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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适用范围
(1)考核道路必须采用机械化保洁作业模式,必须进行水冲作业;
(2)考核道路路面完好率不低于98%;
(3)考核道路不得为正在进行改(扩)建和维修改造道路或未交付使用的道路。
5.3考核方法
采用现场检测与资料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根据表2-2进行打分。
表2-2 精细化保洁道路考核表
5.4路面尘土检测方法及工具
(1)采用人工毛刷收集尘土的方法,收集采样面积为1m2,将预制1 m2的框架放置于路面上并固定,检测人员用毛刷将框架内路面上残留尘土收集于小铲上,不得遗漏,使用电子天平进行即时称量,天平称量范围应为0.1~500g,称量精度应为0.1g;
(2)采样检测时应避开大风、雨雪等天气条件,采样检测时间应在水冲作业不少于30分钟后,路面干燥情况下进行;
(3)采样点应根据路况进行,避开路口、公交车站、道路附属设施等,应选取车行道路面;
(4)应根据道路长度设置采样点数,道路长度小于1000米采样点数不少于3个,道路长度大于1000米小于3000米采样点不少于5个,道路长度大于3000米采样点不少于8个,每个采样点间距不小于10米;
(5)检测结果采用各检测采样点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节管理要求
1. 管理体系
1.1 组织机构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道路深度保洁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1)建立相应的深度保洁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权责,优化职能责任,进行专业化管理;
(2)建立专业化作业队伍,分工明确,实施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作业;
(3)管理人员队伍力求简洁高效、避免冗余,明确各自权责,实行制度化、科学化管理。
1.2工作场所
深度保洁相关管理人员及队伍应有固定办公场所,保洁员应有休息场所(悬挂标识、配备必要的桌椅、供应开水等)。
1.3队伍建设
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准驾资格,驾驶员数量须满足相应机械化作业要求,应根据作业要求配置跟车人员;
合理配置人工巡回捡拾保洁员人数和机具,确保可见垃圾平均滞留时间不大于5分钟;
驾驶员、保洁员等作业人员须进行严格的专业岗位培训,熟练掌握保洁设备、机具的操作技能和流程,熟知保洁规范要求;
保洁设备操作人员每年定期进行相关操作技能考核,确保保洁机具操作安全规范,大型保洁设备操作人员年龄一般不大于55周岁,普通保洁人员年龄不大于60周岁,保洁人员每年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无重大疾病上岗。
2.管理职责
2.1 管理人员
编制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手册,对作业人员和作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实行一日两检查、一周一点评、一月一通报,并有日常监督检查日志和监督考核通报文件等资料。
2.2 作业人员
编制机扫车驾驶员岗位职责、道路冲水洒水岗位职责、保洁员道路保洁岗位职责等手册,对作业人员四季作业时间明确做出规定,并明确工作分工、量化作业任务、细化工作标准。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工作过程中严格控制车速,严禁机扫车干扫扬尘;严禁车辆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乱停乱放等现象发生。保洁员应统一着制式保洁服,夜间应着具有反光功能的保洁服或保洁背心,严禁不着保洁服上岗作业,严禁服装混穿、穿拖鞋等现象。保洁工具应统一发放,定期更新,严禁保洁员使用自制保洁工具,各类工具应规范放置,严禁出现乱堆乱放现象。保洁员严禁酒后上岗作业,严禁到快车道捡拾垃圾污物,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作业,确保保洁作业质量。
3.保洁设备及机具配置管理
3.1保洁设备及机具配置
应根据保洁道路面积、路况确定保洁设备及机具配置方案;保洁设备机具配置应遵循梯度配置原则,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洁设备机具配置种类应完备,满足各种工况使用要求;配置水冲作业设备机具应同时配建满足要求的供加水点;保洁设备机具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规范的准入标准,严格市场规范和秩序,防止伪劣产品影响操作使用;逐步推进环保型设备机具的替代更新。
3.2 保洁设备机具管理
建立专人管理负责制度,对保洁设备机具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对保洁设备机具进行常规检查,消除保洁设备机具的使用隐患,并制定统一的管理、保养、日常维护制度。
3.3 保洁设备机具操作规范
制定严格的保洁设备机具操作流程、操作规范;定期进行相关操作流程、规范的培训和考核;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正在作业的人员操作进行抽查。
3.4 保洁设备机具维护保养
制定规范的保洁设备机具维护保养流程;建立专业维护保养队伍及相关制度。
4.管理机制
4.1 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深度保洁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49号)、《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试行)》等要求,落实清扫保洁责任划分、日常检查、每周点评、月度通报、应急保障及其他相关机制,建立完善的检查考核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及时整改、及时反馈。
4.2 信息管理机制
建立数字化信息采集、管理、处置平台,建设数字环卫、智慧环卫,提高信息技术在保洁作业过程中的应用水平;对保洁设备机具等加装卫星定位装置,保洁管理人员配发个人终端,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数字化信息平台,由平台管理人员派定任务,进行相应管理和处置,提高问题处理效率。
第二章环卫设施设备
第一节管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
字〔2015〕203号)
第二节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1.总体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主要指标
2.1垃圾容器(箱)的设置间隔:商业、金融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2.2垃圾转运(压缩)站(点)的服务半径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执行。
2.3公共厕所沿路设置,应区分商业繁华区、工业园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等,根据实际人流量和如厕需求设置,并符合公厕设置标准。
2.4环卫工人步行到歇脚点的时间应不超过10分钟,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
第三节管理标准
1.环卫车辆
1.1 环卫作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设施设备和作业机具的种类、功能、数量配置到位;
1.2 吸尘车、扫地车、吸(洗)扫一体车、洒水车、垃圾收运车、快速捡拾车和高压清洗车等作业车辆,应统一印制所在单位(公司)、县(市、区)名称和自编号;作业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接入管理方监控平台;
1.3 环卫保洁作业机具应当自觉遵守“净身洁容”规定,保证车身洁净、无泥尘、无垃圾、无锈迹,整洁美观。
2.垃圾容器(箱)
2.1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要求,在城乡主要道路两侧、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垃圾容器(箱);
