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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0-06-30 13: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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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发布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多元共治、转型升级、市场导向、依法治理原则,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促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聚焦生态环境治理关键环节和具体制度,重点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到2025年,各类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环境治理体制机制高效顺畅,市场主体和公众的参与度不断提高,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三)健全生态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1.落实党政主体责任。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推进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制度,实行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2.明确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划分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考虑市县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进一步加大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力度。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化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3.实行目标评价考核和奖励激励。科学合理设定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并纳入各相关规划,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励激励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对信守承诺、认真履行环保治理责任的企业实行激励,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信贷支持、申报项目、资金安排、税收减免等方面优先支持。(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4.深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中央和省两级督察衔接联动,形成完备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强化日常监督,实行派驻监察,严格督察整改。强化帮扶指导,优化营商环境,坚决反对、严肃查处“一刀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5.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制定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体系,强化证后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6.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加快企业绿色化改造和绿色园区建设,鼓励企业加强源头预防,提升原料绿色化、生产清洁化、产品生态化水平,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建立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制度。(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高企业治污水平。加强企业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严格落实风险防范、隐患排查、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落实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谁排污、谁监测”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对在法定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鼓励和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8.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现场公示牌、电子荧屏等途径依法公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省生态环境厅、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发挥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结和沟通作用,督促其推广行业生产、治污的先进适用技术,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发布行业领跑者名单,并建立对企业绿色生产、守法排污以及行业领跑者的监督机制,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领跑光荣的行业秩序。(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10.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69”投诉举报热线作用,坚持和完善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企业接待日活动。建立完善并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查办奖励激励办法,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鼓励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完善环境舆情的搜索、监控、调处和回应制度,搭建媒体互动交流平台。(省信访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调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观能动性。依法推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赔偿制度,引导具备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志愿者组织在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环保对话协作机制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益慈善基金会助推绿色公益发展。(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12.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纳入全省义务教育课程和公民教育培训体系。利用“六·五”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生态文明月等重大活动,开展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环境公益宣传,倡导绿色生活理念,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六)健全生态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13.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高质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健全生态流量调度机制,研究制定全省实施生态流量管理的河湖名录,组织编制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方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全面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实行以市县为主的监管执法和县级“局队合一”体制。严格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模式,推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承诺制度,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办法。制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健全完善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网络联动融合。(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16.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着力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新模式。城乡一体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外的其他农村地区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完善主要农作物秸秆收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建设配备与区域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能力,健全粪肥还田监管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到2025年基本建立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水平,以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枢纽,以南昌、九江、宜春、上饶、赣州5个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载体,建立区域互补、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8.完善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联防联控机制,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应对极端天气、突发事件、污染纠纷和特殊时期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与周边省份探索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及重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完善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和救援队伍,形成“政府主导、多元联动、社会参与、专业救援”的救援新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健委、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

19.加强司法保障。细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批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建立全省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体系。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20.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平等对待各类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坚决防范低价冲标、治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等异常情况。规范环保中介服务市场,健全对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对第三方治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服务效果的评估制度,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创新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托管运营模式,鼓励开展开发区或小城镇环境治理综合服务改革试点,实行按效付费。积极推行环境医院、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服务,为企业提供定向精准的环境治理服务。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鼓励地方政府采取发行专项债券、设立基金以及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吸引各方人士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22.强化环保产业支撑。通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等方式引导环境治理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关键环保产品自主研发。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推动环境治理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健全价格收费机制。建立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置)费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企业污水排放按水量、种类、浓度实施差别化收费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或错峰价格政策,鼓励绿色节约行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24.完善环境信用评价机制。落实国家政务诚信建设要求,完善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江西),并依法依规逐步公开。修订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开展“社会评价、政府认定”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机制试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完善排污企业和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畅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申诉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制度,激励市场主体主动、及时纠错。(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应用。进一步拓展生态环境信用信息跨部门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市场监管等多项领域设置“信用门槛”。严格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26.加强地方环保法规标准建设。加快制订《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鼓励市级层面先行探索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立法,为全省提供制度经验。加快制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绿色制造相关产品标准,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加强地方重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鼓励由第三方机构牵头,环保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参与。(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27.加强财税激励。加强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建立健全省内生态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定额奖补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奖惩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落实“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激励约束机制。(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28.加强金融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推动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绿色发展专项基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形成绿色发展与金融发展的“激励相容”。鼓励在赣企业参加生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研究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抵质押融资制度。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探索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气候变化领域项目储备库。(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省直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跟踪调度,及时解决推进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确保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附件:江西省加快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重点举措清单及完成时限、牵头部门

附件

江西省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重点举措清单及完成时限、牵头部门

一、健全生态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1.建立生态环境质量排名制度(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

2.研究制定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清单(2020-2022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3.制定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政策举措(2021年)(省生态环境、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4.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

5.研究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奖励激励制度(2021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6.探索建立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制度(2022年)(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7.完善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

8.研究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分类管理办法 (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

9.出台“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

三、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10.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发现和查办激励机制,完善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查办奖励激励办法(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1.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舆情的搜索、监控、调处和回应制度(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

12.出台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领域行业自律与协会监督的指导意见(2022年)(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省生态环境厅)

13.建立完善企业环境“开放日”制度(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

14.推行省市县三级企业环保接待日制度(2020)(省生态环境厅)

四、健全生态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15.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省编办)

16.细化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

17.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2022年)(省法院)

18.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

19.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技术指导手册。(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21.开展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试点(2022年)(省生态环境厅)

22.构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生态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2022年)(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23.依托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生态环保监管领域推行非接触式监管智能化应用(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

24.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2020-2022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5.研究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

26.制定完成全覆盖、可追溯的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控制制度(2025年)(省生态环境厅)

27.研究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制度(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

五、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28.研究制定推进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2年)(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29.研究制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30.深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改革(2021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31.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2021年)(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32.研究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21年)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33.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2021)(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34.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2020-2025)(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35.探索建立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制度(2022年)(省发改委、江西证监局)

36.探索建立绿色债券担保奖励制度(2023年)(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7.完善排污权抵质押融资制度体系(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8.建立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2021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39.完善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环保补偿机制,制定《江西省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定额奖补实施办法》(2021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六、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40.研究制定江西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

41.建立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申诉修复机制(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

42.建立完善排污企业和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红黄牌警示管理和黑名单制度(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

43.建立健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诚信体系(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

44.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差异化管理机制(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

七、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45.制订《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

46.制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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