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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市发布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
韶府规〔2019〕4号
《韶关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韶府规审〔2019〕4 号)已经2019年1月3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1日
韶关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督管理联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质量监测、土壤污染预防 与生态环境、类别划分、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的监督管理,适用本 实施细则。
第二章 预防与保护
第三条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 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对周边农 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第四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以下农业面源污染预防 的措施:
(一)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 服务;
(二) 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 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三) 排查纠正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 农业投入品以及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的行为;
(四) 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秸秆还田、农膜减量与回收利 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五) 督促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 用农药等掠夺式生产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六) 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 污染;
(七)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储运和综合利用网络。
第五条 市、县级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农 田灌溉用水水质的定期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污水灌溉行为,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 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县级人民政府对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及时调整种 植结构。
第三章 调查与监测
第六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定期普查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污染问题的农用地地块,市、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 状况详查。
第七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依法对下列可能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地块开展重点监测:
(一) 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 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 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 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 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地块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县级 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第八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做好调查、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数据及时上传韶关市土壤 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农用地和农产品调查、监测的相关数据进行农用地土壤 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现场勘界,并在对类别划分结果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核实 后及时上传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的基本工作流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的分类情况,制定分类管理 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生态环 境等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 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优先保 护类耕地。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 设。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 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采选或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对于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市、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限期关闭拆除。
第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市、县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 利用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上传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 台。
农用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 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 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
(二) 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并根据监测和评价结果及时优化 调整农艺调控措施;
(三) 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 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市、县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实施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 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划定方案及时上传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 管理平台;
(二) 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 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 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并将计划及时上传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 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风险管控措施的实施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 主管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方案及时上 传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第十六条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 地周边水和大气的协同调查,并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中的生态环境措施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或者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七条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 目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传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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