2.2 垃圾容器(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2.2 垃圾容器(箱)应有明显垃圾分类标识并易于识别;
2.3 垃圾容器(箱)内的垃圾应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投放口周边整洁,无垃圾悬挂;箱(桶)体周围地面无撒落存留垃圾、无陈旧油污,箱(桶)体无破损、无锈迹、无污垢、无污渍,外观干净整洁。
3.垃圾转运(压缩)站(点)
3.1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要求,合理设置垃圾转运(压缩)站(点)规模,站(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3.2站(点)外形应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先进设备,作业时能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3.3 站(点)应密闭,内部地面全部硬化、平整,通风良好,给排水设施运行正常并保持外部整洁,配备应急电源;
3.4 垃圾随到随压并密闭储存,站内无散露积存垃圾;每次压缩流程和转运作业完成后,应对操作场地、压缩箱体、站内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洗、消杀、除臭;
3.5 站内外场地整洁清爽,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墙面无明显污迹、积尘,无明显异味;
3.6 站(点)内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进行分捡作业,严禁站(点)外破袋翻捡垃圾;
3.7 站(点)应建立规范车辆管理制度,进入站内的运输车辆应当进行登记,对车容不整、车箱未密闭、垃圾外漏的运输车辆建立问题抄告制度,定期向所属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由主管部门向问题车辆业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3.8 有条件的站(点)内应设置垃圾运输车辆冲洗设施,所有垃圾转运车辆出场必须冲洗,保持车容整洁;
3.9大、中型站(点)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小型站(点)可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
4.公厕
4.1 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有关规定,根据所在地区的重要程度和人流量,建设不同类别和规模的公共厕所;
4.2 明确执行《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公厕标志标识(含指示牌、引导牌)设置醒目,易识别,并保持清晰、整洁,无破损,不歪斜,设置昼夜可识别标识,24小时免费开放;
4.3公厕门、窗、墙壁、屋顶、照明灯具、便器、洗手池、水龙头、镜子、墩布(拖把)池、通风除臭设备、无障碍设施等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4.4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臭味;门窗、墙壁、天花板等设施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画,墙面光洁;地面整洁,无残留水迹、无污渍、无烟蒂、无垃圾;便器、洗手池、台面镜面等设施设备及厕间要清洁卫生,无积水、积便、积污、痰迹、血迹、呕吐物、污染物等;便器活动部件使用正常,纸篓无外溢;
4.5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有序,无垃圾、无污水、无乱堆放、无乱吊挂,设有灭鼠毒饵宅和诱蝇笼;坡道、台阶、扶手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破损,无障碍物;化(贮)粪池及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卫生、不满溢,无恶臭,无蝇蛆;
4.6落实卫生消毒。厕内便器、洗手器具、扶手等每日卫生消毒1次以上;通风、给排水设施、烘手器等设施设备每月消毒1次以上;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提高消毒频次。蚊蝇孳生季节(5月-11月),要根据实际情况喷洒灭蚊蝇药物,控制蚊蝇孳生。
5.环卫工人歇脚点
5.1 环卫工人歇脚点本着易于环卫工人到达的原则,合理设置,做到数量充足、分布合理、功能完善、环境相协调;
5.2 固定式歇脚点要具备必要的设施,配备桌椅、洗漱、电扇、便器、热水(饭)等电器或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空调、报刊、常用药品等;室内保持明亮、通风、整洁、卫生,外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6.环卫车辆停放场
6.1 环卫车辆停放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并避开人口稠密的交通繁忙区域;
6.2 环卫车辆停放场用地指标可按环卫作业大型车辆150平方米/辆、中型车辆100平方米/辆选取;
6.3 场内设施宜包括管理用房、修理工棚、清洗设施。
第四节管理要求
1.管理体系
环卫保洁精细化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监管”原则。
1.1 设区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卫精细化工作承担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责任;
1.2 县(市、区)城市管理(环卫)主管部门是本地环卫保洁精细化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责任;
1.3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是本地环卫保洁精细化作业的合同主体单位,承担环卫保洁的直接管理责任和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监督责任;
1.4 环卫作业公司是合同约定标段环卫保洁精细化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2.工作要求
2.1 环卫专用车辆
(1)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作业标准应当符合环卫主管部门的机械化作业要求。
(3)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并做好车辆运行记录。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当及时进行修理,并填写维修记录。
2.2 垃圾容器(箱)
(1)特殊区域、一、二级道路(区域)垃圾容器(箱)应当每日内部清掏、外部保洁,清掏和保洁每日不少于4次,即07:00-09:00、12:00-14:00、17:00-19:00、21:00-23:00。公交站台、小饮食店、繁华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应增加清掏、保洁频次。
(2)三级道路(区域)垃圾容器(箱)每日清掏和保洁不少于3次,即07:00-09:00、12:00-14:00、18:00-20:00;并根据箱体内垃圾存量随时清掏、保洁。
(3)城市道路两侧垃圾容器(箱)内的垃圾收运每日不少于3次:即07:00-09:00、14:00-16:00、20:00-22:00;并根据容器内垃圾存量随时收运,收运后应对箱体及地面进行保洁。
2.3 垃圾转运(压缩)站(点)
(1)垃圾转运(压缩)站(点)的开放时间应根据服务半径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作业的时间确定。
(2)垃圾清运时间应在早05:00至07:00和晚19:00 至23:00 进行。确需白天作业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07:00 至09:00,17:00 至19:00)。清运率应达到100%。
(3)站点应有专人管理,相关专业操作人员应培训上岗;工作日志、维修记录应认真填写齐备。
(4)站点应在离地面约2.5 米的醒目位置设置规范标志牌,明确站名、作业时间、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及投诉电话;站内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牌应设置规范。
