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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放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不高于0.5mg/L
4.3废气排放控制要求
4.3.1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应达到表2要求。
4.3.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4.4污泥控制要求
4.4.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4.4.2污泥应当在贮泥池中消毒,清掏前达到表3要求。
4.5医疗废物控制要求
4.5.1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执行。
4.5.2医疗机构应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收集清单,实施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废物的包装应符合HJ421要求。
4.5.3医疗机构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5.4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4.5.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前应就地消毒。
4.6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6.1接收疫情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粪大肠菌群数应不高于50MPN/L,其他指标执行表1相应标准限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应传染病病原体进行监测,且不得检出。
4.6.2接收疑似患者的集中隔离观察点和相关研究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应对污水加强消毒,没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应建设临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单独收集、贮存和消毒相关污水,污水处理后粪大肠菌群数应不高于100MPN/L。建有化粪池的应对化粪池进行消毒。
4.6.3对于小区楼房等隔离观察点,应在抽水马桶水箱中投加消毒片(剂),并保持一定剂量。
4.6.4接收疫情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及相关研究机构,污水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2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量为6.5mg/L~10mg/L。若现有氯化消毒设施能力限制难以达到该接触时间要求,投氯量需适当加大。
4.6.5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粪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的测定宜采用现场快速测定或在线监测方法。
4.6.6定点医疗机构和隔离观察点产生的医疗废物种类、范围以及收集、贮存、转运及处置,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应急规定执行。
4.6.7设区市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相关应急规定的从其规定。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5.1.1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口,排放口满足DB37/T2463要求。5.1.2水污染物监测采样按HJ91.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
5.1.3水污染物监测频率按GB18466—2005的6.1.3执行。
5.1.4医疗机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5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排污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5.1.6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4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2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5.2.1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监测采样按HJ/T55有关规定执行。
5.2.2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监测频率按GB18466—2005的6.2.2执行。
5.2.3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3污泥监测与分析
5.3.1污泥采用多点取样,样品重量不小于1kg。污泥清掏前监测。
5.3.2监测分析方法按GB18466—2005附录A~E执行,见表6。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3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中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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