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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05-06 14:50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扬尘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常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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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常州发布《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责任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公路、航道、港口建设工程等)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前款所称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基本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业主负责、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第五条(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辖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对扬尘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召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门。

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鼓励支持) 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管理。

第十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市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职责与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辖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扬尘污染监控,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实施信息共享,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二)监督管理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住建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轨道交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工地的扬尘污染监控;

(三)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工地、轨道交通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四)建立并动态调整城市建筑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名单;

(五)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城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道路扬尘、园林绿化工地扬尘、建筑垃圾运输产生的扬尘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二)负责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有效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三)负责对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四)负责对建筑垃圾(含渣土)消纳场所(弃土场)落实道路保洁、设置冲洗平台等防尘措施的管理;

(五)加强露天食品烧烤监管,禁止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会同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和车辆的监管;

(七)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规划、建设专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

(八)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定期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辖市(区)落实公共交通应急保障以及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工作,建立并动态调整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码头管理名单;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的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水利部门职责)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水利工程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工地管理名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其他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地块和矿山开采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采矿权人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并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防尘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含投资单位、发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一)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二)明确工程项目扬尘控制负责人,有监理单位的项目应当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扬尘控制方案的实施;

(三)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做好现场管理;

(四)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综合协调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土方工程纳入总包管理,不得单独发包;

(六)严格落实各类大气应急管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进行平整土地,应当设置围档和临时弃土场地,硬化施工现场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和交通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防尘责任) 工程施工、房屋建设施工单位(含拆除实施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及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按照合同约定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和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运输、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防尘责任) 监理单位(含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一)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专篇;

(二)建立定期检查及日常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三)对易产生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

(四)对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及时书面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五)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运输单位防尘责任) 运输单位应当根据承包合同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经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验后,方可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防尘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各部门的规范(标准)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其中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重点工程的施工工地,还应当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联网;

(二)在土方开挖前应当完成基坑外侧与场内主要道路之间、操作场地的地面硬化,裸露的土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等应当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措施;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和污水收集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在工地主要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控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五)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应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地内的裸土应当覆盖符合要求的防尘网或者铺装、绿化(因施工工艺无法实现的除外);

(七)施工工地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采取覆盖、密闭、洒水等防尘措施;

(八)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九)施工现场采取洒水、喷淋、保洁等防尘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施工防尘措施) 房屋建筑施工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施工外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安全网,防止产生高空飘尘;

(二)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三)土方开挖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面进行覆盖;

(四)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好扬尘控制的相关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道路管线施工防尘措施) 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因施工工艺无法实现的除外),应当不断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四)路面开挖后应当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硬化的路面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住宅小区在水、电、煤气管道和通讯管网建设、维修、改造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施工防尘措施)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应当密封存放;

(二)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当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高层或者多层建筑清理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四)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投放到指定地点,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构)筑物拆除防尘措施)建(构)筑物拆除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拆除作业实行持续洒水或者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业,但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安全网;

(三)建(构)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但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四)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物料堆放防尘措施)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放区域应当与道路隔离,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场坪、地面应硬化处理;

(三)堆场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尘网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表面种植植物;

(六)堆场场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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