2.4 公厕
(1)健全公共厕所日常保洁责任制,防止重建轻管。加强对风景区、旅游景点、公园、广场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厕所的运行监管,力争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2)利用全国“城市公厕云平台”做好数据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提升城镇公共厕所服务质量。在“城市公厕云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共厕所引导牌配置,设置清晰鲜明的标识和指引,让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最近的公共厕所。
2.5 环卫工人歇脚点
(1)环卫工人应自觉维护固定式歇脚点卫生,严禁在室内乱贴乱画或钉挂物品;必须保持桌椅清洁与整齐,严禁吐痰或乱扔废弃物。
(2)爱护公物,不得将桌椅等公共物品带出歇脚点挪作他用,环卫保洁工具等内部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储藏杂物,不改变使用性质。
(3)歇脚点外观应整洁美观,无乱涂乱画,不得堆放拣拾废品等,周边无垃圾杂物。
(4)禁止在歇脚点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大声喧哗等不良行为。
(5)严禁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人内。举止文明、衣冠整洁,禁止出现躺卧桌上等不雅行为。
2.6 环卫车辆停放场
(1)应巡视环卫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厢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同时作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领导处理。
(2)对进场停放的环卫车辆进行清洗,保证车辆整洁。
(3)场内应设置垃圾箱,坚持每天清扫,保持场内整洁有序。
(4)对环卫车辆停放场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环卫车辆停放场运行应安全、隐定,防止噪声扰民等现象发生。
(5)停车场值班室不准作其他用途,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6)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式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设置醒目防火标识;停车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并保持一定间隔,预留防火通道。
(7)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设置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3.管理机制
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立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检查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将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情况纳入行业管理考核。开展检查与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制定环卫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和日常检查、维护、清掏、检修制度,完善环卫设施日常监管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章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
第一节管理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156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DB37/T945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办城函〔2018〕304
号)
第二节 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1.总体标准
规范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2.主要指标
2.1城乡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后续运输、处理方式相协调。
2.2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及容器上的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T 2893.1、《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等有关规定。
2.3应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容器)明显位置标明环卫专用车、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新能源标志、商标和使用(作业)单位名称等标识;应在垃圾收集设施设备显著位置标明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使用单位名称。
第三节管理标准
1. 垃圾分类
1.1生活垃圾可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实施分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
1.2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投放地点、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1.3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运输单位应当按规定分类运输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由符合垃圾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输。
1.4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运量、作业时间等合理配置运输车辆、确定运输频次,做到日产日清。
1.5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车辆及场地,保持运输车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1.6建立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分类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
2.垃圾收集点(站)
2.1生活垃圾收集点(站)应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2.2垃圾收集点(站)的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每日定时清洗,保证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2.3垃圾收集点(站)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蚊、蝇孳生季节及其它特殊时期,应定时喷洒消毒。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3.容器箱(桶)
3.1容器箱(桶)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擦洗不少于1次,保证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3.2 容器箱(桶)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蚊、蝇孳生季节及其它特殊时期,应定时喷洒消毒。
4.转运站
