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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全文)

2020-04-02 11: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农村人居环境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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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牢牢把握农村改革主线,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依法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地、宅基地 “三权分置”,在国家授权地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实现农村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充分利用,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

推进农村承包地 “三权分置”改革。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落实农村承包地 “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探索颁发土地经营权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以放活土地经营权为重点,发展土地流转型、土地入股型、服务带动型等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牧区草原家庭经营责任制,稳妥开展草原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积极推行草原规范流转。

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推进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在确保村域范围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按法定程序实施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优化村土地利用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建设用地整理,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建设。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三权分置”。推进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改革工作。做好成都市郫都区、泸县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完善乡村用地保障机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农业农村发展需求,各地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对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养老、健康等特色产业使用建设用地的,允许实施点状供地。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对从事冷链物流、烘干仓储、农产品加工、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保障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村组直接受益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用地,仍按原地类管理,不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节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保障进城农民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村户籍管理政策与农村 “三权”改革政策紧密衔接,全面规范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政策和分户政策。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条件,制定分类落户措施,全面放宽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条件,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创新人口管理方式。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探索推广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 “双轨并行”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率先实现市民化。

保障进城农民权益。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贯彻落实 《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完善政策激励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加快户籍变动与农村 “三权”脱钩,不得以退出 “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与城乡人口变化规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分配制度,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第四节 创新乡村人才振兴机制

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让愿意留在乡村、建设家乡的人留得安心,让愿意返乡下乡创业就业、回报乡村的人更有信心,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按照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总要求,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研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教育总体规划,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开设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的实用专业,逐步建立初、中、高三级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体系,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按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实施农村职业经理人壮大行动,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为载体,扶持一批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深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构建标准条件、生产经营、社会福利等政策体系,形成扶持各类人才进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制度安排。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各地开展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制度。

打造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市县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农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队伍建设,完善培养、考核、选拔、任用机制,推动实现 “三农”领导干部年轻化、专业化、专家化。加强乡镇、村干部的培训培养力度,开辟优秀年轻干部来源,优化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立青年公职人员到乡村挂职制度、新进公职人员到农村开展定期服务制度。加强涉农院校和涉农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培育农业科技、科普人才,深入实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计划和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项目,为乡村振兴培养专业化人才。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方式,由省属公办高职院校面向45个深度贫困县招录培养高职 (专科)技能人才。发展壮大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支持农技人员创新创业,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实施乡土人才培育行动,开展乡土人才示范培训,认定一批带动能力强、有农业生产经验或一技之长的 “土专家”“田秀才”和农村家庭能人。加快乡村旅游提升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创新开展乡村旅游规划师、工程师、技术员试点工作,培养一批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乡村旅游实用技术人才。

加大对乡村手工艺人的扶持力度,以乡村手工业、建筑业和民间文艺为重点,培育一批技艺精湛、扎根农村、热爱乡土的乡村工匠。

引导社会人才流向乡村。鼓励各地出台市场准入、财政投入、金融服务、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人才流向乡村创业就业。推行 “岗编适度分离”新机制,引导教育、卫生、农业、法律、文化等行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推进大学生村干部和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就业。建立乡村人才援助机制,定期从省会城市和市 (州)政府所在地选派优秀教师、医生、科技、法律和文化工作者等到乡村开展援助服务。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回乡任职。实施专家下基层活动,组织专家到乡村开展智力服务。

建立农业企业家联系帮扶工作机制,增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农业企业家比例。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的优势和力量,共同推动乡村振兴。积极引导和支持退休干部、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等新乡贤返乡。实施 “夕阳红”示范工程,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专栏18 乡村振兴人才支撑行动

(一)农业科研杰出人才计划和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项目。面向生物基因组学、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现代农业机械与装备等新兴领域和交叉学科,加快培养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二)乡土人才培育行动。开展乡土人才示范培训,实施职业农民 “学历提升计划”,培育一批 “土专家”“田秀才”和产业发展带头人及农村电商人才,扶持一批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培养一批生产能手、经营能手、能工巧匠、文化能人和非遗传承人。

(三)乡村财会管理 “双基”提升计划。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自治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

第五节 健全多元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形成财政优先保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补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短板。

坚持财政优先保障。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全面落实财政支农投入持续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实施财政支农考评制度,建立市县多投入、省级多补助的激励机制,引导市、县加大农业农村投入。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积极争取自然资源部支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总结推广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经验和财政资金“五补五改”模式。加大县、乡基本财力保障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力度。

