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政府审议的《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或市司法行政网站(网址:http://jnsfxzw.jin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宁市红星中路13号济宁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7201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水环境保护”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fzbfgk@ji.shandong.cn。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河流、坑塘、沟渠、湿地、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保护。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本市内各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应当依法主动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相关部门做好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承担主要责任。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监督执法权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环境保护职责,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区域、流域以及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城镇和农村排水及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及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对排水、污水处理行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并监督、落实城乡公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承担本级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落实河湖治理开发和保护、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辖区内河湖水系连通等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及天然湿地资源的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回水等农业活动造成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污染和渔业船舶所造成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边沟等区域的水污染以及渔业船舶以外的船舶所造成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水环境保护相关事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将水环境污染失信主体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涉水污染企业的技术创新进步,推广应用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将水环境污染失信主体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实施水环境保护相关市场准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水环境保护相关市场准入地方标准,并开展相关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将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水体污染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将水环境保护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决算编制草案,在管理权限内拟定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财税政策,对本市范围内积极履行水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激励。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水环境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科学技术研究;将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科普工作纳入科普规划和政策;对辖区内在水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科技资源的配置倾斜和奖励。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肃查处水环境污染相关的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严重治安案件的,或顽抗其他部门依法查处的,应会同相关部门展开联合执法。
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水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经济开发区考核评价内容,并在本市“双招双引”考核办法中体现水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借助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等公益事业活动开展对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推广工作,加强对涉水环境的文化、旅游产业监管,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造成水环境污染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等对辖区内医疗废水排放进行规范治理。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可能造成的水污染实施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业园区内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的,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执法。
其他各职能部门依照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研究决定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县控及以上重点河湖的水环境综合整治;
(二)县控及以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突发和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置;
(四)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九条 本市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环境质量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确保实现污染物削减的年度目标。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染物削减年度计划,并监督计划完成情况。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行政区域,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涉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资,在提升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出台激励办法,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水环境保护资金筹集机制。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和处理设施,通过政府投资或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等方式,加强城乡排水基础设施和污水管网的建设。具体工作由各级城乡水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水污染物排放统一监测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的水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指标不达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本单位排污情况开展人工监测,建立本单位监测数据档案,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对排放有毒有害等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如实公开排污信息、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等信息,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出具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社会诚信档案,记录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社会诚信档案信息纳入本市社会征信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水环境资源的区域补偿制度,建立水生态损害赔偿和跨县(市、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超标扣缴制度。
本市跨县(市、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超标的,责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水质受损害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应主动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并对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窗口,公布环保监督热线,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最终处理结果。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南四湖区域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南四湖水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生态损害赔偿相结合原则,分级分类管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南四湖联防、联控、信息共享机制和重点污染物跨区域联合治理机制。
第十九条 南四湖区域内所有重大决策、工程项目均应依法执行环评、项目预审、工程监理、决策咨询、部门会审、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与评估,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建立南四湖水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度,南四湖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南四湖区域相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南四湖区域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装置,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动态联网管理,对南四湖实现断面水质的全覆盖实时监测。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鼓励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引导采用先进废水处理技术,涉水直排工业企业外排废水应当达到接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方可排放,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外排废水中全盐量、氟化物、硫酸盐等指标应当达到入管网标准方可排放。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与入河量。
第二十三条 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并在排污口处建设取样井。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其它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以上措施均应在行政审批部门获得审批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业聚集区、垃圾填埋场等场所,运营者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
第二十五条 煤矿开采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水体污染。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出台办法,激励煤矿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降低矿井水全盐量、氟化物、硫酸盐等含量,实现煤矿矿井水的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 禁止港口、码头、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及倾倒船舶垃圾。
港口、码头、船舶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建设相应的残油、废油、污水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并配备固体废物收集设施,提高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能力。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办法,推动区域内再生水循环利用,推进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建设再生水调蓄库塘,推行再生水在农业灌溉中资源利用。
火电厂、造纸厂等高耗水企业在办理取水许可时优先使用再生水,不足部分再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出台办法,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扩容改造和尾水深度净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及时配套建设污水管网。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具备除磷、脱氮等能力,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外排水进行监测,并对出水水质和水量负责,监测频次和监测范围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排放水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排入污水处理设施之前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一)含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污水;
(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四)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产生的污水;
(五)含全盐量、氟化物、硫酸盐、磷、氮、钾等元素的污染物;(省条例中规定:含高盐、高氟的工业废水;)
(六)其他需要进行预处理的污染物。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污水预处理设施,不得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城镇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宾馆、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行业产生的污水,应当收集后转移至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处置,严禁污水直排。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标准和运行管理规范。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保证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设施,并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减少水污染。