4.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异味、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3 转运站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
4.4垃圾转运站应定时开放,日产日清。转运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5 垃圾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收集的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
5. 生活垃圾清运
5.1垃圾密闭运输,车容干净整洁,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5.2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5.3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严禁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5.4 垃圾清运车辆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归队停放,清洗污水排放应满足环保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节管理要求
1. 管理体系
1.1 设区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监督管理,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监督和考核,环卫作业单位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日常工作,保持垃圾中转站(点)和车辆的干净整洁。
1.2 各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乡)开展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对生活垃圾中转站(点)和收集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站(点)和车容干净整洁,车况良好。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作业人员的教育,严禁垃圾运输作业超载、垃圾外露、破袋翻捡、挂包、扬洒和渗滤液滴漏。
2.作业要求
2.1 垃圾收集
(1)垃圾收集清运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清运率达到100%。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并挂牌上岗,规范作业。
(2)在道路两侧以及公园、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容器箱(桶)。
2.2 垃圾转运
(1)生活垃圾转运需白天作业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良好的小型集装箱式机动收集车;大、中型后压式、钩臂式等垃圾转运车应加强使用维护保养,及时修理集水装置,更换密封条等,严禁密封不严、有跑冒滴漏问题的车辆上路;大型罐装式和集装箱式生活垃圾运输车要选用新型防渗漏车辆或自带渗滤液处理装置的车辆;对存在设计缺陷的密闭装置,实施技术改造或逐步淘汰。
(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配置数量应满足作业标段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需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车牌号码与标志清晰。
(4)生活垃圾压缩装填完成后,应清理垃圾运输车辆接水槽,保证接水槽干净无积存垃圾,并排尽污水,冲洗干净车身,确保排污口全部关闭、阀门密闭无滴漏、厢体外无吊挂垃圾。
3.管理机制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DB37/T 945的要求,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或上级部门督查通报的问题,及时解决,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应说明原因,并做出承诺。
第四章 生活垃圾处置
第一节管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7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导则》RISN-TG01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 CJJ/T21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28
《山东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价复核实施细则》(鲁建
城管字〔2019〕11号)
第二节 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1.总体标准
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显著增强,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不断增强,垃圾分类水平提升;科学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率,确保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8%。
2.主要指标
1.建成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设市城市和县城依据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设施。有条件的设区市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完善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实现全过程监管。
第三节管理标准
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和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卫生原则。
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粉尘、渗滤液等污染物规范处理,达标排放。
4.防火、防爆、防雷、防噪等设施完善,安全稳定运行。定期进行消杀,保持场(厂)区干净、整洁。
5.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处置设备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四节管理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处置场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3.卫生填埋场要有完善的垃圾分区填埋、渗沥液处理和沼气利用等技术方案,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后能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4.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5.按要求对水、气、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检测报告和评价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一节管理依据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
36号)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6号)
