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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治理 河北首次立法 10月1日实施

2020-06-11 14:44来源:燕赵都市报作者:杨佳薇关键词:矿山综合治理非煤矿山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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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提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坚持因地制宜,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

发布: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按照《条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新建非煤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建设。已有非煤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加工矿产品,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及时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环境,依法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山体修复、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提高非煤矿山修复治理水平。

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回收,减少废石、尾矿、粉尘、废水等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贮存量。

按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活动应当与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同步进行,并对露天采场、废石场、尾矿库的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情形的发生。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扬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并采取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废水,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对产生的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设置专用贮存场所进行统一处置。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依法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此外,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坚持因地制宜,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修复后的植被覆盖率应当不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植被覆盖率,并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使用外来有害植物进行植被恢复。已采用外来有害植物进行植被恢复的,应当采取人工铲除、生物化学方法等措施及时清理。

背景:

矿产资源大省亟待《条例》护航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何书堂介绍说,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治理立法,先后出台了《河北省绿化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的出台,作为生态环保的又一力作,和其他法规一起形成了我省系统的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法规体系。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为了解决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美丽河北建设,出台该《条例》十分必要。”何书堂说,2019年9月,《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初审后,《条例(草案)》转入财经工委进行二审修改工作,他们做了大量工作。二审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网站、发函等形式征求各方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关心支持下,解决了条例草案的难点问题,形成了最终的《条例》文本。

解读:

培育绿色矿业促发展

何书堂介绍说,非煤矿山治理工作涉及部门较多,为加强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严格源头管控措施,提高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实效。《条例》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

同时,坚持“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综合治理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综合治理水平。《条例》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矿山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综合治理责任制度,明确治理责任。

“《条例》还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切实解决产能过剩和粗放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土地损毁、生态破坏等问题。”何书堂介绍说,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统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同时,明确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围绕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的治理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财政资金,推进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鼓励和支持通过多元化方式开展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的治理活动;同时规定,坚持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采取多种措施推进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的治理与修复绿化。

何书堂介绍说,《条例》还强化了源头管控措施,落实规划管理,建立起非煤矿山企业综合治理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超范围采矿、危险方式作业、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条例刚性和约束力。

未来:

河北将全面推进非煤矿山综合治理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张淑云说,这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自然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对规范全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作用,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加快推进美丽河北建设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全面推进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张淑云说,结合实际工作,将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机制,研究制定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矿产开发规模相适应。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强化对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监测的监督、指导。同时,对现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张淑云说,未来我省将积极开展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深入摸排全省矿山基本情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存量调减、增量严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重组一批、修复治理一批、规范管控一批,全面清理整治规范矿产开发,综合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推动全省矿山规范有序开采、集约化程度大幅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实生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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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绿色矿山之路,我们要这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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