背街小巷、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和收集、雨污分流末端和混接点改造。
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与处理,通过建设初期雨水储存池、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及改造污泥处理设施,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处置。企事业单位等对所产生污泥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污泥处置。
禁止采用倾倒、丢弃、堆放、遗撒、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深圳市水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正式发布实施,旨在构建支撑超大型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水务基础设施和治理体系,以水务高质量发展支撑和保障全市发展大局。《行动计划》坚定不移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对实现水资源充足均衡、水安全韧性稳固、水
近日,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公司中标华阴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建设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金额1.1亿元。该项目位于华阴市太华办、华山镇等辖区内,拟新建污水处理站18座,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16座,敷设污水收集管网长度约4.9万米。该项目的建成将进一步提升华阴市及周边区域的水环境质量,为当地的生态环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布《茂名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修订)》,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9月11日上午,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与贵阳水务环境集团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党委书记何小丽,局长伍向东,党委委员、副局长卢鑫,贵阳水务环境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仕勇,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张朝虎,财务总监李琳出席签约仪式。此次战略合作旨在深入推进贵阳市“生态立市”战略。
近日,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金科环境”)与巴中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发展控股集团”)、巴中优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巴中优渥新材料”)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围绕巴中水资源综合利用与开发、水环境质量改善与提高、供水厂提标改造、再生水厂等层面开展务实落地合作,持续为巴中经济社会发
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在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上,正式发布《2023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用全面翔实准确的监测数据客观反映了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情况,全方位展示了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展和成效。公报显示,2023年,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堰市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大标志性战役,持续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关于印发十堰市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北省进一步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丹江口水库湖北境内水质稳定达到供水要求,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到2035年,实现存量问题全面解决,潜在风险
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发布《重庆市万州区镇乡污水处理厂布局专项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万州区镇乡污水处理厂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3个部分:第1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规划制定的背景、指导思想、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第2部分(第五条至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于3月8日上午举行,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接受媒体采访。记者:近年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成效有目共睹,老百姓明显能感觉到身边的环境在变好,但去年多地仍然出现重污染天气,想请问黄部长,如何看待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对今年
1月10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于2024年2月8日。该规范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审核依据、审核过程以及审核细则要求。适用于陕西省级生态环境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工作,其他可参照执行。
5月30日,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阮国强先生因其个人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已发展成为集
5月1日,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据了解,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江西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江西省将围绕综合交通、能源、水利、新型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十大领域”,每年滚动推进100个左右示范引领性重大项目、1000个左右投资10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加强渭河流域天水段生态保护和治理,防治水灾害和水污染,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加强水土保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详情如下: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近日,河南兰考县全域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保护项目公布中标结果,EPC工程总承包中标单位为兰考县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开封市汴龙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投标报价为3%(优惠比率),工期24个月(含设计周期)。项目招标人为兰考新区置业有限公司
1月24日,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全域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保护项目定标候选人公示。第一标段:兰考县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开封市汴龙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河南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河南灵捷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维护公众健康,推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
12月29日,南渡江流域(定安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EOD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计划公告公布,估算投资91782.36万元,预计2024年2月招标。南渡江流域(定安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EOD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计划公告1.招标项目名称本招标项目为:南渡江流域(定安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EOD项目2.招
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本次厦大资金45041万元,用以支持重庆市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处理厂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等33个项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的数据获取、样品采集与测试、数据处理与分析,以及统计与表征等技术要求。本指南适用于地下水超标成因判定等需开展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工作的
11月21日,江西遂川县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告显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中标,投标报价129429709.04元。据悉,该项目占地42560平方米(约63.84亩),新建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近期)为2万吨/日。新建管径DN600-DN1200污水管网约10公里。本项目投资14372.17万元。
近日,河北蔚县城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公示。公告显示,中标单位为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金额25616.5万元。合同期限773天,合同签订时间2024年11月18日。招标文件显示,该项目修建和平路(建设南大街-玉泉街)等11条道路、护城河及城中村(逢驾岭、稻地、三泉
11月19日,江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总承包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中标,中标价格274500000元。该项目对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08、09、10、11、12、13共6个达标区雨污水管网开展改造和新建,做好管网排查、雨污分流、管网清疏、小散乱整治、小区
近日,江西抚州临川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二期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临川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二期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针对江西抚州临川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二期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临川区高坪镇、温泉镇、东馆镇、腾桥镇、荣山镇、秋溪镇、龙溪镇共7个城镇生活污
11月13日,海南澄迈县建制镇污水管网提质增效工程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报价:301012614.48元;中标候选人第二名: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301079852.00元;中标候选人第三名: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月12日,陕西潼关县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更新及配套管网改造项目EPC总承包标段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冠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8209.1万元。本项目主要对天合源污水处理厂、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秦东镇污水处理厂3座市政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改造及配套管网更新改造,具体建设内容
11月10日,九江市经开区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管网二标段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发布。中标人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503644254.14元。公告显示,按招标文件约定,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经定标委员会采用票决法定标,本项目中标人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系统限制原因,通过变
近日,咸宁市太乙大道北片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投资金额为8583.03万元,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市政排水管网完善工程、排口及小微水体整治工程、管道修复及清淤工程、居住小区排水改造工程、城市生命线工程共五项工程。咸宁市太乙大道北片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
11月9日,重庆巫山县大宁河流域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等2个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包含:巫山县大宁河流域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巫山县官渡、庙宇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工程总投资额28959.9万元。巫山县大宁河流域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等2个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巫山县大宁河流域污水管网建设工程
11月6日,湖北十堰市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提标改造工程(一期)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对茶店污水厂、长岭污水厂进行改造及设备更新,主要包含新建土建设施、设备及配套管线安装、污水管网改造、污染物清理及其他等。合同估算价:6200.00万元。公告如下:十堰市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
11月1日,武汉新城梧桐湖片区污水收集管网更新改造项目(EPC)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对梁子镇、东沟镇污水管网进行升级改造,新建污水管网延伸覆盖及污水提升泵站。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如下:1、污水管网。全区管网建设总长度45.74千米。2、污水提升泵站1座。3、道路路面破除及恢复。本次招标工程投资额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