第二节 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注重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人及倡导净菜上市等方面进行规范,强化餐厨废弃物的源头控制;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规范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作业,实现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编制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节管理标准
1. 餐厨废弃物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和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盛装、收集,专用收集车的装载机构应与餐厨废弃物盛装容器相匹配。
2.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在任何路面条件下不得泄漏和遗洒,运输路线、时间应避开拥挤路段和高峰时段。
3.餐厨废弃物的输送、处理环节应做到密闭,并设置臭气收集、处理装置,无法密闭的部位应设置局部排风除臭装置。
4.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收运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5.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应设置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的计量设施。
6.餐厨废弃物处理厂车间内粉尘及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集中排放气体和厂界大气的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的规定;产生的污水和废渣应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节管理要求
1. 餐饮废弃物应严格按照《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规范》(CJJ184)和《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收集运输、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2.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3.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4. 管理规定
4.1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餐厨废弃物用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
(2)按规定建设隔油池或安装油水分离器等。
(3) 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
(4)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4.2 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作业,并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
(2)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3)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4.3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2) 按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3) 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4)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5)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台帐。
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
第一节管理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
《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鲁建发〔1998〕49号)
《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
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鲁建城管字〔2017〕11号)
第二节 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1.总体标准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2.主要指标
2.1加快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的示范建设,建立建筑垃圾大数据全过程监管平台,完善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全过程监管水平,并将先进经验和做法逐步向全省推广。
2.2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第三节管理标准
1.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所属车辆具有密闭设施,加装卫星定位系统。需外运建筑垃圾的建设(拆除)工地,施工企业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运输、处置合同。
2. 加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升级换代,大力推广智能化环保车和帆布顶棚平滑式全密闭箱盖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3.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安装视频监控,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 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填海造地。
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降低运输成本。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四节管理要求
1. 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缴与使用监管,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监管方互通信息、相互监督、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
2. 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处置能力、消纳场位置及容量、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资源化利用需求等基础信息,并同步建设渣土运输车管理模块。
3.及时公布违反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企业、运输企业、渣土消纳场,以及处理处罚情况。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内容至少包括预处理(分选)、再生产品生产、污染物治理等设施设备运行,噪声、粉尘、污水、臭气污染控制和监测等。
5.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安全稳定。
6.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单位的计量称重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检验校核,确保正常使用,减少计量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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