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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地下水安全,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的要求,结合《甘肃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相关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系统、综合治理,强化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科学管理体系,选择典型区域先行先试,按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的工作思路,从“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着手,加快地下水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控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推动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扭住“双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严控地下水污染源。综合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污染特征,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切实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3.问题导向,风险防控。聚焦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薄弱、污染源多且环境风险大、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保障不足等问题,结合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4.明确责任,循序渐进。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水质变化趋势和污染防治措施双重评估考核制、“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责任追究制。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开展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基本查清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全市地下水考核点位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到2025年,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县级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8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35年,力争实现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主要围绕实现近期目标“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一保”,即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二建”,即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与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三协同”,即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治;“四落实”,即落实《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四项重点任务,开展调查评估、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封井回填工作。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1.加强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
2020年年底前,在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提高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具体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开展水源评估、划分、规范化建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配合,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要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对可能影响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污染源、风险源开展排查,严格管控风险源、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针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组织制定、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配合)
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更换。(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
加快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落实《甘肃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对保护区边界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地理界标、警示牌或宣传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质监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等饮用水水质安全状况。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风险排查。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水源周边环境隐患进行排查,特别是可能影响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垃圾污水、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待《甘肃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编制印发后,结合省级规划适时制定《兰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包括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1.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根据国家统一要求,2020年年底前,衔接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2025年年底前,配合省直部门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完善市级地下水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按照《2019年度甘肃省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逐步提升兰州市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据国家《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地下水监测设备配置,强化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监测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2020年年底前,配合省厅开展基于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框架建立工作。2025年年底前,配合省厅组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配合)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1.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统筹考虑黄河流域(兰州段)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且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避免在土壤渗透性能好、地下水埋藏浅的地区利用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尤其加强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石油化工、尾矿库场地修复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中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纳入地下水的内容;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在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要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3.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2020年起,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工作,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逐步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场地层面,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通过其他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1.落实《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
持续开展调查评估。配合省厅开展《2019年度甘肃省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继续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配合)。根据调查结果,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配合)
开展防渗改造。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
2020年年底前,各地对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配合)
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风险管控、修复试点。按照国家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办法和要求,结合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适时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适时开展风险管控、修复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
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2020年,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工作。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风险管控和修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试点示范
2020年年底前,各区县要在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申报防渗改造试点、报送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试点项目,发现有地下水污染的区县应报送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试点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区建立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于2020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实施主体,加快治理本地区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积极争取资金并做好保障工作;督促辖区重点行业企业担负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问责,推进如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加大对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废弃井回填、场地污染修复(防控)等工作的资金投入,探索建立政府、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确保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配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开展地下水污染环境调查、监测与预警技术、污染源治理与重点行业污染修复重大技术的相关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优化和整合污染防治专业支撑队伍,开展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五)加大科普宣传。综合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报刊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危机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依托多元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民科学素质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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