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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报批稿)

2020-05-11 15:15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排水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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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 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报批稿)于近日公示,本导则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布局,地下厂区设计,地面层设计,辅助设计,施工与调试,工程验收。详情如下:

关于《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报批稿)的公示

为切实加强对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范指导,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城市水业协会、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前已完成报批稿的编制工作,现将《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13日。

联系人:黄明星 庞晓坤,0571-81050814 81050823

附件: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6日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报批稿)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规范和指导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浙江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布局,地下厂区设计,地面层设计,辅助设计,施工与调试,工程验收。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68号供水大厦,邮政编码:310009),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起草单位: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环境(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

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楼继锋 方 强 魏 俊 代 荣 王礼兵

徐 敏 刘宏远 韩万玉 王升阳 周佳恒

朱海涛 毛 加 倪国军 赵立佳 孙 杰

邓铭庭

主要审查人:周鑫根 俞亭超 褚金雷 沈小红 王英达

1 总则

1.0.1 为规范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

1.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 buried 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称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位于地面以下,设备操作区封闭,地面层可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全地埋和半地埋等形式,污水厂由地面层和地下厂区组成。

2.0.2 全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 totally-buried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称全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完全位于地面以下,池体上部完全覆盖土,地面层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生产活动均位于密封地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0.3 半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 semi-buried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称半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完全位于地面以下,处理池体整体位于地下,员工巡视及设备层位于地面层,高出地坪的箱体上部完全覆盖土种植绿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0.4 地面层 ground area

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厂界内的地面区域。

2.0.5地下厂区 underground facility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面层以下的生产区域,是水处理构筑物及设备操作区域的总称。

2.0.6生态综合体 ecological complex

以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为核心,充分利用水资源,将污水处理与景观生态、公共服务等元素有机结合,构筑而成的具有一定综合性功能的公共基础设施。

2.0.7地下箱体 underground box

位于地面以下,由钢筋混凝土的底板、顶板和若干纵横墙组成的,形成中空箱体的整体结构。

2.0.8雨季流量 rainy season disge

降水集中的季节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量。

3 基本规定

3.0.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照污水专项规划、水环境质量要求和排水管网普及程度合理确定,并通过综合经济技术比较,统筹考虑分期建设衔接方案。

3.0.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和现行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排放标准》DB/33 2169的规定。

3.0.3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适当超前的污水处理工艺;

2 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环境质量并符合城市长期规划;

3主体工艺应综合规模、处理目标、设备数量、构筑物占地等因素进行选择;

4应根据不同水质目标选择,不同工艺单元及其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3.0.4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应确保安全,重点进行除臭通风、抗浮、抗震、防涝、消防、防渗等设计,同时应做好卫生和防疫措施。

3.0.5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选用智能化控制系统,减少人工操作,做到自动化控制。

3.0.6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综合利用厂区地面层土地资源,结合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成生态综合体,地面层生态综合体应与地下厂区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4 总体布局

4.1 一般规定

4.1.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建设于用地紧张、人口稠密和区位敏感等地区,其地面层土地应进行综合利用。

4.1.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选择高标准出水要求项目。

4.1.3地埋形式应优先采用全地埋双层加盖和半地埋双层加盖形式。

4.1.4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处应布置环保标志牌。

4.1.5 应采用分层布局形式,在竖向布局上可分为水处理构筑物层、设备操作层和地面层。

4.1.6在满足污水处理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整体设计应紧凑合理,地面层与地下厂区应做好衔接。

4.2 构(建)筑物布置

4.2.1结构柱网的布局应结合工艺设备、构筑物,宜结合导流渠、隔墙进行设置,确定独立柱的设置数量,并宜结合上部构(建)筑物设置。

4.2.2污水处理构筑物宜共壁布置,构筑物之间宜采用渠道连接,减少水头损失和占地。

4.2.3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附属用房宜与污水处理构筑物叠合布置,节约用地。

4.2.4 鼓风机房宜布置在生物反应池池顶,污泥脱水机房宜布置在车行道与地下厂区人防区,加药间宜靠近车行道,并布置上料接口,药剂储存装置宜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并配置泄流和冲洗装置。

4.2.5应将管线、电缆等集中布置,宜布置在构筑物间隙,管线布置应符合本导则第7.1节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4.2.6高压配电间、管理用房和中央控制室宜放置在地下箱体以外。

4.2.7应避免采用火灾危险性甲类、乙类的处理工艺及设备,当必须选择有关工艺及设备时,应布置在地下箱体以外。

4.2.8分期建设的地埋式应预留远期扩建地下通道接口。

4.2.9 当所使用药品的危险性等级属于甲类或乙类时,应将其独立置放于专用房间,且不应放置于地下。专用房间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交通道路,并设置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形式。

4.3 交通组织

4.3.1地面层道路设计建设应与城市道路相协调。

4.3.2地面层至地下厂区车行道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且出入口分别设计、互不干扰。

4.3.3地面层与地下厂区连接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0.08,最小净高不宜低于4.0 m。

4.3.4当对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面层进行综合利用时,其出入口应与污水厂出入口完全分开,并有效隔离。

5 地下厂区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地下厂区内构筑物应结合实际环境影响,工艺要求,操作维护及安全防护等因素加设盖板。