创新乡村振兴投资模式。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农业投资平台、各类投资引导基金在农业投融资等方面的带动作用,积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发展。支持市、县政府将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推动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探索建立以县为主、省市适当补助、县域封闭运行的乡村振兴贷款风险金制度。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统筹安排不同回报价值的项目,以合理回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继续深化 “放管服”改革,鼓励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支持工商企业为乡村振兴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总结推广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经验做法。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 “三农”金融供给。梳理乡村振兴重点项目、企业融资需求,依托货币信贷大数据系统做好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互通和融资对接。深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推动政策性银行在乡村振兴中积极发挥作用,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和设立模式,稳妥培育村镇银行。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探索农村资金互助社、村级扶贫互助社和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等实现形式。推动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完善农业信贷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各级融资担保体系,增强担保融资增信功能,支持发展农户小额贷款、农业产业链贷款等多种形式贷款,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广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支持集体林权抵押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融资,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 “三农”专项金融债券,鼓励开展集体资产股权融资试点。健全农村金融风险缓释机制,形成省农担公司为龙头、市 (州)农担为纽带、县级农担为基石的全省三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扩大规模和覆盖面,推动农业担保可持续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筹集资金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扩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目标价格指数保险、14个产粮大县农业大灾保险等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促进农业特别是养殖业的稳定发展和抗风险能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完善激励措施,建立健全农民信用联保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引入征信机构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专栏19 乡村振兴金融支撑重大工程

(一)金融服务机构覆盖面提升。稳妥培育村镇银行,推进 “多县一行”制试点工作。在严格保持县域网点稳定的基础上,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有利于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下沉业务重心,到空白乡镇开设网点,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二)农村金融服务 “村村通”。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运用多样化金融电子机具推动金融服务向行政村延伸服务,通过农村社区超市、供销社经营网点,广泛布设金融电子机具、自助服务终端和网络支付端口等,逐步完善农村助农取款点功能。

(三)金融支农服务技术提升计划。创新 “三农”金融服务的新渠道、新手段、新方式和风险防控措施,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

(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行动。推广 “政担银企户”多方联动的财金互动模式,强化涉农担保机构、银行、农业企业、农户的利益联结。深化 “银保合作”,开发设计以贷款保证保险为风险缓释手段的小额贷款产品。探索开展适合新型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设备、设施抵押贷款业务。

(五)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以 “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提高信用体系覆盖面和应用成效。积极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提升农户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加快农村征信方式创新,广泛接入农业产业链、农业电商、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渠道信用数据,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在金融授信领域的深度应用,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第十一章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坚持党的领导,突出规划引领,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参与,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推动四川乡村跨越发展和全面振兴。

第一节 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 “三农”工作的领导,完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体制,强化统筹指导,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坚持乡村振兴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由党组织讨论决定的机制,建立和落实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制度,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认真落实县(市、区)委书记作为乡村振兴 “一线总指挥”的工作要求,坚持工业农业一起抓、城市农村一起抓,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体现到各个方面,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二节 落实各方责任

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干部主动担当作为。各市 (州)、县 (市、区)要依照本规划科学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或方案,科学制定配套政策和配置公共资源,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各部门 (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制定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并指导各地完成本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研究制定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出台人才、土地、资金等资源要素流向农业农村的政策措施,推进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和工程,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统筹政府和社会力量,搭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平台,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和农民群众协同推进的乡村振兴参与机制。抓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统一和衔接,严格实行规划审批制度,强化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执行监督。

第三节 打造典型示范

坚持典型带动,鼓励各地从乡村发展的实际出发寻找突破口和切入点,探索乡村振兴的有效模式和路径,着力打造乡村振兴的示范县、示范乡和示范村,实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探索良性互动。出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评激励办法,设立乡村振兴工作先进奖。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采取分级负责、共同推进,省级层面重点抓好县级试点示范,乡级、村级试点示范分别由市级、县级负责。各地要综合考虑基础条件、财力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示范县、乡、村的规模与数量。各地要加大乡村振兴投融资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落实要素保障,强化工作推进,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争当乡村振兴 “排头兵”。

第四节 强化法治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研究制定适应四川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的地方法规,推动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和参与乡村振兴。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涉农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容错纠错机制,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乡村市场秩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激励基层创新并避免短期化行为。

第五节 抓好考核评估

加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考核和激励约束,明确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的责任主体和进度要求,确保质量和效果。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落地落实。各市 (州)党委、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各县 (市、区)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政协通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加强乡村统计工作和数据开发应用,建立科学全面的乡村振兴战略统计监测制度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及成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乡村振兴战略统计监测,加强规划实施督促检查,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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