒工作。及时更换隔离衣、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对防护靴、护目镜等进行消毒,更换后的防护用品须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严格做好日常体温监测工作。
(四)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医院进行医疗废物检查时,相关防护要求须按照被检查单位或检查区域的防护要求配备并使用防护用品。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检查时,须配备隔离衣、医用外科口罩、手套、防护靴、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和工作服、工作帽、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等;防护要求应达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一级防护要求,穿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靴,戴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和手套,必要时戴护目镜;检查完毕后要进行洗手、消毒,及时更换隔离衣、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对防护靴、护目镜等进行消毒。更换后的防护用品须由被检查单位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严格做好日常体温监测工作。
(五)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五、防止新冠病毒通过粪便和污水扩散传播
加强对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切实做好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的监督管理。
(一)医疗污水
接收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的污水,应作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管控,强化杀菌消毒及污水站设备的保养维护,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等各项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
(二)城镇污水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督促其加强消毒工作及设备保养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定期对污水厂水质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水质安全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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