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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推动落实《浙江省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关于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土壤〔2017〕1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第三方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受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台州市及各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进行的综合评估。
上款所指的委托开展成效评估的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统称为成效评估组织单位。
第三条(评估时间)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在提交国家验收前组织评估,以后视情况开展阶段性评估,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评估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本行政区内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五条(保密要求)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六条(评估内容)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目标指标包括关键性指标和一般性指标,其中关键性指标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一般性指标包括重金属减排目标、固废整治目标、农业环境整治目标、土壤环境整治目标等。
(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最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建立情况,污染地块名录的建立和社会公开情况,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拟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开展治理与修复情况,对有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社会公开情况等。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情况,包括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建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土壤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情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建立和执法监管情况、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工程用地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重点行业企业关停搬迁和转产等活动中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情况等。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最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包括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监测情况,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情况,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措施落实情况,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情况等。
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饮用水水源地和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效果情况。
(四)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能力建设,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评估以及公众满意度调查等。
第七条(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开展成效评估的程序包括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资料收集、实施评估、编制报告四个部分。
第八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组织单位提出的评估工作安排、重点和要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经充分论证,报评估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评估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评估工作的总体流程,评估的对象,评估的主要内容,评估所采用的方法,评估工作具体计划,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进度安排,评估费用预算情况,评估的成果等。
第九条(资料收集)根据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机构需开展资料收集,掌握被评估区域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开展前后的总体情况。评估机构可以向评估内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提出需提供的材料文件清单。清单可包括土壤污染治理、风险管控与修复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制度等文件,具体项目的技术文件,以及能力建设与工作成效总结等。相关部门应如实提供评估所需资料。
如评估工作需要,评估机构可开展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以进一步了解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实施相关情况,核实现场状况与资料文件的相符性、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设施运行情况、现场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情况、风险管控期间地块及周边敏感区域的现状与影响等。
第十条(实施评估)评估机构可采用查阅文献、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公众调查等形式实施评估。
(一)通过收集到的资料对比评估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开展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必要时也可进行现场采样和检测分析,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一条(编制报告)评估机构应当编制成效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评估组织单位。成效评估报告应包含所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论、意见建议以及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并附主要评估人员名单。评估报告应通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用)评估机构应将经审议后的评估结果提供台州市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参考,用于推动完善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和政策,督促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措施。
评估组织单位应将成效评估报告的主要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职责分工)根据评估内容,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任务牵头部门作为成效评估组织单位。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成效评估组织单位。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作为成效评估组织单位。
其他情况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成效评估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应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经费,保障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台州市治土办负责解释。
附件: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指南
附件:
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指南
为规范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目标任务,结合《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评估原则
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应委托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评估过程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全面系统听取意见,并由评估机构独立完成;评估数据采集应深入细致,评估方法应科学合理,分析论证应严谨可靠,评估程序应规范严密。
二、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求
从事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稳定的研究队伍;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和咨询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3名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
从事评估的人员应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且应当包括具有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评估机构管理
(一)评估机构选择
评估组织单位以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依法依规择优选定评估机构。
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若评估项目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任务。
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评估机构进行沟通,统一评估方法和标准。
(二)评估机构管理
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接受评估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评估机构及其人员违反委托要求的,可暂停其承担的成效评估任务,并依法追究评估机构或个人的违约责任。
评估机构应与评估组织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对于评估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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