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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方案(附名单)

2020-05-29 13:1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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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发布《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方案

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方案近年来,我省臭氧(O3)污染问题凸显,已经成为影响夏秋季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根据4月13日全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精神及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2020年第1号令有关工作部署,为全力防治夏秋季臭氧污染突出问题,力争实现我省2020年AQI约束性指标,计划组织开展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有效削减各类VOCs排放,强化污染天气应对,遏制夏秋季臭氧污染为目标,聚焦四个重点领域攻坚工作开展服务:VOCs重点监管企业达标,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排放达标,重点区域、敏感点达标,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排放达标。指导全面提升各类污染源无组织排放达标和工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综合治理“三率”(治污设施收集率、运行率和去除率)。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VOCs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服务。

1.完善销号式整治重点企业清单。在落实《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第一批重点监管企业清单(5583家)基础上,综合评估企业排放VOCs的臭氧生成潜势及VOCs治理技术应用水平等因素,新增67家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具体清单见附件1)。珠三角各市及其他臭氧污染较突出的地市,要扩大整治范围,加大整治力度,可以将VOCs年产生量大于3吨的企业纳入销号式综合整治清单。

2.帮扶企业完成整改工作。2020年6月底前,原则上各地已经纳入销号式整治清单的企业要按照《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整改所需周期较长的,请各地加大帮扶力度,可以适当延长其整改期限至8月底。各地6、7、8月累计帮扶企业完成整改任务分别不低于30%、60%、100%;对臭氧生成潜势高的重点企业(共1424家,见附件2),6月底前争取完成整治帮扶,7月1日起,帮扶企业落实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结合实际,将VOCs企业整改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中,进一步规范企业合法排污行为。通过整治帮扶,建立完善VOCs企业ABC分级管理系统,其中治理效果好、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A级,没有完成整改、不能稳定达标企业纳入C类企业。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整治进展进行月调度和通报。

3.组织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8月底前,各地要组织71家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完成新一轮次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具体清单见附件3),及时修复泄漏源,减少无组织排放。

4.指导企业加强废气收集。帮扶指导企业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5.指导企业加强治理设施维护。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企业的去除率评估,指导企业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对没有按照规范更换活性炭的企业,督促指导7月底前规范完成一轮次活性炭更换。充分考虑企业治理运行成本,在有条件的地方,在满足环评和危废处置要求的前提下,依法推行活性炭厂内脱附和专用移动车上门脱附,减少危废转移成本,指导企业做好废活性炭的密封贮存和转移。采取多种措施统筹规划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共性工厂)、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通过集中治理降低企业成本,解决企业困难。

6.落实生产与治理同步。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环节动态监管,指导企业落实“处理设施应略早于生产设备启动、略晚于生产设备停止”的要求;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的,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二)扎实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排放达标行动。

7.开展一轮次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加油站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及管线液阻等检查,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泄漏浓度、汽油泄漏量、油气排放浓度,实现全覆盖,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运输汽油的油罐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装油时能够将汽车油罐内排出的油气密闭输入储油库回收系统,往返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汽油和油气不泄漏,卸油时能够将产生的油气回收到汽车的油罐内。着力解决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相关治理设施老化、效果不佳的问题。加油站清单汇总表见附件4。协调推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延长壳牌(广东)石油有限公司等石油企业,对旗下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效果在7月底前开展一轮次检测,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城市建成区社会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推进敏感区、涉化工园区达标行动。

8.开展重点区域、敏感点走航监测监控。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一轮次污染状况走航监测,围绕各城市(珠三角9市,粤东汕头、潮州、揭阳3市,粤西湛江、茂名、阳江3市)国控站周边及典型工业区或敏感区(如码头、机场),国控点涵盖包括“十三五”点位和“十四五”点位在内的103个国控站点,工业区/敏感区每个城市选取2-3个。摸查各城市重点管控站点(区域)VOCs污染状况,快速发现和标记问题点,并向各地反馈,帮助地市排查重点管控行业及管控区域。

9.指导涉VOCs工业园区加强达标管理。重点推进21个工业园区、企业集群排查综合整治(具体见附件5)。6月底前,对排查出突出问题的工业园区,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指导园区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8月底前完成一轮次整改。对各企业集群,各地要制定“一园一策”综合整治方案,结合实际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汽修、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对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四)强化移动源达标管理。

10.落实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达标监管责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达标服务,对遥感监测超标率10%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进行约谈和入户检查,6月底前完成一轮次的约谈工作,督促指导用车大户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自觉添加符合标准要求的车用燃油和车用尿素,确保车辆达标排放;8月底前完成对遥感监测超标率10%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的入户检查工作,各地市6、7、8月累计入户检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0%、60%、100%,纳入抽检的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清单(超标率10%以上)清单汇总表见附件6。惠州、河源、汕尾要完成所有用车大户的入户检查。

11.加强对超标柴油车的联合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柴油车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优化路查路检点的选点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动态调整路检点,采取“前方遥感监测、后方设点执法”的模式,在机动车遥感监测点位下游路段以及在途径物流园、港口码头等柴油车流量大的重点路段设置联合检查点。各地应将路检点清单及动态调整情况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6月起,各地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以县(区、市)为单位,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上路执法,依法查处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12.加快完成公交电动化任务。未完成2020年公交电动化目标的地市要力争于8月底前完成公交电动化目标。8月底前,广州市要加快推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

(五)加强对各地污染天气应对的指导。

13.完善污染天气应对。建立完善以臭氧为主要对象的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体系,细化减排项目清单,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可量化、可核查,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指导相关单位和企业制定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污染天气应对,重点加强加油站、储油库、VOCs重点企业及移动源的巡查督查,减少VOCs排放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对环境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协调石油公司尽量选择在夜间进行加油站卸油,采取措施引导市民尽量不要在下午臭氧高峰时段加油。同时,要加强对固定源氮氧化物的排放监管,严格机动车尾气超标执法,强化对施工工地监管,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打好污染治理“协同战”。

三、服务保障措施

14.强化工作调度。“百日服务行动”纳入省政府每月一次污染防治攻坚调度,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压实各地区各部门责任。各地要针对污染防治“硬任务”攻关攻坚目标,建立重点任务清单和明确责任分工,压实责任,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地方、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各地落实任务的清单于5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15.强化帮扶执法。省生态环境厅成立5个帮扶督导组,分批分组派员对21个地级以上市VOCs销号式综合整治进行全覆盖现场帮扶指导。7月1日起,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效应。

16.强化典型示范。各地树立先进治理典型企业作为行业引领示范。各地要归纳总结企业涉VOCs环节中有哪些成功经验,尤其针对中小型企业治理中可能碰到的困难,给出细致的指引,使企业能够“举一反三”借鉴治理,力争通过销号式整治,树立一批治理标杆企业。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对VOCs治理工作表现突出企业环保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表现较差的给予通报提醒。

17.强化专业建设。各地要逐步加强VOCs治理专业人才培养,指导企业解决VOCs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指导帮扶水平,及时排解难题,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在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关攻坚的指导作用,实现精准防控、科学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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