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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到2030年 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2020-05-13 16:08来源:辽沈晚报作者:董丽娜关键词: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沈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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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将8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日前,《沈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沈阳城区范围内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水系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和法库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征求意见稿”指出,沈阳市新城区(含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环境提升,以解决城市内涝和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综合治理,避免大拆大建。

建设单位应按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要求组织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贯穿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各个阶段,并在立项、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科学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已经出让或划拨的土地,不再另行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典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设置监测系统,对接入市政管网、水体的溢流排水口或检查井处的排放水量、水质进行监测,监测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在运行维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水系等市政海绵城市设施,由执法、市政公用、水利等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工业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地下通道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暴雨期间人员财产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根据“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原标题:2030年沈超80%建成区达标海绵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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