5.1.2 地下厂区内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5.1.3格栅、污泥脱水机、尾水泵房等大型设备应在顶板处设置吊装孔,吊装孔应靠近地面层道路并做好防水等防护措施。

5.1.4 膜池或滤池应设计起吊装置,上部空间高度应满足设备、膜组器和滤料吊装起吊要求。

5.2 进水单元

5.2.1进水泵站的总装机流量应按纳管范围内的雨季流量确定。

5.2.2 进水单元设计时应考虑进水量的限流措施和应急超越措施。

5.2.3进水方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泵站提升泵输送进水模式,设置断电缓闭阀门,与提升泵实现联动;同时阀门宜采用电动和液压机械双驱动方式;

2 采用重力流进水的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单元应设置进水速闭闸门和电动闸门双重安全保障措施。

5.3 预处理

5.3.1 宜设置粗格栅、细格栅、超细格栅等多道格栅;当选用MBR工艺时,应明确超细格栅间隙参数。

5.3.2沉砂池的设计应结合进水含砂特征,强化除砂效果。应采用高效除砂设备,加强对0.1 mm~0.2 mm粒径大小砂粒的去除。

5.3.3沉砂池排砂方式宜采用砂泵或空气提升泵排砂,应选择大通道、不易堵塞的设备。

5.3.4宜建立收集砂水分离设备、压榨设备等产生废水的废水泵房,选择不易堵塞的水泵,并宜根据实际情况放大选型。

5.4 生物处理

5.4.1生物反应池顶板宜设置用于观察、取样及检修的孔洞,孔洞盖板应选用热浸锌钢、玻璃钢等防腐材质。

5.4.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采用单层或双层矩形二次沉淀池。矩形二次沉淀池宜采用配水孔布水,配水孔大小、过孔流速、间距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

5.4.3当采用膜生物反应器时,膜池宽度的确定应考虑结构柱网间距及膜组器尺寸。

5.4.4膜池应设计起吊装置,上部空间高度应满足设备和滤料吊装起吊要求,起吊重量应按湿重考虑,吊车轨道的布设应根据柱网布置、膜组器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

5.4.5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鼓风曝气系统的曝气器,应选用充氧性能高、布气均匀、阻力小、不易堵塞、耐腐蚀、操作管理及维修方便的产品,宜采用吊装形式进行安装。

5.4.6 使用MBR等膜过滤处理工艺宜设置膜组器离线清洗平台。

5.5 深度处理

5.5.1当采用混凝沉淀工艺作为深度处理工艺时,宜采用高效沉淀工艺。

5.5.2 尾水排放管路较长的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采用次氯酸钠消毒。

5.5.3 反洗气量大及反硝化工艺的滤池宜加强通风换气。

5.6 污泥处理

5.6.1污泥处理处置应根据污水专项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处理过程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产生,工艺选择应符合本导则第3.0.3条的规定。

5.6.2污泥的浓缩脱水应在地下厂区内进行,宜采用一体化设备处理。

5.6.3宜采用污泥料仓贮存脱水污泥,使用污泥柱塞泵输送污泥。

5.7 尾水再生利用

5.7.1 再生水用途主要包括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城市杂用水等,具体利用方式和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7.2气压给水设备应根据泵坑液位信号以及回用水系统压力信号综合控制水泵启停,并采用先开先停、先停先开的方式轮换运行。

5.7.3 当尾水排放管路较长时,宜在管路上增加若干中水回用接口。

5.8 地下箱体结构

5.8.1地下箱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结构设计安全等级应按一级执行。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5.8.2地下箱体设备荷载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荷载参数取值;

2楼梯均布活荷载不宜小于3.5 kN/m2;

3 汽车活荷载应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

4水位不急剧变化的水压力按永久荷载考虑,水位急剧变化的水压力按可变荷载考虑。

5.8.3地下箱体应考虑抗浮设计。

5.8.4当进行地下箱体受力计算时,屋面种植土覆土重度宜取30 kN/m2,抗浮计算时,宜取15 kN/m2~16kN/m2,地下箱体外墙侧向土压力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设计规范》GB 50069的规定。

5.8.5地下箱体构件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地下箱体底板及侧壁防水等级应为二级,地下箱体顶板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5.8.6地下箱体主要承重混凝土构件侧壁厚度不宜小于250 mm,非承重侧壁或隔墙厚度不宜小于200 mm。钢筋混凝土构件厚度大于等于150 mm 时应配置双层钢筋。

5.8.7基坑开挖范围为深厚的淤泥层、淤泥质土、砂层等,围护墙宜采用地下连续墙。

5.8.8地下箱体应考虑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地下箱体结构的抗震等级应为二级及以上。

6 地面层设计

6.0.1 地面层建设不应影响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

6.0.2地面层设计应结合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兼顾地下厂区进行土地综合利用,宜进行景观生态、公共设施等综合利用设计。

6.0.3地面层雨水收集与处理宜结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6.0.4 采光井应结合地面层建设模式设置,且满足地下厂区自然采光的要求,采光井周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保护措施。

6.0.5 风井及排气筒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气筒高度及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确定;

2应结合实际环境情况设置于不良影响较弱的地点;

3 应在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4建筑造型宜结合周边景观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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