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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行为。”
二、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核准,规范处置行为;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三、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四、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五、将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并删除“林业”和“城乡规划”。
七、将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管和执法”。
八、将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城管和执法”。
九、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办理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手续”修改为“办理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道路冲刷清洗和洒水压尘作业。严格规范垃圾的处置方式,日清日运;科学安排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举报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二)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十二、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8年中山市十五届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2月26日中山市十五届8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工业生产、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以及泥地裸露等活动和场所中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而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行业主管、属地分工、公众参与以及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管辖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管辖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第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产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行为。
(三)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核准,规范处置行为;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物料运输车辆通行标识,限定车辆通行的路段和时间;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遗撒污染路面车辆的登记信息、行驶轨迹等信息。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与拆除、道路管养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放与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实施物料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货运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
市公路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道、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拆除、道路管养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巡查工作。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建设与拆除、水工程建设用地、河道整治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港口、码头管理范围除外)的物料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等活动中物料堆放、装卸以及储备土地裸露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生态环境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从其调整。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市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并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测、检查,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实施其他领域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违法行为信息收集。
第九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组织开展城市扬尘来源调查采集工作,整合各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数据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实现数字化管理信息共享,对扬尘污染实行系统有效的监督管理。
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列入诚信黑榜及时向社会公布;将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及其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相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产生扬尘污染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或者减少扬尘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组织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和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协议或者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施专项委托。
(三)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一)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在项目施工前编制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专项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四)按照合同约定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和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运输、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道路和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等建设工程)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三)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施工现场贮存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按照规定或者经批准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采取密闭、配备防尘降尘装置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二)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车辆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
第十九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二)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不得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装载。
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以及相应的分类运输设备。
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
第二十一条 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道路冲刷清洗和洒水压尘作业。严格规范垃圾的处置方式,日清日运;科学安排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
第二十二条公共用地及其他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责任分工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一)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裸露地面,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类活动和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操作,按照《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装卸扬尘污染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执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举报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二)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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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广东新兴铸管有限公司热风炉废气脱硫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工程要求投标方对热风炉废气脱硫进行改造,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装置,利用高性能钙基吸收剂(消石灰)进行干法脱硫,保证出口SO2排放≤35mg/Nm(干基、标态、实际氧),粉尘排放≤10mg/Nm(干基、标态、实际氧),且无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尽快规范产业发展秩序,近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出台了《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解读如下:一、总则(一)概念定义: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中山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
6月14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继续施行《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详情如下: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2025深圳国际水务科技博览会(IWTE2025)英文名称:ShenzhenInternationalWaterTechnologyExpo2025展会时间:2025年11月24-26日展会地点:深圳会展中心(福田)展会规模:展览面积50000平米,展商1000余家,展位2000个,专业观众35000人次组织机构组织单位《给水排水》杂志社亚太建设科
近日,受副热带高压影响,我国多地气温持续上升,中国海油充分发挥海陆联动优势、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为迎峰度夏能源保供夯实底气。在我国南部沿海,中国海油的海上气田是距离陆地最近的气源地。海气供应量约占粤港澳大湾区天然气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一,惠及广州、深圳、珠海、澳门等11个城市8000多万人
5月22日20时30分,在上海市宝山区铁城路10千伏沟13线路作业现场,随着新型双臂带电作业机器人安装完最后一个线夹,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首次成功应用机器人完成夜间带电接火作业。市北供电公司带电班班长袁超介绍:“通过激光红外建模技术,带电作业机器人能在夜间精准定位作业点,进一步拓宽了不停电作
“原本担心新房子要摸黑入住,没想到人还没到,电表就已经装好了!”近日,香港居民杨女士刚从中山市三乡镇振华社区微信群中得知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跨境办”用电服务后,提前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电表安装申请,一天内便完成了跨境委托受理、实地勘查、电表安装及通电检测全流程工作。这不仅是中山首
随着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的持续扩大,消纳矛盾日益凸显,原有的管理规范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发展环境。(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作者:Chloe)在此背景下,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月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文件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
一、现货运行情况实时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正式运行五省与省间,除甘肃、广东价格上涨外,其他市场实时月均价均下降。多数市场需求同比上升,但新能源等供给增加更显著,最终价格同比下降的市场更多。甘肃价格较去年同期上涨了56.18%,上涨幅度较大,原因是负荷与外送大幅增长,尤其外送上升显著,相比
注:板块及分会场持续更新中,请以正式通知为准。组织机构01主办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02支持单位世界水理事会(WWC)国际水协会(IWA)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河海大学膜材料与膜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03承办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青岛市商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水资源高效利用与工程安全国家工程研
2025海上风电大会详细日程发布一、会议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6月19日-21日(周四-周六)地点:辽宁省大连市富力希尔顿酒店(大连市中山区港浦路1号)二、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CWEA)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承办单位: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9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布第一百一十二批列入售电公司目录企业名单的通知。2025年4月10日至5月9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23家售电公司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受理的注册公示异议涉及19家公司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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