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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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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87532305
传真:020-87531903
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批的《湛江市综合利用多循环环保项目(湛江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湛江市综合利用多循环环保项目(湛江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中心)选址于湛江市遂溪县城月镇,拟处理处置危险废物13.137万吨/年,其中采用物理化学法处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的HW09、HW16、HW34、HW35,共4大类危险废物,1.343万吨/年;采用焚烧技术处置HW02、HW03、HW04、HW05、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7、HW49,共12大类危险废物,6万吨/年;采用安全填埋技术处置HW18、HW21、HW22、HW23、HW25、HW29、HW31、HW36、HW46、HW49、HW50,共11大类危险废物,5.52万吨/年;清洗废包装桶(HW49)15万个/年(约2740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焚烧烟气中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以及烟气浓度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相应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危废暂存库、预处理车间、稳定化固化车间、废包装桶综合利用车间、物化处理车间、料坑和污水处理车间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等污染物的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硫化氢等污染物排放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执行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II时段要求。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要求;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要求;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等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相应要求。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52吨/年、52吨/年、3.4吨/年以内。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各类生产废水、填埋场渗滤液、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经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采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活性炭、残渣液等危险废物由本项目自身焚烧处置;蒸发结晶盐、焚烧炉渣、飞灰等危险废物送本项目安全填埋场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回收企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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